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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懷孕結果之影響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懷孕結果之影響

根據過去的研究,懷孕前的身體質量指數是與懷孕結果有關聯 的,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於懷孕結果的影響區分為下列項目來探 討:

一、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剖腹產之影響:

根據美國 1995 至 2002 年參與懷孕、感染及營養研究 (Pregnancy, Infection, and Nutrition Study),統計 641 位足月產初 產婦之資料,顯示對於初產婦而言,懷孕前的身體質量指數為 過重(BMI: 26.1-29.0 kg/m2)或肥胖者(BMI > 29.0 kg/m2)其未調 整之剖腹產風險率(risk ratios)為理想範圍(BMI: 19.8-26.0 kg/m2) 婦女的 1.4 倍,而當經控制母體身高、教育程度、懷孕期體重 增加量及引產分娩(labor induction)後,過重或肥胖者其調整後 之剖腹產風險率分別為理想範圍婦女的1.2 倍(95 % CI:0.8-1.8) 及1.5 倍(95 % CI:1.05-2.0),顯示初產婦剖腹產與其懷孕前的身 體質量指數是具有中度相關性的(Vahratian et al., 2005)。

巴西的研究指出,自1991 至 1995 年間追蹤 4486 位婦女從 懷孕20 至 28 週起至分娩後,發現肥胖者(BMI: 25.0-29.9 kg/m2 ) 剖腹產相對危險(relative risk)為理想體重範圍(BMI: 18.5-24.9 kg/m2 )婦女的 1.8 倍(95 % CI:1.5-2.0)(Seligman et al., 2006)。

二、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嬰兒出生體重之影響:

美國一前瞻性世代研究顯示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嬰兒出 生體重經可能影響因素校正後,呈獨立且正相關之相關性 (ß=44.7, P=0.001),發生巨嬰症(出生體重 ≥ 4000公克)的風險隨 著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的增加而上昇(P for linear trend=0.001) (Frederick et al., 2008)。

三、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死產之影響:

在瑞典有一研究共包括649位死胎及690位初產婦之個案,

研究結果發現以體重過輕(BMI < 20.0 kg/m2)的產婦為參考組,

理 想 體 重(BMI: 20.0-24.9 kg/m2)、體重過重(BMI: 25.0-29.9 kg/m2)及肥胖(BMI > 30.0 kg/m2)發生死胎的風險率(odds ratios) 分別為1.2(95 % CI:0.8-1.7)、1.9(95 % CI:1.2-2.9)及2.1(95 % CI:1.2-3.6)。對於足月死胎的結果則是有更高的可能性,理想體 重、體重過重及肥胖發生足月死胎的風險率分別為體重過輕產 婦 的1.6(95 % CI:0.9-2.6) 、 2.7(95 % CI:1.5-5.0) 及 2.8(95 % CI:1.3-6.0) , 而 懷 孕 期 體 重 增 加 量 則 與 死 胎 無 顯 著 相 關 性 (Stephansson et al., 2001)。

在瑞典另一研究收集於1992至1993年生產之產婦共167750 位,將個案資料經年齡、胎次、抽菸、教育程度、夫妻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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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及母體身高等校正後,研究結果發現對於初產婦而言,以體 重過輕(BMI < 20.0 kg/m2)的產婦為參考組,理想體重(BMI:

20.0-24.9 kg/m2)、體重過重(BMI: 25.0-29.9 kg/m2)及肥胖(BMI >

30.0 kg/m2) 發 生 懷 孕 晚 期 死 胎 的 風 險 率 (odds ratios)分 別 為 2.2(95 % CI:1.2-4.1) 、 3.2(95 % CI:1.6-6.2) 及 4.3(95 % CI:2.0-9.3)。但對於經產婦則只有肥胖者顯著增加懷孕晚期死胎 的風險率2.0(95 % CI:1.2-3.3) (Cnattingius et al., 1998)。

四、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早產之影響:

發生懷孕週數 ≤ 32週早產的情況,對於初產婦而言,肥胖 (BMI > 30.0 kg/m2)者為體重過輕(BMI < 20.0 kg/m2)者的風險率 為1.6(95 % CI:1.1-2.3),而對於經產婦而言,肥胖者為體重過輕 者的風險率則更高(Cnattingius et al., 1998)。

五、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對懷孕期併發症之影響:

懷孕前病態性肥胖(morbidly obese, BMI > 30.0 kg/m2)的產

婦與懷孕前非肥胖的產婦比較,懷孕前病態性肥胖的產婦明顯 增加懷孕型高血壓(hypertensive disorders of pregnancy) (28.8 vs.

2.9 %, P < 0.0001),懷孕型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24.5 vs.

2.2 %, P < 0.0001), 剖腹產(cesarean section)(15.2 vs. 9.3 %, P <

0.05)和巨嬰症(出生體重 > 4000公克)(32.6 vs. 9.3 %, P <

0.001),顯示懷孕前病態性肥胖為周產期負面懷孕結果的獨立危 險因子(Kumari, 2001)

在美國華盛頓州收集1992至1996年的出生資料,個案共 96801位單胞胎初產婦,經懷孕年齡、懷孕抽菸狀況、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產前檢查開始期數、產前檢查付費方式及懷孕期體 重增加量等後,研究結果顯示懷孕前肥胖(BMI > 30.0 kg/m2)及 體重過重(BMI: 25.0-29.9 kg/m2)的產婦發生懷孕型糖尿病的風 險率為體重過輕(BMI < 20.0 kg/m2)產婦的5.2倍(95 % CI:4.3-6.2) 及2.4倍(95 % CI:2.0-2.9);發生子癇前症的風險率為體重過輕產 婦的3.3倍(95 % CI:3.0-3.7)及2.0倍(95 % CI:1.8-2.2),發生子癇 症的風險率為體重過輕產婦的3.0倍(95 % CI:2.1-4.4)及2.0倍(95

% CI:1.4-2.9)及發生巨嬰症(出生體重 ≥ 4000公克)的風險率為 體重過輕產婦的2.1倍(95 % CI:1.9-2.4)及1.5倍(95 % CI:1.4-1.6) (Baeten et a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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