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隨著近年「比特幣(Bitcoin)」、乙太幣「(Ether)」等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

也稱虛擬貨幣 virtual currency)在世界各地所引發的熱潮,其背後的區塊鏈

(blockchain)技術亦受各界廣泛重視,在金融市場活動,包括:資本募集、金 融商品交易、清算與結算、跨國支付、監理科技以及數位身分認證與管理1;在 國際貿易領域,例如:無紙化作業、海關通關、貿易融資,促進貿易便捷化2; 在供應鏈與物流方面,例如:產品溯源、交易監控、降低參與者溝通成本3;其 他尚包括智慧財產權、醫療、能源、物聯網等領域4

有論者認為,區塊鏈技術在本質上是資料庫(database)的一種5,其利用密 碼學將資料加密並儲存於區塊(block),並且將前一交易區塊和後一交易區塊串 聯為鏈(chain),使區塊鏈上資訊不可篡改並且可追溯任一歷史交易紀錄,其不 同於傳統的中心化資料庫是由單一機構提供驗證交易、資料儲存與傳輸服務,而 是基於區塊鏈之共識機制(consensus)將資料分散儲存於每一個參與區塊鏈之節 點(node)帳本上,故亦稱為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6, 並且由節點提供交易驗證及帳本更新之服務,讓區塊鏈上之交易資料能即時同步 更新,使所有節點帳本內容保有一致性。

1 Dirk Zetzsche, Ross P. Buckley & Douglas W. Arner, The Distributed Liability of DistributedLedgers:

Legal Risks of Blockchain, UNIVERSITEDULUXEMBOURG, FACULTYOFLAW,ECONOMICS ANDFINANCE, 3-5 (2017).

2 Emmanuelle Ganne, Can Blockchain Revolutionize International Trade, WORLDTRADE ORGANIZATION, 17, 35 (2017).

3 台灣經濟研究院,區塊鏈應用場景大盤點,2019 年 1 月 21 日,

https://findit.org.tw/upload/news/news_20180622001.pdf?fbclid=IwAR1-KhwlxOZ96WfsnGAxqI_t6J yjvP-f24Nf4OvbWCjxs0sb7hiFdSHUDHs(最後瀏覽日:2019 年 12 月 23 日)。

4 同上註。

5 Jean Bacon, Johan David Michels, Christopher Millard & Jatinder Singh, Blockchain Demystified: A Technical and Legal Introduction to Distributed and Centralised Ledgers, 268 QUEENMARY SCHOOLOFLAWLEGALSTUDIESRESEARCH, 4, 5 (2017).

6 I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在國際經貿法下,一國若以管制措施限制加密貨幣區塊鏈,但其在「世界貿 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協定下已對加密貨幣承諾特定關稅稅 率或作出服務開放承諾,該國將可能因為違反對WTO 其他會員之承諾而產生國 際經貿法的爭端問題,一國是否可基於貨幣主權、防止詐欺、洗錢防制、金融穩 定等公共政策目的,正當化其限制加密貨幣區塊鏈之措施,值得吾人進一步探 討。

對於以上問題,本研究透過整理討論加密貨幣區塊鏈相關文獻,釐清加密貨 幣區塊鏈之本質,以及是否可能落入現行WTO 規範中各國對貨品貿易作出承諾 之關稅承諾表,或服務貿易之服務承諾表下的服務部門,並探討一國實施限制加 密貨幣區塊鏈措施時所可能衍生的潛在法律問題,並且試圖提出解決加密貨幣區 塊鏈與WTO 規範適法性衝突的可能解決方案。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本文首先採取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加密貨幣區塊鏈相關定義、原理、種類,

再者本文會聚焦於現階段各國對加密貨幣之規制理由與管制樣態。完成上述文獻 回顧與措施統整後,為瞭解一國採取限制加密貨幣區塊鏈措施是否有違反 WTO 之疑慮,本文將分析相關 WTO 條文與案例法,探究加密貨幣區塊鏈技術之於 WTO 的分類問題,判斷一國是否對加密貨幣區塊鏈作出開放承諾,並進一步針 對市場進入、國民待遇與一般義務進行探討,分析是否得援引例外條款正當化該 等措施。最後,本文再從各不同的解決方法尋找可借鑒之處,試圖就WTO 協定 與加密貨幣區塊鏈之矛盾提出現在與未來可能的調和模式。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文的研究限制在於,目前為止國際經貿法層級中,尚未出現爭端解決機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審理一國政府因採取禁止或限制他國業者交易加密貨幣或提供加密貨幣區塊鏈 服務,而被他國政府控訴至WTO 的實際案例,故缺乏實施相關措施之背景事實 和具體事證。因此,本文在判斷一國是否對加密貨幣區塊鏈作出開放承諾,以及 分析該禁止或限制加密貨幣區塊鏈之措施時,僅是以現行國家中較可能受他國控 訴者,也就是中國之加密貨幣管制措施為例,初步評估此等措施在現行WTO 架 構下的適法性及其可能衍生的貿易問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