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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評教師之設置與鑑定工作概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心評教師之設置與鑑定工作概況

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特殊教育法」,以任務編組方式 成立鑑輔會,其下又組織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小組,為執行鑑定工作,又另成立特 殊教育心理與教育評量小組,培訓特教教師熟悉測驗工具,了解心理與教育評量 工作,協助各項鑑定工作(林寶貴,2004;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2008)。心 評教師隸屬各縣市鑑輔會,因縣市個別狀況之差異,心評教師之設置辦法及實施 要點各有不同。依洪儷瑜、陳心怡(2007)針對全國各縣市心評人員所作研究,

結果顯示各縣市心評制度不一,大致分為尚未建立心評組織者-「群龍無首 型」、「各校自理型」,已建立心評組織者-「自由登記任務導向型」、「特定心評 小組型」、「普設特定心評小組型」以及「全面長期培訓型」等六種類型。各類 型的心評教師在角色定位、心評教師甄選、工作內容、培訓課程、分級與否、教 學與工作的結合等有相當大的差異。

本節將探討本研究之研究對象所在地屏東縣及地緣關係鄰近縣市高雄市、高 雄縣心評教師設置方式及屏東縣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工作實施概況。

一、 高高屏心評教師設置方式

(一)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及有效實施評量工作,依 據特殊教育法訂定「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2006),

其相關規定如下:

1、心評教師分三級:初級、中級、高級,其資格分述如下

(1)初級人員

c 高雄市中等以下學校暨公私立幼稚園合格教師或具特殊教育行政 二年經歷之現職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d 具大學、獨立學院之輔導學系(所)、教育心理學系(所)、教育

學系(所)、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系(所)、初等教育學系 輔導組、特教相關學系(所)畢業或修習輔導學分、特殊教育 學分二十學分以上。

經參加高雄市教育局所辦理之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心 評人員初級工作證」。

(2)中級人員

領有心評人員初級工作證 2 年以上、擔任高雄市教育局指定之鑑定 安置主試工作 35 場次以上;並經參加該市教育局辦理之「中級心 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心評人員中級工作證」。

(3)高級人員

領有心評人員中級工作證 2 年以上、擔任高雄市教育局指定之鑑定 安置主試工作 60 場次以上、協辦鑑定安置工作 2 次以上;並經參加 該市教育局辦理之「高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心評 人員高級工作證」。取得高級工作證之心評人員,優先擔任教育局 指定之施測工作召集人,負責統籌性施測工作。

2、各級心評教師應執行之工作內容

(1)初級心評人員

c 校內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篩選與評量。

d 協助鑑輔會建議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評量事宜。

e 協助普通班教師蒐集學生個案基本資料。

f 以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檢核表等方式,彙集學生各項 能力、學習與行為表現及特殊教育需求之資料。

g 依據蒐集之資料,完成綜合評估報告書。

h 必要時,協助鄰近無特教班或初級心評人員學校執行上述工作。

(2)中級心評人員

c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的篩選與評量。

d 檢核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評估資料的完整性。

e 評估轉介前輔導策略的效果。

f 審核初級心評人員綜合評估報告的適當性。

(3)高級心評人員

c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的篩選與評量。

d 協助鑑輔會議決學生之鑑定安置及相關服務。

e 協調跨校安置與相關服務事宜。

g 認輔中級心評人員有關教育安置之執行。

3、專業成長

(1)高雄市教育局每年至少辦理相關進階研習 18 小時,以提昇心評人 員專業素養。

(2)持有工作證之心評人員,應於 3 年內參加相關之專業知能研習或 參與鑑定評量工作,否則註銷工作證或調降工作證級別。

4、行政支持與獎勵措施

(1)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工作成效,由高雄市教育局於學年度結束時檢 討獎勵。

(2)取得心評人員中級、高級工作證時,由高雄市教育局統一頒證,

以資鼓勵。

(3)高雄市教育局辦理相關進修、參訪活動時,優先推薦高級心評人 員參加。

5、其他工作相關規定

心評人員應秉專業倫理及遵守保密規定,持審慎態度執行工作,以免影 響特殊教育學生權益。違者取消工作證,並視情節議處。

(二)高雄縣

高雄縣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制定「高雄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心理評量小組培訓暨工作執行要點」(2004),其相關規 定如下:

1、心評教師資格,分初選、複選兩階段辦理

(1)初選:高雄縣各級學校依下列條件之一初步遴選經驗豐富,具專 業知能及工作熱忱之教師,向高雄縣鑑輔會推薦。

c 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特殊教育系所組、特教學分班畢結業,具 備特教及測驗診斷專長者。

d 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相關系所組(教育、教育心理、輔導、心 理等)畢業,具備心理評量或測驗診斷專長者。

e 在高雄縣以外之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人員 者。

任教高雄縣身心障礙類特教班之教師均為當然之儲訓人員,每班並應 遴選至少一名教師擔任心評教師。

(2)複選:由高雄縣政府教育局依據推薦報名者之學經歷、施測經 歷、特教工作經驗等條件進行複選。

2、心評教師應執行之工作內容

(1)直接個案鑑定:執行由鑑輔會各分區鑑定中心分配之個案鑑定工 作。個案之分配,為求人力資源之整合與工作時效性,必要時由 高雄縣教育局統籌分配,不受心評人員所屬分區之限制。

(2)協助學校轉介學生接受鑑定:協助未具合格心評人員之學校其學 生轉介及基本測驗實施程序等事宜之指導。

(3)依據鑑定結果提出適當服務之摘要建議。

(4)依據個別學生需要,協調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協助鑑定。

(5)提供責任區內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問題之諮詢服務。

3、專業成長

(1)高雄縣鑑輔會定期提供專業研習及個案研討,以提昇心評人員專 業知能。其他相關研習,心評人員得視情況列為優先錄取對象。

4、行政支持與獎勵措施

(1)心評人員協助鑑輔會執行鑑定工作時,施測本校學生應自行協調 課餘時間進行,支援外校施測工作則給予公(差)假。

(2)由鑑輔會經費下支給鑑定施測費。

(3)遴選推薦之心評人員服務成果列入高雄縣特教班評鑑之評分項 目,並酌予增減評鑑得分。

5、其他工作相關規定

(1)凡複選合格經鑑定評量測驗專業訓練後,由高雄縣鑑輔會聘為心 評人員者,至少協助高雄縣鑑定安置工作任務二年。

(2)心評人員配合測驗分級使用制度,依實際參與測驗研習內容登記 適當施測資格。心評人員執行鑑定工作時應隨身攜帶識別證以證 明身份,並請求學校提供必要協助。

(3)心評人員實施鑑定評量時,應恪守下列評量倫理

c 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觸犯著作版權、不洩漏測驗內 容之責。

d 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收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但應避免 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e 評量結果用以評價或分類時,應防止他人錯誤解釋或錯誤引用,

一般情況下,所通知應是「評量結果之解釋」而非「測驗分 數」。

f 評量結果及結果之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需妥為保管、保 密。除據以決定個案就學輔導之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三)屏東縣

屏東縣尚未制定有關心評教師設置或工作實施要點的規定,為協助鑑輔會處 理有關特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於97學年度時依據屏東縣鑑輔會會議決 議制定了「屏東縣97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心理評量小組設置要點」(屏東縣97 學年度特殊教育行政會議研習手冊,2008),有關心評教師的相關規定如下:

1、心評教師資格,採兩級制分心評教師及心評種子教師

(1)資格規定

c 國中小合格教師具大學獨立院校之輔導學系(所)、教育心理學 系(所)、教育學系(所)、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學系

(所)、師資培育機構特教師資班畢業,曾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二 十學分以上。

d 正式合格特教教師,具特教教學年資一年以上。

e 參加過師資培育機構心理或教育測驗研習十二小時以上,並實際 練習施測五人以上,並取得師資培育機構所發之正式證書。

f 外縣市已接受培訓並認證為該縣市鑑輔會心評人員者。

以上第 3、4 項得擇一辦理。

(2)心評教師須具備之測驗能力規定

c 心評教師:中文年級認字量表、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基礎數 學概念評量、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測驗(中文版第三版)

d 心評種子教師:具備施測初級階段所規定之所有測驗工具之能 力,主試施測個案十人(含)以上,曾參加資優特殊才能班學 生入班測驗等資賦優異類評量主試工作。

得採自我推薦或教師推薦方式參與審核,由教育處邀集相關人士組成資 格審核小組,以開會方式審核。

2、心評教師應執行之工作內容

(1)協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及諮詢工作

c 直接個案鑑定:執行鑑輔會各分區鑑定中心分配之個案鑑定工 作。為求人力資源整合與工作時效性,必要時由教育處統籌分 配不受心評教師所屬分區之限制。

d 協助學校轉介學生接受鑑定:協助未具合格心評人員之學校其學 生轉介及基本測驗實施程序等事宜之指導。

e 提供責任區內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問題之諮詢服務。

(2)協助資賦優異特殊才能班學生入班測驗工作。

(2)協助資賦優異特殊才能班學生入班測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