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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在瞭解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教師鑑定工作現況與對工作滿意 情形,本章共分四節,第一節說明本研究的問題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本研究 的目的與待答問題,第三節重要名詞詮釋,第四節說明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與限 制,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就身心障礙者而言,鑑定是其取得有關社會福利法定資格之確認程序,同樣 在教育上有特殊需求之學生於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前,亦必須先確認其接受特教 服務之法定資格,特殊教育學生的鑑定不只涉及特教服務法定資格之認定,更關 係到特殊兒童及其家長權益保障的問題(胡永崇,1991)。林寶貴(2004)曾提 過,廣義的特殊教育過程包含五個步驟:鑑別→診斷→安置→教學→評鑑,其中

「鑑別」之義就是指鑑定,換言之也就是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於接受特教服務之 前,必須先經過鑑定程序以取得其接受特教服務之法定資格,在「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教育報告書」(教育部,1995)中亦提到,身心障礙學生入班前應接受必要的 鑑定。由上述可知鑑定在特殊教育工作中是多麼重要的一件事。

特殊兒童的鑑定既是特殊教育工作的重要內涵,到底特教服務資格之確認是 由誰來執行呢?依特殊教育法(2009)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

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 式、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關機 關定之。」上述法條清楚說明,處理有關特教學生鑑定工作的單位是由各級主管 機關所成立之「鑑輔會」負責,實施及運作方式之相關規定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 之。因此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依「特殊教育法」,以任務編

組方式,成立鑑輔會外,其下又再設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小組,為執行鑑定工 作,又另成立特殊教育心理與教育評量小組,培訓特教教師了解心理與教育評量 工作,協助各項鑑定工作(林寶貴,2004;教育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2008),換 言之,實際執行鑑定評量工作的是「特殊教育心理與教育評量小組」,通常由特 教教師擔任,一般稱為「心評教師」(楊萬教,2004)或「心評人員」。洪儷瑜、

陳心怡(2007)亦提到實際執行評量工作的人是「心評教師」。

鑑定在於確定特教學生的資格,以提供其適性之教育,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2006),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原則,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鑑定過程中標 準化評量實施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為之,惟有正確的鑑定評量才有後續適合 的安置與輔導,因此鑑定評量人員的專業能力與工作品質將直接影響鑑定的結 果。換言之,心評教師是決定鑑定工作良莠的重要因素(洪儷瑜、陳心怡,

2007)。在朱佩琪(2006)有關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與安置政策 之研究中,對參與鑑定安置工作人員的重要評定,整體論以心理評量教師為最 高。心評教師在鑑定工作中既然如此重要,照理說心評教師的工作理應受到重 視,然而實際現況是否如此?實有必要加以了解,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ㄧ。

心評教師在鑑定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近年來有關心評教師的相關研 究逐漸受到重視,研究中發現心評教師在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時遭遇許多困難,如 劉雅億(2000)的研究發現,鑑定人員專業能力不足、缺乏鑑定人員的培訓課程 或研習時間不足、鑑定人員不固定且福利與肯定不足等。侯儒燕(2007)的研究 結果提到派案後到他校收集資料和實施測驗耗時費力、心評工作會影響校內課務 和教學工作、部份地區有工具借用不便的問題、福利與個人付出不成正比,還有 多數心評教師任職學校會於執行心評工作時主動安排代課,但仍有部分學校不支 持心評的情形。楊萬教(2004)針對心評教師專業能力的研究結果顯示特殊教育 心理評量教師之專業能力精熟度普遍不足。王小燕(2007)針對台北縣心評教師 的研究結果顯示,台北縣心評教師執行鑑定工作現況所遭遇之困難包括:影響本

職、人力分配不均、測驗工具問題、分派個案問題、時間不足、研習課程不足、

安置標準不一、鑑輔會政策多變、身障手冊與特教資格不一和家長聯絡不易等十 項。黃瑞琪(2008)的研究結果表示心評教師對培訓課程有高度需求。由上述研 究結果顯見目前心評教師在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時遭遇許多困難和瓶頸。針對上述 問題許多研究中提出了解決的方法,如改善心評制度提升心評教師工作意願與士 氣;建立標準的派案制度解決人力分配不均派案數量過多的問題;延長鑑定工作 時間增加公假時數,使心評教師能從容地收集個案資料完成個案鑑定評估的工 作;妥善規劃心評教師的相關研習提供多元及足夠的研習時間,提昇心評教師在 解釋資料與應用方面的能力;重視心評人員的培訓,妥善規劃培訓課程制定資格 檢核辦法;改善心評人員的福利措施等(王小燕,2007;黃瑞琪,2008;楊萬 教,2004;鄭玉蒨,2008;劉雅億,2000;蔡美玲,2003;謝雅惠 2005;)。

上述研究多集中在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宜蘭地區,不見有台中 以南的研究論述,屏東縣依法也成立了鑑輔會的組織,研究者任職於屏東縣,且 為屏東縣心評教師成員,擔任心評工作多年,十分關心屏東地區心評教師的鑑定 工作現況,想了解屏東縣心評教師在教學工作之餘,兼任鑑輔會的心評工作是否 也遭遇與上述研究相同的問題?因此想進一步了解屏東縣心評教師工作的現況,

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研究者對屏東地區心評教師工作現況始終認為還有很大改進空間,想了解這 是個人一己之見或其他屏東縣心評教師亦有相同看法?因此想進一步了解,屏東 縣心評教師對鑑定工作現況的滿意程度如何?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