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討論

第四節 研究限制

針對研究個案資料與研究分析方法,及未來於衛教宣導工作上 的限制與建議。

一、 研究個案資料:

1. 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

雖然研究個案於本院產科進行該次懷孕第一次產檢時,均會實 際測量身高與體重,並由護理人員確實記錄於其病歷上。但通常來 院第一次產檢時均為懷孕後至少一個月,故懷孕前身高與體重由護 理人員詢問並記錄於病歷。另部分個案於懷孕第二期或因其他懷孕 相關併發症而轉診至本院,故其懷孕前身高與體重只得憑個案記憶 記錄或無法取得。然而,有研究指出,因一般適孕年齡女性相當在 意其身材與體重,故一般而言其記憶體重與實際測量體重間的相關 性是很高的。

2. 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由於產婦來院生產時,常因陣痛或不適等因素而無法於生產當 日進行體重的測量,而只得由該產婦病歷上最後一次產檢的體重資 料作為其整個懷孕期結束時之體重,故可能低估其懷孕期體重增加 量。

因影響懷孕結果之可能因素眾多,故在資料收集上並無法確實 取得研究個案所有相關資料,包括是否抽菸、濫用藥物、定期服用 營養補充劑或其原有疾病狀況,如貧血、糖尿病或高血壓等及其產 後體重滯留之情形,另分析過程中要將所有可能因素進行控制實有 其難度,故於本研究中納入主要的可能影響因素,並進行系統性的 分析。

本研究所採用的可能影響因素,主要就懷孕年齡、教育程度、

胎次、懷孕週數、胎兒性別及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與懷孕期體重增 加量進行統計分析其彼此間之交互影響。除此之外,並進一步分析 定量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對懷孕結果之影響,及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 與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對懷孕結果之協同影響。

三、 未來於衛教宣導工作之限制:

由於研究個案均來自於為醫學中心級之北部馬偕紀念醫院,雖 然本研究個案數達860 位,然仍僅佔內政部同期全國出生人數之 1.90

%,且僅探討懷孕年齡大於 18 歲且為單胞胎、活產之個案,故無法 以此結果推論至台灣整體孕婦之狀況。但可以更清楚了解的是懷孕 結果不僅受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影響,更應依孕婦懷孕前身體質量 指數來建議懷孕期體重的增加量,以避免不良的懷孕結果及其之後 的惡性循環。故懷孕期體重增加建議量應根據孕婦懷孕前身體質量

指數及其個人差異與實際狀況來進行調整,以應用於未來的衛教宣 導工作,達到更佳的母體與胎兒的懷孕結果。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由本研究結果顯示,若懷孕前為過重或肥胖之婦女(BMI ≥ 24 kg/m2),較懷孕前為理想體重範圍(18.5 ≤ BMI < 24 kg/m2)之婦女,於 懷孕期間併發懷孕型糖尿病之風險增加為 3.86 倍,且剖腹產的風險 增加為1.86 倍。若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18 公斤,較懷孕期體重增加 量≥ 10 公斤且< 14 公斤之婦女,於懷孕期間併發子癇前症之風險增

加為5.30 倍、剖腹產的風險增加為 1.74 倍、巨嬰症(> 4000 公克)的 風險增加為3.81 倍,而早產的風險降低為 0.35 倍;若懷孕期體重增 加量< 10 公斤,較懷孕期體重增加量≥ 10 公斤且< 14 公斤之婦女,

其胎兒早產的風險增加為1.99 倍,且嬰兒為低出生體重兒(< 2500 公 克)的風險增加為 2.75 倍。所以,由本研究結果可知懷孕前身體質量 指數與懷孕期體重增加量對不同的負面懷孕結果分別為獨立且顯著 之影響因素,且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為影響懷孕期體重增加量之顯 著因素。故為降低產婦與胎兒不良之懷孕結果及其兒童或成人後相 關肥胖與慢性疾病之惡性循環,未來本國應更進一步發展根據不同 的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建立不同的懷孕期體重增加建議量,並建議 適孕年齡或準備懷孕之婦女,即應達到並維持理想體重範圍。

由於本研究為回溯性研究,研究相關限制如第五章第四節所 述,未來若具備充沛的人力與資源,可以前瞻性的研究以更進一步

克服收集可能影響懷孕結果因素之困難及其正確性,並探討懷孕各 期體重建議增加之速度;或由政府相關附屬機構建立屬於台灣本土 之孕產婦資料庫,由各家醫院回覆提供產婦個人整個懷孕前、懷孕 期與產後回診相關資料,以更全面探討可能影響懷孕結果之因素,

並希冀建立依據不同的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建議懷孕期體重增加 量,使適孕年齡或懷孕前婦女可避免不利於懷孕結果的行為,並儘 可能的達到理想的懷孕前身體質量指數與良好的營養狀況,且經由 懷孕期良好的飲食控制與適度的運動以達到適量的懷孕期體重增加 量與速度,以提昇全體懷孕婦女及其胎兒最佳化的懷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