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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析──加密貨幣區塊鏈與貿易自由化

第一節 再思加密貨幣區塊鏈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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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析──加密貨幣區塊鏈與貿易自由化

第一節 再思加密貨幣區塊鏈之本質

「2009 年 1 月 3 日,財政大臣處於實施第二輪銀行紓困的邊緣。(The Times 03/Jan/2009 Chancellor on brink of second bailout for banks)」是第一個比特幣區塊 誕生時,中本聰在該區塊上留下的話301,其引用英國泰晤士報當天頭條標題302, 暗示比特幣要以與過往不同的方式構建新世界貨幣體系,為解決金融海嘯與經濟 危機提供替代方案303。加密貨幣區塊鏈最核心特質是「去中心化」,透過分散式 帳本與節點礦工,使獨立於各國政府的國際支付體系有效運作,抗衡各國發幣單 位控制法幣供需而對個人實質購買力所產生之負面影響304,此外去中心化也降低 個人對第三方中心化金融機構或支付機構的依賴,有利於普惠金融305

(資料來源:Bitcoin Protects People Better Than The U.S. Dollar Ever Did )

301 Kayue,比特幣創世區塊 9 年前誕生,當年「挖礦」回報現在值多少,關鍵評論網,2018 年 1 月 4 日,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6870(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 月 10 日)。

302 Francis Elliott, Chancellor Alistair Darling on Brink of Second Bailout for Banks, THETIMES(Jan.

3,2009),

https://www.thetimes.co.uk/article/chancellor-alistair-darling-on-brink-of-second-bailout-for-banks-n9l 382mn62h (last visited Jan 10, 2020).

303 藍狐筆記,觀點 談談哈耶克和中本聰,比特幣也許找到瞭解決「經濟危機」的可能途徑,動

區動趨,2020 年 1 月 6 日,

https://www.blocktempo.com/talk-about-satoshi-and-bitcoin-bitcoin-might-solve-financial-crisis/ (最 後瀏覽日:2020 年 1 月 20 日)。

304 同上註。

305 The Times 03 Jan 2009, https://www.thetimes03jan2009.com/ (last visited Jan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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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本文支持各國政府有權力在其擁有管轄權領域執行各項公共政策,

只要該措施獲WTO 規範正當化,即便是對國際貿易之自由有所限制亦無可指謫 之處,就如同前述所為之分析,只要中國政府能夠提出強力證據,即可以一般例 外或審慎例外對加密貨幣區塊鏈服務進行限制。固然加密貨幣區塊鏈在建構新興 世界支付體系的同時固然會伴隨著許多問題,引起各國政府相繼介入採取不同程 度的管制措施,然而,本文認為加密貨幣區塊鏈的出現成功讓各國貨幣發行機構 或第三方中心化金融機構不得不重視此新興技術,產生危機意識的同時亦不乏有 自省改進之空間,進而形成良性競爭,或相繼推出加密貨幣或其他基於區塊鏈的 支付服務,或改善自身既有服務之效率與消費者體驗,實屬美事,因此本文仍然 肯認加密貨幣區塊鏈為世界帶來的好處整體上是利大於弊,故願意站在支持加密 貨幣區塊鏈服務繼續深化發展的立場,而現階段各國對於加密貨幣區塊鏈之管制 樣態亦往積極納管或審慎管理的方向邁進,全面禁止的國家實際上屬於少數。為 此,本文將在以下探討深化加密貨幣區塊鏈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可能途徑,希冀為 加密貨幣區塊鏈在服務貿易自由化上作出微薄貢獻。

第二節 國際性區塊鏈規範之可能發展

目前已有許多WTO 會員在 2017 年第十一屆 WTO 部長會議(The 11th WTO Ministerial Conference)下的電子商務聯合聲明(WTO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306提出多項與區塊鏈相關的倡議提案,涉及電子認證、電子檔與簽 章之承認、成立一個涵蓋電子合約、加密、網路安全、電子支付、個資保護等面 向的架構協議307,但由於WTO 多邊談判之本質,要在不同經濟發展程度之全體 會員與複雜的政治角力下取得立法共識實屬難事,WTO 本身作為創設貿易規範 平台之功能已大幅衰退。因此,對於WTO 協定規範不足之處,本文認為或許可

306 提案會員包括:巴西、歐盟、日本、紐西蘭、俄羅斯、新加坡以及美國。Emmanuelle Ganne, supra note 2, at 109

307 Id. at 99.

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308第14.6 條關於電子認證以及電子簽章之規定,除有法律另外規定之

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尋求建 立國際性的加密貨幣標準和審慎監理規則,意在解決加密資產對銀行所造成之流 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反洗錢及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以及法律與商譽風 險312;又如「防治洗錢金融行業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發布對國家、加密資產服務商、以及提供加密資產相關產品的企 業之加密資產監管方針與國際標準31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308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hapter 14, art. 14.6 [hereafter CPTPP].

309 CPTPP art. 14.6.1, (providing that:” Except in circumstance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under its law, a Party shall not deny the legal validity of a signature solely on the basis that the signature is in

electronic form.”).

310 CPTPP art. 14.6.2, (providing that:” No Party shall adopt or maintain measures for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that would: (a) prohibit parties to an electronic transaction from mutually 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 authentication methods for that transaction; or (b) prevent parties to an electronic transaction from having the opportunity to establish before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that their transaction complies with any legal requirements with respect to authentication.”).

311 宋柏霆,論自由貿易協定中電子商務條款之規範──以歐盟、美國及亞太區域為中心,國立政

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碩士學位論文,頁44(2017 年)。

312 區塊鏈鉛筆 Blockchain,巴塞爾委員會呼籲謹慎建立加密監管,鏈聞,2019 年 12 月 17 日,

https://www.chainnews.com/zh-hant/articles/747470547634.htm(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10 日)。

313 Lee Michael,國際反洗錢方針出爐,FATF 釋出「虛擬資產監管指南」要求會員國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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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與「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等會計準則訂定組織亦針對加密貨幣之會計分類有積極討論,

包括可能落入現金、約當現金、金融工具、存貨、無形資產之定義以及加密貨幣 價值衡量等議題314。儘管上述國際組織迫切地希望盡快形成國際性共識以制定國 際標準,並加以規範加密貨幣區塊鏈,然而該等國際組織在約束性上可能有所不 足,輕則為僅具宣示性、指導性之準則(guideline),即使為具強制力之國際規 範,也因缺乏有效的司法裁判機構與可確實執行的懲罰機制,導致成效不彰、參 與意願低等現象。因此,本文認為WTO 與其具有公信力之爭端解決機構,以及 確實可執行之判決結果與反制措施(例如敗訴一方不願服從爭端解決機構判決時,

WTO 可授權勝訴一方執行合法之貿易報復、暫停關稅減讓或服務承諾),對於尋 求加密貨幣區塊鏈的貿易自由化仍有相當價值。

第三節 WTO 作為調和管制衝突途徑之建議

目前唯一涉及加密貨幣的WTO 爭端解決案件是委內瑞拉控訴美國315,主要 貿易衝突在於委內瑞拉為了規避美國經濟制裁,故正在研議將加密貨幣作為外匯 存底貨幣,並且正在自行開發一種以石油為儲備基底的數位貨幣──「石油幣

(Petro)」316,委內瑞拉宣稱美國對石油幣交易所施行的歧視性貿易限制措施使 委內瑞拉金融服務和金融服務提供者受到較低待遇,違反GATS 第 2.1 條最惠國 待遇與 GATS 第 17.2 條國民待遇。在未來可能有更多涉及加密貨幣區塊鏈貿易

動區動趨,2019 年 6 月 22 日,

https://www.blocktempo.com/ftaf-release-new-reports-to-accquire-all-the-member-to-follow-new-guid e-line/(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10 日)。

314 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的會計分類與衡量,EY 安永,

https://www.ey.com/Publication/vwLUAssets/ey-faas-newsletter-00201803001/$FILE/ey-faas-newslett er-00201803001.pdf(最後瀏覽日:2020 年 2 月 10 日)。

315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Venezuela, United States—Measures Relating to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WT/DS574/1 (Dec 28, 2018).

316 Ennio Y. Lu,美國經濟制裁石油幣,委內瑞拉上告 WTO 稱美國「違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動區動趨,2019 年 1 月 11 日,https://www.blocktempo.com/venezuela-petro-complaints-wto/(最 後瀏覽日:202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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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的情況下,若要以WTO 爭端解決作為解決衝突之途徑,首先須處理的是加 密貨幣區塊鏈「去中心化」特性與爭端解決主體的矛盾問題,本文所論及之加密 貨幣區塊鏈為公有鏈,其提供驗證每一筆交易與帳本維護之服務提供者是區塊鏈 上分散於世界各地的礦工節點(可能為個人或企業),而非提供該區塊鏈平台之 開發者317,以比特幣為例,其開發者Bitcoin org318發布比特幣區塊鏈相關軟體程 式予比特幣區塊鏈參與者安裝使用並提供維運支援服務。由於WTO 僅提供會員 國「政府」就貿易爭端提出控訴,會員國的國民或公司並無直接向WTO 提出控 訴的權利,當加密貨幣區塊鏈服務受到貿易限制地主國政府所禁止或限制,應當 由何者向會員國政府申請,請求會員國政府向貿易限制地主國政府發起貿易爭端 訴訟?是由節點向其營運所在地之會員國政府申請對貿易限制地主國政府提出 控訴,或是由提供該區塊鏈平台業者向其營運所在地之會員國政府申請對貿易限 制地主國政府提出控訴,簡言之,服務提供者究竟是節點還是區塊鏈平台?此問 題使涉及去中心化加密貨幣區塊鏈,使爭端解決案件的啟動控訴變得複雜困難,

可能會降低該等爭端解決案件順利成立小組進而實質審理之可能性。

本文認為,區塊鏈平台開發者和驗證節點因共同參與分散式帳本運作,雖然 並無明示而成立契約關係,但仍可能因共同開發、維護,並基於相同利益之行動 等客觀事實,被認定為具有契約關係上的合夥關係(partnership)319,而應由合 夥人全體之代表人作為訴訟主體代表,針對涉及合夥事務之合夥財產由合夥人全 體授權以取得訴訟實施權320,但是在實務上節點之間並不認識,較難串連彼此並 且對於訴訟事宜形成共識,故較可能的作法是由區塊鏈平台開發者作為整個區塊

317 區塊戀-DR. LEE 的智慧合約安全、區塊鏈技術分享以及項目點評,瞭解 EOS 前,先瞭解公 鏈(主鏈)、基礎鏈(底層技術),2018 年 11 月 15 日,

https://blockchain.storesocool.com/2018/11/15/%E4%BA%86%E8%A7%A3eos%E5%89%8D%EF%

BC%8C%E5%85%88%E4%BA%86%E8%A7%A3%E5%85%AC%E9%8F%88%E4%B8%BB%E9

%8F%88%E3%80%81%E5%9F%BA%E7%A4%8E%E9%8F%88%E5%BA%95%E5%B1%A4%E6

%8A%80%E8%A1%93/(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 月 10 日)。

318 Bitcoin org, https://bitcoin.org/zh_TW/about-us#owntxt-title (last visited Jan. 20, 2020)

319 翁傑廷,區塊鏈技術於電子簽章法之相容性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學

位論文,頁106(2019 年)。

320 沈冠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及其判決效力,程序保障與當事人,頁 203

(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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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合夥團體之訴訟主體代表,向其營運所在地之會員國政府請求,向貿易限制地 主國政府提起諮商請求或控訴,但是仍然要視加密貨幣區塊鏈整體產業發展對於 區塊鏈平台開發業者所在地會員國之重要性,是否足以說服會員國政府為此貿易

鏈合夥團體之訴訟主體代表,向其營運所在地之會員國政府請求,向貿易限制地 主國政府提起諮商請求或控訴,但是仍然要視加密貨幣區塊鏈整體產業發展對於 區塊鏈平台開發業者所在地會員國之重要性,是否足以說服會員國政府為此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