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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式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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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成效式合約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ntract)

七、成效式合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PBC)

2.3.2 成效式合約之效益

世界各國推行 PBC 合約國家經過廿餘年的實證,歸納出以下之效 益,分別說明如下[5]:

一、提供道路必須維持的明確養護標準給用路者、管理者與承包商:

PBC 合約所帶來之第一效益,是它比傳統養護合約提供更明確的 養護標準給參與道路養護之各單位,使各單位更清楚瞭解其工作成果 與合約要求之差異,並更容易據以改進其工作。

二、改善道路之整體狀況:

傳統合約強調養護過程,而忽視養護之成果。如此可能造成養護 單位花費過多精力與時間於養護之作業細節,分散了其對於道路整體 狀況之關注。其結果是見樹不見林,無法掌握道路的整體狀況。相反 地,PBC 合約節省養護單位對於施工細節的注意力,將精力關注於整 體道路之服務品質,更能提升道路之服務成效。

三、業主可專注於使用者重視的成效指標:

傳統合約採用規格式(prescriptive)規範,或描述式(descriptive)規 範,使的業主必須花費時間與精力於一些與最終服務品質無關之過程 指標,無助於直接改善道路服務品質。相反地 PBC 合約以成效指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為監控對象,直接控制道路之服務水準,更能滿 足用路人之需求。

四、透過減少工作的量測與檢核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由於 PBC 合約不再監控養護工程施做過程之細節,大幅減少查核 工作之數量,因此可降低養護單位之行政管理成本。

五、強化控制並提升品質標準:

透過減少查核工作量的減輕,業主可以更專注於成效指標之監 控,直接控制道路之服務品質,因此有助於提升道路之品質標準。

六、避免可能的經常性索賠與數量增減造成的合約變更:

由於 PBC 合約不指定施做過程之細節,以及養護之工法,且將養 護工程之設計與施工統一由PBC 廠商承包,減少了工程介面。且合約 週期較傳統養護合約長,因此避免可能的經常性索賠與數量增減造成 的合約變更。

七、賦予廠商較多的責任驅使其進行創新與研發:

PBC 合約強調廠商自主品保,且允許廠商自行設計與施工,並引 進創新工法。因此,提供了一個良好之環境,使廠商更樂於創新與研 發新的養護方法。

八、提供廠商獎勵誘因並與契約付款相互結合:

PBC 允許對於績優之廠商提供獎勵誘因並與契約付款相互結合,

因此,優良廠商可以獲得更高之獎勵,甚至優先獲得後續養護契約之 機會。如此正向循環,使得優良廠商得以提高其競爭力,而道路養護 品質更能向上提升。

九、創造新產業及增加額外工作機會:

PBC 合約模式提供一種新的商業模式之可能,將設計顧問與施工 廠商結合在一起,甚至培養廠商之創新能力,大幅擴大廠商服務之範 圍與商機。因此,PBC 合約可以增加就業之機會,也可以改善政府施 政之效率。

2.3.3 使用成效式合約之國家

成效式合約的使用大約開始於 1980 到 1990 年代。1988 年加拿大 英屬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開始嘗試開始將道路維護作業採用 PBC 的概念委外執行。而美國麻州(Massachusetts)的小城 Essex County 與私人機關簽訂定期的高速公路維護服務。而在文獻中探討其成本成 效可較傳統節省 21%的案例是維吉尼亞州在 1996 年與 VMS 公司所簽 訂的合約[43]。目前美國已有已相當多的州別使用 PBC 的合約,並將 PBC 的概念逐漸轉換為採購的概念(Performance-based Acquisition, PBA),而非僅止於合約型態的層次。

目前全世界已大量開始使用 PBC 之合約型態,根據世界銀行的分 析,目前已使用 PBC 的地區如圖 2.4 所示。使用的國家包括:北美洲 的美國、加拿大;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烏拉圭等;歐洲的英國、

丹麥、瑞典、芬蘭等;非洲的南非、查德、坦尚尼亞等;亞洲與大洋 洲的澳洲、紐西蘭、菲律賓等。

圖2.4 採用成效式合約之國家

資料來源:參考資料[22]

2.3.4 國內有關成效式合約之定義

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委託的計畫中,將成效式合約有關重要名 詞定義如下[4]:

一、成效式合約定義:

「成效式合約,係指透過招標的方式,使廠商根據合約中清楚、

明確且客觀的條款,依據可量測的產出,完成合約規定的工作的一種 合約型態。」此外,PBC 之合約具有下列之特性:

( 一 ) 成 效 式 合 約 係 以 專 案 目 標 之 成 果 (Outcome) 或 成 效 (Performance)做為專案驗收與考核之合約。

(二)成效式合約是以成效式規範(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做為執 行依據的合約。

二、成效指標定義

成 效 指 標(Performance Indicator , PI) , 部 分 文 獻 / 案 例 會 使 用 Performance Measure, Performance Index 等詞彙,本研究則以成效指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PI)做為搭配成效式合約的用語,其定義為:

「用以量測工作執行是否達成預設目標的指標。」一般而言,成效指 標訂定應考量之重點如下:

(一)清楚、客觀、明確、可量測。

(二)應設定門檻值。

(三)量測程序應明確。

(四)應有相對應的反應時間(Time of response)。

三、合約服務水準定義

合約服務水準(Level of Service, LOS)係指 PBC 使用時用以規範執 行廠商應達成的目標。本研究將合約服務水準(LOS)定義為:「用以做 為成效式合約應服務項目的標準,並配合明確的成效指標。」合約服 務水準訂定應考量之重點或類別如下:

(一)可投入的成本(Cost)。

(二)道路使用者服務與舒適度(Road User Service and Comfort)。

(三)道路耐久性(Road Durability)。

(四)管理績效(Management Perform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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