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志願服務的重要性
國內許多關於志願服務的相關文獻或實務中對於「志工」的相關用詞有相當 多的差異,包括:志願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義工等(吳美慧、吳春勇、吳信 賢,1995;陳武雄,2004),用詞雖然在表面字意有不同,但是其意涵大致是一 樣的,本研究為了研究時增加收集資料的方便性,二來為了能更清楚定義焦點,
均統一以「志工(Volunteer)」一詞稱之。
聯合國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個人依其志趣之所趨,不計報酬而以有組織、
有目的的方法,從事調整與激勵個人對環境的適應之工作稱為志願服務,參與該 項工作者為志願服務者(陳武雄,1995)。聯合國更進一步將新世紀的第一年(2001)
定為國際志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並在「全球志工宣言」中指出:
現在是「志工和公民社會的年代」,同年我國也公布了「志願服務法」,這個重要 法案的制定,更是肯定志工對於我國社會已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王良泰,2004;
陳武雄,2004)。
現代化民主國家均以重視人民的生活品質、促進人民生活幸福為主要目標。
在自由民主且繁榮的社會中,人們樂於付出心力去關心他人,並重視自由理想的 追求和實現(曾華源、曾騰光,2003)。正因人民可依其意願從事各類活動,並從 互助過程中,獲得自我成長的滿足,所以才有越來越多人出於自願,加入社會服 務的行列(陳武宗,1996;引自潘淑蘭,2006)。以美國志願服務的歷史來看,它 是源自於社區共有的活動發展而來,然後因政府財政的壓力及民眾參與公共事務 的要求,政府部門與志願服務組織建立起夥伴關係,自 1980 年代以後,志願性 活動已成為一股自發性的民間自主力量,民間志願性服務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成 立,並大量運用民眾志願參與服務,而政府也改朝「服務性政府」的方向努力(曾 華源、曾騰光,2003)。部分的志願服務組織更發展成具有監督政府施政是否反 應民意需求的部門,因此志願性服務團體已成為現代社會中,相較於政府與企業 組織之公私部門外,勢力龐大且不可忽視的第三部門(江明修,2000;曾華源、曾 騰光,2003)。
14 一、志願服務的發展
台灣地區最早的志願服務工作可追溯自日治時期的「義勇消防隊」協助消防 助災工作(吳美惠,1995;秦裕傑,1998)。隨著社會的急速變遷,民眾的需求 日益增加,志願服務不但漸漸受到重視,而且更成為有效推動公共事務不可或缺 的ㄧ環(陳武雄,2004)。1952 年農業推廣體系之「義務輔導制度」,救國團之志 願服務體,人民的參與已由村莊鄰里推廣至全國各縣市,之後於 1963 年警察部 門陸續成立「義務警察」、「義務消防」、「義務交通」、「山地義勇警察」等(周美惠,
2003),在 1970 年代以後,台灣職業結構的變化,造成社會中有越來越多人,有 較多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因為更多人對於所從事的工作和對於工作時間的要 求,不像過去那麼嚴格或僵硬化,使得這些人可以根據其工作以外的需求,來安 排或是調整工作行程。1980 年開始民間團體由於經濟成熟的孕育下成為一股新興 力量,政府於是結合民間的力量協助社會福利工作的發展先後訂定「台灣省推行 志願服務實施原則」及「台灣省加強推行志願服務實施方案」,志願服務團體在 此有利環境下而蓬勃發展,所以 1980 年代可謂志願服務的成長年代。由於整體 社會的發展趨向多元化的情況,志願服務也呈現多元化的形貌,內政部於 1995 訂定「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爾後為了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 源與參與公共事務,行政院於 1996 年訂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實施志工服務 要點」,該要點對於政府機關實施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均有明確的規定,1990 年代 志願服務進入了多元時代(江明修,2000;林勝義,2001;周美惠,2003;潘淑 蘭,2006)。直到 2001 年 1 月 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這可說是國 內志願服務發展史上的重要一頁,除了對志願服務的本質與內涵有明確定義外,
更指出政府部門應協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而志願服務的運用單位也應該有志願 服務計畫,另有專章規定志工之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最後並明定志工的獎 勵措施,以促進國人參與志願服務(王俊健,2005;陳泰元,2003)。
到 2005 年底的統計,台灣已有八萬五千多人加入志願服務團隊,總服務人 次達七千五百萬人次,服務時數達兩千萬小時,相當於提供三千名專職人力(內政
15
部志願服務資源網,2007)。對於民主社會而言,一方面推展志願服務無非是催化 大眾對群體及社會付出關懷,為實踐「生命共同體(community)」的重要途徑;另 一方面志願服務可說是一種公民參與(civic participation),可以增進民眾體認和具 備集體社會生活共存共榮之價值,產生互助合作的公共責任與服務意識,以利建 構全民共有的民主社會(曾華源,2001)。
志願服務在國內涵蓋面相當廣泛,在現行機關運用志工單位大概分為:社會 福利服務、環保及社區服務、教育服務、醫療衛生保健服務、諮詢性或輔導性服 務、消防及救難服務、文化休閒體育服務、交通服務等,分布各機關,志工的參 與也深入各階層的職業,顯示志工對於國內人力服務方面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王良泰,2004;簡春安,2002)。
二、志工的人力資源管理
志工人力的組織與運作其主要即是進行志工人力資源管理,也就是將機構所 需求的志願服務人力其取得、運用、和維護均能透過適當的管理,以加強機構服 務能量,完成機構整體的目標(潘中道,1997)。
一般而言人力資源管理策略可分為三大類(何永福、楊國安,2005):1.吸引 策略(inducement strategy):其組織以中央集權為主,生產技巧複雜程度不高,
透過高度分工和高度外在誘因如薪資、福利,來促使員工增加穩定性。組織不重 視創新,也少對員工培訓和投資;例如勞力密集企業;2.投資策略(investment strategy):重視創新性產品,生產技術複雜,聘用較多員工,著重員工的訓練和 關係的維持,對員工工作保障高,非常重視員工能力之提昇,以求取高度之創造 和發展。3 參與策略(involvement strategy):其特質是許多決策權下放至低層,
使員工透過參與決策以提高員工之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問題能很快被發 現和解決,並使員工有大的滿足感,避免單調。選擇管理策略必須要有適合組織 的內外在環境,其中投資策略適合研發部門或專業部門,在社會服務部門較可能 採取的策略為吸引策略和參與策略(曾騰光,1997)。
16
對於志工之管理策略,適合「吸引策略」的組織必須是交付志工執行的工作,
能化約為較簡單的形式,或任務本身不複雜。因此工作上面臨的問題較少,志工 不需要有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技巧,許多志工只是重複單純的工作。由於志工對此 類工作不容易有工作成就感,如要留住志工,則必須依賴親密的人際網絡和感 情。「參與策略」則適合分派志工負責較複雜的任務,其任務執行之動態性較大,
且要彼此相互配合的。因此志工可從中獲得濃厚的感情,工作有較大自主性,解 決問題的成就感也較高。自然中心裡,志工所擔任的工作是負責導覽解說、辧理 活動等必須處理許多臨時情況、較為動態性的工作,則人力管理策略應偏重於「參 與策略」;即志工團隊的組織文化應強調承諾與投入,志工間應強調一體的人際 和諧,工作設計上可加強志工參與活動執行的團隊合作,機構所提供的福利獎勵 亦可偏重於內在酬賞,不需要特別強調物質性的報酬(江宗文,1998;曾騰光,
1997)。
三、政府機構運用志工的優缺點
在現在的機構中,招募志工進行志願服務時,對組織和其中的正職人員都將 造成衝擊,帶來種種影響,這些影響可能將有助於各項工作改進,使其更有效率、
完善,但同時也可會產生一些負面作用,反而造成推動工作的妨礙(江宗文,
1998)。陳金貴(1995)提到引進志工的正面影響如下:
1.節省政府的花費:雖然一個作良好的志工組織需要政府的額外開支,如招 募訓練、責任保險、車馬費等;但是志工卻可節省在人事及員工福利方面的花費,
使得組織增加花費的效益,或是在固定費用層級上,擴大其服務品質或數量。
2.增加公務人員的生產力:志工們加入工作,可減少公務人員的工作壓力,
使他們得以更專注於他們原本具有的專業能力之工作,使人力資源能更有效的分 配,以改進機關工作表現。公共志工的引進,可幫助組織提供原本無法進一步服 務、增加服務的種類和層級,並在緊急和工作高峰期,幫助公務人員處理問題,
同時更能以現有的資源支持機構有能力去做更多的事。
17
3.改進政府對民眾的回應:志工們具有比一般公務人員更多的同理心、關切 和尊重等特性,使他們更容易與民眾建立關係,經由與服務接受者之互動,志工 們可以使政府服務更具人性化;另外志工們可直接提出民眾對公共政策的反應,
使政府能夠有效的執行其政策。
4.幫助政府組織的運作:志工們對公共部門熟悉,將增加他們對公務人員的 尊重,因而志願去倡導政府機構之利益,協助促進組織任務之完成;此外志工們 不受限於組織生涯和報酬的結構,可以從事新的行動和改變,對組織的現行運作 表示其新鮮的看法,使組織得以不斷的創新和發展。
5.整合人力資源的運用:在政府功能不斷的擴充,民眾對政府服務的不斷要
5.整合人力資源的運用:在政府功能不斷的擴充,民眾對政府服務的不斷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