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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

第一節 研究對象特質的描述

本研究以97 年 4 月至 97 年 6 月於台北市馬偕紀念醫院生產且 年齡大於18 歲之產婦為取樣來源,以本院產房資料庫及護理部成人 護理評估系統取得相關資料並進一步調閱所有病歷審查確認,以探 討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與懷孕期體重增加量與懷孕結果的相關性。

此段期間之產房資料庫個案共 956 位,而內政部同期全國出生人數 統計為 45287 位,故佔同期全國出生人數之 2.11 %。而 956 位個案 扣除因醫療相關問題(如染色體異常、重症地中海貧血)而終止妊娠之 個案為3 位,死胎為 4 位,雙胞胎為 27 位,三胞胎為 1 位及非於本 院產前檢查或資料不全者(如無身高、懷孕前體重等等)為 61 位,故 不符合收案總數為96 位,所以進入本研究之單胞胎活產個案數共為 860 位,而不符合收案總數之淘汰率為 10 %。

一、基本資料分析,包括下列各項目如表7 所示:

1.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

本 研 究 個 案 懷 孕 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平 均 值 為 21.2 ± 3.3(kg/m2)、最小值為 12.7(kg/m2)、最大值為 43.4(kg/m2)。

2.懷孕年齡、懷孕週數及生產胎次:

本研究個案懷孕年齡平均值為 31.7 ± 4.0 歲、最小值為 20

歲、最大值為40 歲。懷孕週數平均值為 38.4 ± 1.9 週、最小值為 20 週、最大值為 42 週。生產胎次平均值為 1.5 ± 0.6,即個案生產 胎次多在第一胎與第二胎、最少為一胎、最多為五胎。

3.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及嬰兒出生體重:

本研究個案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平均值為14.9 ± 4.6 公斤、最 小值為 1.1 公斤、最大值為 36.8 公斤。嬰兒出生體重平均值為 3123.7 ± 486.3 公克、最小值為 338 公克、最大值為 4818 公克。

二、 個案特性與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之關係:

為了解個案特性與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之相關性,經使用 卡方檢定(chi-square)或費雪精確氏檢定(fishers exact test)進行統 計分析,結果如表8 所示:

1.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

本研究個案因輕度肥胖(27 ≤ BMI < 30)及中度肥胖(30 ≤ BMI)

個案分別僅為 26 位及 22 位,二者之百分比僅 5.6 %,故依行政 院衛生署現行成人肥胖標準分類,依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之不同 分為體重過輕組(BMI < 18.5)、體重正常組(18.5 ≤ BMI < 24)及體 重過重組(24 ≤ BMI)共三組。體重過輕組為 143 位,佔收案總數 之16.6 %;體重正常組為 583 位,佔收案總數之 67.8 %;體重過 重組為134 位,佔收案總數之 15.6 %,故體重正常組個案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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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收案總數之67.8 %。而體重過輕組、體重正常組及體重過重組 之懷孕前平均身體質量指數分別為17.4 kg/m2、20.7 kg/m2及 27.1 kg/m2

2. 懷孕年齡:

懷孕年齡介於19 至 25 歲者為 51 位,佔收案總數之 5.9 %;

懷孕年齡介於26 至 30 歲者為 275 位,佔收案總數之 32.0 %;懷 孕年齡介於31 至 35 歲者為 388 位,佔收案總數之 45.1 %;懷孕 年齡≥36 歲者為 146 位,佔收案總數之 17.0 %。故懷孕年齡以介

於 26 至 35 歲之適孕年齡者共 663 位為最多,佔收案總數之 77.1

%。懷孕前體重過輕組、理想體重組及體重過重組依懷孕年齡分 組後,可以發現懷孕年齡各組多集中於理想體重組,懷孕年齡由 低至高各組分別佔45.1 %、67.6 %、70.1 %及 69.9 %;體重過輕 組主要集中於懷孕年齡介於19 至 25 歲組,佔 41.2 %。經統計分 析結果為 P 值為 < 0.001,顯示懷孕年齡為影響懷孕前身體質量 指數之顯著因素。

3. 教育程度:

將教育程度分為三組,高中(含)以下者為 206 位,佔收案總數 之24.0 %;專科大學者為 581 位,佔收案總數之 67.6 %;研究所 者為73 位,佔收案總數之 8.5 %,故專科大學(含)以上者為 654 位,

佔收案總數之 76.1 %。懷孕前體重過輕組、理想體重組及體重過 重組依教育程度分組後,可以發現三組的教育程度主要集中於理想 體重組,分別佔 62.6 %、69.4 %及 69.9 %,而體重過輕組及體重過 重組之教育程度多為高中(含)以下,分別佔 17.5 %及 19.9 %。經統 計分析結果為 P 值為 0.336,顯示教育程度不是影響懷孕前身體質 量指數之顯著因素。

4. 生產胎次:

將生產胎次分為三組,本胎為第一胎者為 513 位,佔收案總 數之59.7 %;本胎為第二胎為 297 位,佔收案總數之 34.5 %;本 胎為第三胎(含)以上者為 50 位,佔收案總數之 5.8 %,故初產婦者 為最多,佔收案總數之 59.7 %。本胎為第一胎、第二胎及第三胎(含) 以上者,其懷孕前平均身體質量指數分別為19.4 kg/m2、19.7 kg/m2 及22.0 kg/m2,即隨著產婦生產胎次增加,其懷孕前平均身體質量 指數有逐漸增加之趨勢。懷孕前體重過輕組、理想體重組及體重過 重組依生產胎次分組後,可以發現三組的生產胎次主要集中於理想 體重組,分別佔 68.8 %、66.0 %及 68.0 %,而體重過輕組多為第一 胎,佔18.9 %,而體重過重組多為第二胎,佔 20.9 %。經統計分 析結果之 P 值為 0.010,顯示生產胎次為影響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 之顯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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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懷孕週數:

以早產定義週數將懷孕週數分為二組,懷孕週數 < 37 週者為 67 位,佔收案總數之 7.8%;懷孕週數 ≥ 37 週者為 793 位,佔收 案總數之93.2 %;故懷孕週數 < 37 週之早產者僅佔收案總數之 7.8 %。懷孕前體重過輕組、理想體重組及體重過重組依懷孕週數 分組後,可以發現不論懷孕週數 < 37 週或 ≥ 37 週的懷孕週數主 要集中於理想體重組,分別佔55.2 %及 68.9 %,而體重過輕組及 體重過重組之懷孕週數多 < 37 週,分別佔 20.9 %及 23.9 %。經 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為 0.058,顯示懷孕週數與懷孕前身體質量 指數不具相關性。

6. 胎兒性別:

胎兒性別為女性者為381 位,佔收案總數之 44.3 %;胎兒性 別為男性者為479 位,佔收案總數之 55.7 %;故男性胎兒較女性 胎兒多11.4 %。懷孕前體重過輕組、理想體重組及體重過重組依 胎兒性別分組後,可以發現不論胎兒性別為男性或女性,多集中 於理想體重組,分別佔68.8 %及 67.0 %。經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 為0.610,顯示胎兒性別與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不具相關性。

三、個案特性與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關係:

為了解個案特性與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相關性,經使用卡方

檢定(chi-square)或費雪精確氏檢定(fishers exact test)進行統計分 析,結果如表9 所示:

1.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將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分為四組,分別為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10 公斤組(GWG < 10 kg)、 ≥ 10 公斤且< 14 公斤(10 ≤ GWG < 14 kg)、 ≥ 14 公斤且< 18 公斤(14 ≤ GWG < 18 kg)及≧18 公斤(GWG

≥ 18kg)。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 10 公斤組為 106 位,佔收案總數

之12.3 %;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為 262 位,佔收案總數之 30.5

%;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為 298 位,佔收案總數之 34.7 %; ≥ 18 公斤組為 194 位,佔收案總數之 22.6 %,故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個案為最多,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個案次之,而 ≥ 14 公斤者為474 位,高達收案總數之 57.2 %。

2.懷孕年齡: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各組依懷孕年齡分組後,可以發現懷孕年 齡各組多集中於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懷 孕年齡由低至高各組分別為35.3 %、36.0 %、34.0 %及 33.6 %;

且懷孕年齡各組於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 10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 低,懷孕年齡由低至高各組分別為15.7 %、8.7 %、13.4 %及 15.1

%。經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為 0.107,顯示懷孕年齡不是影響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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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體重增加量之顯著因素。

3.教育程度: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各組依教育程度分組後,可以發現教育程 度主要集中於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分別 佔33.0 %、34.3 %及 42.5 %,且教育程度各組於懷孕期體重增加 量 < 10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教育程度由低至高各組分別為 8.7 %、13.6 %及 12.3 %。經統計分析結果為 p 值為 0.021,顯示 教育程度為影響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顯著因素。

4.生產胎次: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各組依生產胎次分組後,可以發現第一胎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以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高,

為38.0 %,而以 < 10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僅為 8.7%;第二 胎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以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 高,為36.7 %,而以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僅為 15.2 %;

而第三胎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以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所佔百分 比最高,為32.0 %,而以 < 10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僅為 12.0

%。經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為 < 0.001,顯示生產胎次為影響懷孕 期體重增加量之顯著因素。

5.懷孕週數: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各組依懷孕週數分組後,可以發現懷孕週 數小於37 週以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高,為 37.3

%,而以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僅為 10.4 %;懷孕週數 ≥ 37 週以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高,為 35.7 %,而 以 < 10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僅為 10.8 %。經 SPSS 15.0 簡單 和 多 元 邏 輯 斯 迴 歸 分 析 法(Simple and Multiple Logistical Regression analysis)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為 < 0.001,顯示懷孕週 數為影響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顯著因素。

6.胎兒性別: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各組依胎兒性別分組後,可以發現不論胎 兒性別為男性或女性,以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 高,分別為35.4 %及 34.0 %,而以 < 10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

分別僅為12.1 %及 12.5 %。經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為 0.569,顯 示胎兒性別不是影響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顯著因素。

7.身體質量指數: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各組依身體質量指數分組後,可以發現懷 孕前體重過輕(BMI < 18.5)及理想體重範圍(18.5 ≤ BMI < 24)者,

其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以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 高,分別為38.5 %及 35.7 %,而以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所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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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次之,分別為29.4 %及 30.9 %,且以 < 10 公斤組所佔百 分比最低,分別為 11.2 %及 10.3 %;而懷孕前體重過重或肥胖 (BMI ≥ 24)者,其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以 ≥ 10 公斤且 < 14 公斤組 所佔百分比最高,為29.9 %,而以 ≥ 14 公斤且 < 18 公斤組所佔 百分比次之,為26.1 %,且以 ≥ 18 公斤組所佔百分比最低,僅 為 21.6 %。經統計分析結果之 P 值為 0.009,顯示懷孕前身體質 量指數為影響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顯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