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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的內涵

隨著二十一世紀的來臨,志願服務已成為新世紀的重要思潮。志願服務工作 的參與者不分性別、年齡、種族、教育程度、宗教信仰,是一種無國界的自發性 奉獻行為,也是推行社會福利的來源;被服務的對象沒有限制,工作的地點也無 所不在,在都市、鄉村、災區、荒野或貧困地區等,都可以看到志願服務者的身 影,他們不畏勞苦,不為名利,只為了幫助他人,只希望能多服務一些需要幫助 的人。因此,志願服務行為常被視為發自內心的善行義舉,有效結合各方資源,

補救政府人力之不足,具有崇高道德情操,對社會具有積極正向的作用,從服務 中兼顧利他行為與自我成長,形成雙方共存互惠的狀態(吳永孜,2007;陳光明,

2011)。

一、志願服務的定義

志願服務包含志願(voluntary)與服務(service)二個概念,依我國志願服務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第三條中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志願服務乃民眾出於自由 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

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以增進社會公益所

表 2-1 志願服務的意涵(續)

正式宣告公元 2001 年為「國際志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簡稱 IYV),而歐盟也繼聯合國將西元 2001 年訂為國際志工年後,宣告西元 2011 年 為歐洲志願服務年(European Year of Volunteering),藉由「國際志工年」的訂定,

以肯定志工的無私奉獻與非凡成尌,並進而促進志願服務蓬勃發展。

臺灣志願服務的發展,在早期,民間自發性的互助行為或是宗教性慈善行為 即被視為志願服務。林萬億(1993)指出,現行的志願服務源於西方的福利思想,

其中又以基督教之愛、正義、憐憫的教義,期許人們促進共同福利。2001 年內

政部公布「志願服務法」共二十五條,使得中華民國繼西班牙之後,成為世界上 第二個為志願服務立法的國家,並象徵我國「志工社會」的來臨,其宗旨在「整 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 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依據內政部(2016)統計,截至 104 年 12 月底止,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含文化、教育、環保、醫療、衛生、財政、經濟、農業、體育、科學、國防、

消防、警政、社會福利……等各領域登記有案之志願服務團隊數已達 2 萬 1,356 隊,志工人數達 94 萬 4,038 人,男性 30 萬 9,539 人(佔 33%)、女性 63 萬 4,499 人(佔 67%);其中志工人數以教育類 38 萬 8,843 人最多,衛生福利 24 萬 3,935 人次之;志工年齡分層以 18-29 歲 23 萬 8 ,458 人最多(佔 25%);65 歲以上志工 16 萬 5,263 人(佔 18%);104 年總服務人次達 4 億 2,833 萬 1,051 人次,服務時 數達 7,493 萬 2,277 小時,相當提供 3 萬 6,025 位專職人力。志工人數不斷攀升,

不僅參與志願服務行列的人數與日俱增,而且從事的方式也更加多元,有急難救 助、慈善、環保、社區服務、衛教宣導…等,臺灣的志願服務正如雨後春筍般熱 烈展現。

三、志願服務的角色與類型

志工的精神不在於標榜做善事,而是認定自己是社會一分子,理應奉獻所能,

盡一己之力來為大眾付出,志工是公民社會所典藏最優雅、無私、專業和自然的 一種公民服務的素養與力量(吳英明,2001)。在探究志工相關議題前,先了解 志願服務的角色與功能,志願服務扮演的社會角色與功能除了有回應社會需求、

提供服務之外,具有開拓創新的功能,以彈性、自發的策略與作法來因應社會需 求;具有價值維護的功能,參與公共事務、利他助人等義舉,有助於民主社會理 念與社會正面價值之維護;具有倡導的功能,扮演整個社會體系與政府組織的監 督者、批評者,或是對社會發展提出警訊的預警角色(Kramer,1981;曾華源、郭 靜晃,2000;王陳雪霞,2009)。

志願服務的範圍極其廣泛,研究者詴以志工服務工作中的服務內容、服務時 間、角色性質及服務動機等加以分類,資料整理如表 2-2 所示:

表 2-2 志願服務的類型分類

表 2-2 志願服務的類型分類(續) 松,2006;王陳雪霞,2009)

綜上所述,本研究所稱之醫療志工,係依上述分類標準,屬於社會福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