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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顗對界的定義

第一節 心念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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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智顗對界的定義

第一節 心念的角度

一、觀陰入界境

(一)何謂陰入界境 1. 陰、入、界的定義

〈觀陰入界境〉是《摩訶止觀》正修止觀中的第一境,在這第一境的第一段內 文中,智顗便對陰入界境作了簡單的闡釋:

觀陰入界境者,謂: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也。陰者,陰蓋善法,此就因得 名;又陰是積聚生死重沓,此就果得名。入者,涉入,亦名輪門。界名界別,

亦名性分。148

將五陰、十二入以及十八界作為止觀的對象,就是此處所說的觀陰入界境;此中的 境,則是指止觀所緣取的對象,亦即所觀境。作為止觀所觀境的五陰、十二入以及 十八界之間,除了基本上的數目簡詳的差別之外,智顗也各別對陰、入、界三者提 出簡要的定義:

(1)陰

智顗就因與果的觀點,在果的立場,而將五陰的陰定義為覆蓋善法而重複積聚 生死之處。關於之上所謂積聚生死之處的涵義,本文解讀為生命主體之意,亦即五 陰是生命的主體,而五陰境則是生命主體者的所觀境。

(2)入

上文中,入的定義之一為輪門,不過湛然在《輔行》中引用的《婆沙》內文則 寫為輸門:

入者,新名為處。《婆沙》云:「入是何義?答:輸門義、輸道義、藏義、倉

148 智顗,《摩訶止觀》,T46, no. 1911, p. 51, c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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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田義、流義、海義,是為入義。」隨名解釋,亦應可見。今文涉入及以 輪門,並是道義。然上釋義,初明根塵互相涉入;次義者,明根為外塵之所 得便,由心心所流入根境,令塵得入,名為輪道。故彼論文,門之與道,並 是能通,使心心所得流入也。149

湛然文中的《婆沙》應是《阿毘曇毘婆沙論》,因為在目前藏經中的《阿毘曇毘婆 沙論》,其中載有與《輔行》上文幾乎相同的內容。150從《輔行》之上的內容來看,

涉入、輪門或者《婆沙》中所說的輸門,三者所要表達的意思都是通道。雖然湛然 認為,涉入與輪門兩者仍然具有一些差異,涉入表達內根與外塵之間的相互交涉,

輪門或者輪道則表達內根與外塵之間的輪轉交流,不過此兩者都是讓心所的變化 得以流通的通道。

(3)界

界是界別,界也是性分;這是在上文中,智顗對於界非常簡要的定義。然而,

其中的問題是界別與性分之間的差別為何?湛然在《輔行》中引用《婆沙》與《俱 舍》對這個問題作出了少許補充:

界者,《婆沙》云:「界是何義?分別是界義,如山中有寶,種類不同。」…

《俱舍》中廣以族、持、性等三義釋界。151

上文《婆沙》中所說的分別,近似於智顗所謂的界別,之後《婆沙》又將其所說的 分別再解釋為種類之意,若是如此也將智顗所謂的界別同樣看作具有種類之意,本 文認為應該屬於合理的解釋範圍。《俱舍》中的說明則較為複雜,因為《俱舍》對 界提出了族、持、性三個定義。湛然文中的《俱舍》應該就是玄奘所譯的《阿毘達 磨俱舍論》(以下簡稱《俱舍論》),因為在目前藏經中的《俱舍論》第一品〈分別 界品〉裡,同樣可以查尋到對於界所作出的族、持、性三個定義。首先是《俱舍論》

149 湛然,《輔行》,T46, no. 1912, p. 290, a24- b2。

150 迦旃延子,《阿毘曇毘婆沙論》:「輸門義是入義,輸道義是入義,藏義是入義,倉義是入義,經 義是入義,殺處義是入義,田義是入義,泉義是入義,流義是入義,海義是入義。」T28, no. 1546, p. 285, a17-20。

151 湛然,《輔行》,T46, no. 1912, p. 290, b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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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說明族的部分:

法種族義是界義,如一山中有多銅、鐵、金、銀等族,說名多界。152 諸法的種族義是界義,這是《俱舍論》中對於界所作的族的定義,此與湛然所引用 的《婆沙》中分別的定義,兩者的意思也可謂相同,因為此兩者都可以解釋為種類 的意思,而智顗所講的界別同樣也具有種類之意。再來是《俱舍論》中說明持的部 分:

地、水、火、風,能持自相及所造色,故名為界。153

《俱舍論》將地、水、火、風四界,執持其本身自相與所有色法自相的特點,定義 界為能持自相的意思,這個部分與智顗所說的界別或者性分都有相似之義,亦即界 別或者性分都有能持自相而具有自身特質的意思。之後是《俱舍論》中說明性的部 分:

地界堅性,水界濕性,火界煖性,風界動性。154

地界以堅為性質,水界以濕為性質,火界以煖為性質,風界以動為性質;依照這樣 的解釋,性質便是《俱舍論》所說界的第三個定義,而這個定義也接近於智顗所謂 的性分。

綜觀本文之上所列的補充說明,湛然列舉《婆沙》中的分別乃為種類之義,《俱 舍》所提出的族也是種類之義,《俱舍》中的持乃是兼具種類與性質之義,《俱舍》

中的性則是性質之義。如此,依照以上的補充說明而作推斷,智顗所說的界別,乃 偏重在說明界為外顯的種類之意;而智顗所說的性分,則偏重在說明界為內在的性 質之意。因此,智顗於之上《摩訶止觀》中所說的界,便同時具有外顯的種類與內 在的性質兩個意思。

2. 三科開合

152 世親造,玄奘譯,《俱舍論》,T29, no. 1558, p. 5, a4-5。

153 世親造,玄奘譯,《俱舍論》,T29, no. 1558, p. 3, b1-2。

154 世親造,玄奘譯,《俱舍論》,T29, no. 1558, p. 3, b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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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再看《摩訶止觀》文中,緊接著說明五陰、十二入與十八界,所謂的三科 之間的不同立意,而在這三科之間的不同立意之中,同時也表達了觀陰入界境的目 的:

《毘婆沙》明三科開合:

(1)若迷心,開心為四陰,色為一陰。

(2)若迷色,開色為十入及一入少分,心為一意入及法入少分。

(3)若俱迷者,開為十八界也。155

上文中,智顗在說明了對陰、入、界所作的定義之後,便引用《毘婆沙》對五陰、

十二入以及十八界三科之開合加以解釋:

(1)五陰

五陰的立意是如果對心法有所迷惑,便將心法相對細分而展開為受、想、行、

識四個陰,色法一個陰,以期消除對於心法的迷惑。如此共為五陰。

(2)十二入

十二入的立意是如果對色法有所迷惑,便將色法相對細分而展開為眼、耳、鼻、

舌、身、色、聲、香、味、觸十個入以及法入半分,心法則為一個意入以及法入半 分,以期消除對於色法的迷惑。如此便共有十二入。

(3)十八界

十八界的立意是如果對色法與心法都有迷惑,則將色法與心法都細分,色法展 開為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色界、聲界、香界、味界、觸界十個界以及 法界半分,心法則為意界、眼識界、耳識界、鼻識界、舌識界、身識界、意識界七 個界以及法界半分,以期消除對於色法與心法的迷惑。如此則共為十八界。

從智顗之上對三科開合的解釋來看,五陰、十二入以及十八界三者之間的不同 立意,乃是從對心法或色法之間的簡說或詳說的不同,進而以其中詳說的部分各別

155 智顗,《摩訶止觀》,T46, no. 1911, p. 51, c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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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於心法或者對於色法的迷惑,如此便是觀陰入界境的修行目的。然而在三科 開合時,陰、入、界三者都只是作為心法或者色法的單位之用,此三者之間,並未 見到智顗再對三者附加不同的定義。關於這個問題,在智顗所著的《法界次第》中 有相關的內容可供參考;以下將從其中的(1)名色初門,(2)五陰初門,(3)十 二入初門,(4)十八界初門,加以說明。

(1)名色初門 名色初門第一 一、名;二、色。

今辨法界初門,先從名色而始者,至論諸法本原清淨,絕名離相,尚非是一,

何曾有二?不二而辨其二者:

Ⅰ. 以行者初受一期妄報歌羅邏時,但有名、色二法。

Ⅱ. 當知名色即是一切世間、出世間法之根本,能生一切法,普攝一切法,

即是一切法。若諸大聖分別說一切法門,皆約名、色而分別之,無有一 法出於名、色。

Ⅲ. 故《智度論》偈云:

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若欲如實觀,但當觀名色。

雖癡心多想,分別於異事,更無有一法,出於名色者。156 以上是節錄〈名色初門〉中的部分內容,其中的主旨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Ⅰ. 名、色二法,亦即心法與色法,兩者構成生命的主體。

Ⅱ. 名、色二法,就是一切法。而從分別法義的立場來說,一切法都含攝在心法與 色法之內,心法與色法便是對於一切法的兩大分類。

Ⅲ. 由於名、色二法就是一切法,所以若是要如實地修行止觀,便是觀察名、色二 法。

156 智顗,《法界次第》,T46, no. 1925, p. 665, b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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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五陰初門

以下再查看《法界次第》中講述五陰的部分:

五陰初門第二

一、色陰;二、受陰;三、想陰;四、行陰;五、識陰。

Ⅰ. 次名色而辨五陰者,以惑者迷名偏重故,大聖教門開名則為四心,對色合 為五也。

Ⅱ. 此五通稱為陰者,一往而釋,陰以陰覆為義,能覆出世真明之慧而增長 生死,集散不絕,故通名為陰。157

此處是節錄〈五陰初門〉中的部分內容,本文將其分為兩個部分進行說明:

Ⅰ. 若是對於名,亦即對於心法有所迷惑時,則將心法展開分為四,色法則為一。此 中如同之前三科開合中的五陰立意。然而有其需要留意之處,五陰是從名與色而 展開,這也是在〈名色初門〉之後講說〈五陰初門〉的目的之一。

Ⅱ. 稱之為陰,乃因其覆蓋智慧而增長生死,並且積集不斷。此處則如同智顗之前 對陰所提出的定義。

(3)十二入初門

以下再節錄《法界次第》中講述十二入的部分內容:

十二入初門第三

內六根入:一、眼入;二、耳入;三、鼻入;四、舌入;五、身入;六、意 入。

外六塵入:一、色入;二、聲入;三、香入;四、味入;五、觸入;六、法 入。

Ⅰ. 次五陰而辨十二入者,以惑者迷色偏重故。大聖教門開色為十,心但為二,

合為十二也。

157 智顗,《法界次第》,T46, no. 1925, p. 665, c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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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通稱入者,入以涉入為義。根塵相對,則有識生,識依根塵,仍為能入。

根塵即是所入。今此十二,從所入受名,故通受入名。158 將以上內容,劃分為兩個部分進行說明:

Ⅰ. 若是對於色法有所迷惑,則將色法展開分為十,心法則分為二。此處雖然沒有將 法入分作兩個半分,但是其中的立意也是如同之前三科開合中的十二入。此處同 樣有其需要留意之處,十二入也是從名與色而展開。

Ⅰ. 若是對於色法有所迷惑,則將色法展開分為十,心法則分為二。此處雖然沒有將 法入分作兩個半分,但是其中的立意也是如同之前三科開合中的十二入。此處同 樣有其需要留意之處,十二入也是從名與色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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