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PBC 成效指標建立與實測
4.4 PI 指標修正
由表4.4可知,多數委員認為此PI指標之訂定大致可都適合本指標 之訂定,主要是在TOR反應時間及量測儀器之便利性的要求,且傾向 較嚴格訂定如不得有坑洞,則除了建議反應時間應縮短外,在鋪面的 平坦度(以IRI代表)及撓度(以彭柯曼樑量測)指標方面,認為檢測儀器不 普及、雙方認定不同、且不易執行。
因此專家學者建議加入簡易量測的「平坦度」指標,故本研究將 於成效指標中加入「PI-1.12 平坦度」指標項目,此平坦度指標之名詞 定義為:平坦度(Roughness)亦稱為糙度,為道路表面輪跡縱向剖面起 伏的變動量,影響路面行駛品質甚大。其餘項目本研究將指標說明清 楚造成的疑慮,也就是尚未掌握SMART原則的PI,在PI指標中應予以 修訂,修訂完成後之PI指標,如表4.5所示。
表4.5 彙整專家學者建議修正後之 PI 指標
成效指標(PI) 要求標準 量測方法 容許差或反應時間
(TOR) (PI-1.1) 坑洞
不 得 有 直 徑 超 過 100mm 之坑洞且深
度不得超過20mm 目視檢測、直尺 立即改善
(PI-1.2) 修補塊
修 補 塊(1) 應 呈 矩 形;(2)與連接鋪面 平 接 高 低 差 小 於 6mm(3)使用材料與 鄰 接 鋪 面 材 料 相 同;及(4)不得有超 過3mm 寬的裂縫
形 狀 及 使 用 材 料 用 目 視 觀察,是否平接用長直尺 搭配短尺量測,裂縫寬度 用小透明直尺量測
不 符 合 的 修 補 塊 應 在7 天內重新修補完 成
單一裂縫 鋪面 (PI-1.3)
不 得 有 任 何 超 過 3mm 寬的裂縫(所 謂裂縫乃指鋪面上 出現超過3mm 寬的 線性開口)
裂 縫 寬 度 用 小 透 明 直 尺 量測
所有超過 3mm 寬的 裂縫都應在發現後 7 天內封填密合 複合裂縫 鋪面
(PI-1.4)
任 何 50M 線 道 (lane)鋪面段內裂縫 面積不可超過該段 面積的10%
此 類 複 合 裂 縫 及 相 交 錯 的裂縫,所謂「裂縫面積」
乃 指 四 邊 與 裂 縫 最 近 距 離為0.25m 且與車道方向 平行或垂直的矩形面積
所 有 出 現 複 合 裂 縫 的 道 面 必 須 在 發 現 後7 天內封填密合 鋪面與路肩清潔度
(PI-1.5)
道路鋪面與路肩應 隨時保持清潔,不 可有泥土、殘骸、
垃圾、及其它異物
目視檢測
此 類 異 物 有 影 響 交 通安全之虞時,必須 在1 小時內清除;若 不影響交通安全,則 必須在3 天內清除 (PI-1.6) 車轍 鋪面不得有深度超
過20mm 的車轍
以1.2m 直規(無腳),以垂 直 於 車 道 方 向 擺 放 在 道 面 上 , 再 用 一 支 刻 劃 至 mm 的短直尺量測,沿該 直 規 下 方 出 現 的 最 低 點 距離即為車轍深度
超 過 規 定 值 的 車 轍 必須在28 天內消除
鬆散剝落
(PI-1.7) 不可有任何鬆散剝
落面 目視檢測 所 有 鬆 散 剝 落 面 必
須在發現後7 天內封 鋪面 填密合
邊緣鬆脫 (PI-1.8)
鋪面邊緣不得出現
任何鬆脫或破裂塊 目視檢測
若 出 現 邊 緣 鬆 脫 則 應在發現後7 天內修 補完整
鋪面與側溝蓋高差 (PI-1.9)
鋪面應與側溝蓋順 接,且不得低於側
溝蓋 目視檢測 此 類 缺 失 應 在 發 現
後14 天內修補完成 鋪面凸起或凹陷
(PI-1.10)
不得有深度或高度 超過 10mm 且直徑 大於300mm 的凸起 或凹陷
以 1.2m 直規(無腳)搭配
短直尺量測 此 類 缺 失 應 在 發 現 後7 天內修補完成 鋪面寬度
(PI-1.11)
鋪面寬度應符合契 約中的最小寬度規
定 使用捲尺量測 立即改善
(PI-1.12) 平坦度 鋪面面層平整度高 低差不得超過6mm
以 1.2m 直規(無腳)沿平 行 及 垂 直 於 路 中 心 線 之 方向檢測,路面與直規任 意二接觸點,以一支刻劃 至mm 的短直尺或楔型規 量測之最大間隙
此 類 缺 失 應 在 發 現 後14 天內修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