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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老人福利計畫

在文檔中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頁 25-29)

伍、 西方老人福利計畫之研討

一、 日本的老人福利計畫

日本為近代開發國家之一,日本人口的老齡化問題,日本是亞洲 人口老齡化最為嚴重的國家,也是亞洲國家最早推動社會安全制度 的,在五六十年代,日本經濟高速增長時的人口結構比較年輕,日本 在 1920 年時其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口有 2,917,000 人,占總人口的 5.3

%,伴隨著經濟起飛,該國人口結構迅速老化,只用了20 年時間就步 入老齡化社會。到 1970 年,突破全國人口比率 7%,但是到 1979 年 時已增加到10,130,000 人,占總人口的 8.7%,(江亮演,1982:126-130)

根據 1997 年的調查,1995 年日本的老化率為 14.5%;今後到了高齡 人數、老化率將大幅增加的,2025 年老化率將增為 27.4%,到了 2050 年推估將增為32.3%,現在每 5 個日本人中有一個到了 65 歲,按照目 前的人口發展,到 2025 年左右,大約 3 個日本人中就有一個 65 歲以 上的人。

人口老化的現象已呈明顯趨勢,目前日本的人口老化率已超過 16

%;「老人福利法」自公布實施以來,也已歷經30 餘年,不管是人口 老化速度(表 3-4)或是老人福利政策的制定,都為亞洲各國的先驅,

其社會福利在早期階段不少是移植歐美各國的福利措施,然而從近年 來日本進行一連串的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之改革;各種社會福利政策的 取向來看,有回歸到屬於其日本文化考量的趨勢(莊秀美,1999:2),

就像 1970 年代提倡的「日本型福利社會」之建構,1989 年的「黃金 計劃」、翌年的福利八法及「醫療保險法」之改訂、1994 年的新黃金 計劃、之後有老人照護保險之規劃、國民年金保險法之改訂等。另外,

日本實施年金制的歷史導因於戰後日本工業再度復甦,大家族日漸式 微,核心家庭的普遍建立,加上個人所得有限和老人病患難以處理。

以上的老人福利政策的改革都是以因應高齡社會為前提而加以規劃。

日本社會福利基於社會背景主要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目標 在於提昇勞動力的質與量,第二階段是從第二次大戰後開始,主要係 配合政治民主化後,推行福利國家的政策,第三階段是從 1973 年開 始,此時社會安全費用的支出大幅增加之際,但其社會福利措施的法 律根源於1946 年修正的「日本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六條,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必須致力於增進社會福利、社會 安全以及公共衛生等措施,以提升全體國民的生活品質」。

日本在提升老人福利之政策與立法是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自 1961 年至 1973 年是日本社會安全制度的關鍵期,亦是日本有計畫邁 向福利國家的發展階段。雖然日本早在1963 年就已經頒布了「老人福 利法」,但是在 1970 年以前日本政府對於老人的所得保障與醫療保障 是採用社會保險、退休年金保險和社會救助的生活扶助,直到1970 年 六十五歲以上的老年人口首度占了總人口比率的 7%比例,政府才擬

定了老人福利對策,於1972 年在厚生省公共衛生局設置「老人保健福 利部」,並首次進行修訂「老人福利法」,於1973 年起實施人免費醫療,

並擴大與提高老年年金制度。

日本在高齡者立法上不僅注重經濟生活的保障,而且注重健康、

教育、文化生活等法律的配套和銜接。比如經濟保障方面制定有「國 民年金法」、「生活保障法」;健康保障方面有 1982 年「老人保健法」、

「健康保險法」等;就職保障方面有「穩定高齡者雇佣法令」﹔老人 教育方面有「社會教育法」;社會福利方面有「老人福利法」、「社會事 業法」1997 年頒布「介護保險法」、1998 年日本中央社會福利審議會、

社會福利架構改革分會提出了《有關社會福利基礎架構變革》的總結 報告、2000 年開始實施「看護保險法」。

鑑此之際,日本於 2004 年 4 月公佈實施「介護保險制度」,將以 往自治體所管轄的措置制度23轉成介護24支援體系,並開放民間業者自 由參加與介護市場(陳真鳴,2005,258)。

表 5-4 日本老人福利政策與相關法規一覽表 頒佈時間 名 稱 異動情形

1946 年 制訂新憲法 1951 年 社會福祉事業法

1958 年 國民年金保險法 1985 年修正、

1999 年再修訂 1959 年 新國民健康保險法

1960 年 開始給付老人福利年金 1961 年 公共年金及疾病保險

1962 年 實施國民年金保險、組成全國老人

23措置方式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實施的一種福祉制度,根據日本「社會福 祉小六法」規定,對於欲進入特別養護老人院、養護老人院、在宅服務的申請者,

依照措置基準的行政調查手續篩選後提供服務,其入院之措置費由公費負擔。

24「介護」是依日本「老人福利法」第14 條規定:「老人特別養護之家的對象為需 要經常照顧者」,日本將長期照護稱為「介護」,與台灣的「看護」、「照顧」一詞 相近。

俱樂部聯合會

1963 年 老人福祉法 1972 年修訂 1964 年 設置老人福祉課、公布九月十五日

為敬老日、建立受雇者退休年金基 金

1969 年 實施老人免費醫療照護 1983 年廢止(恢復 部分負擔)

1971 年 中高齡人力雇用機會特別法 1985 年修正 1973 年 總理府設置老人問題部門、老人地

方稅扣除額方案、國家老人教育方 案

1975 年 成立退休者協會 1979 年 實施老人日拖服務 1982 年 老人保健法

健康保險法、醫療服務法

1990 年改訂 1991 年修訂 醫療服務法1999

年再修正 1986 年 建立老人健康照護設施

1987 年 社會福祉師及照護福祉師法

建立看護員國家認證體系、創建銀 髮族照護國宅

1999 年修訂

1988 年 國家老人住宅保護方案、設置老人 保健福祉部、失智症老人對策本部 1989 年 黃金計劃、引進照護專業職別系

統、創設常受開發中心外展機構 1990 年 福利八法、高齡者保健福祉十年策

1991 年 設置老人福祉振興課、創設老人訪 問護理制度

1992 年 實施老人訪問看護服務

1993 年 全國各市廳村老人福利計畫

1994 年 設計二十一世紀社會安全體系、新 黃金計劃

1995 年 制訂看護老人假

1996 年 議決高齡社會一般原則法案

1997 年 老人照護保險法(介護保險法)、精 神保健福祉師法

2000 年開始實施

2000 年 開辦老人照護保險

資料來源:筆者根據下列文獻編製。

1. 詹火生,(1998:55-56)。

2. 台灣省政府公務人員出國報告書,(1990:118-120),《老人福利制 度。

3. 吳老德,(2003: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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