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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成效式契約之探討

政府採購法下的勞務採購,多以傳統的投入式指標(Input-based measures)做 為衡量廠商契約履行成效與付款的依據,而國外近來已逐漸採用產出式

(Output-based)或成果式(Outcome-based)的成效式契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s, PBC),以改善原有契約過於重視投入或過程,而忽略採購最終目的是取 得滿意的服務。雖然成效式契約並不見得適用所有類型的採購,但對於提供服務 為核心的勞務採購而言,國外已有相當多的成功經驗(楊智斌,2015)。

成效式契約(Performance-Based Contract, PBC)以產出與成效目標為衡量基

準的新型態契約;乃將專案之技術面全部交給承包商負責,業主只針對服務成效 進行檢測,使履約廠商可經由創新材料與工法,使執行成效大幅度提昇。PBC 契 約所採行之查罰機制,乃以逐月量測的成效指標(Performance Indicator, PI)為依 據,做為判斷承包商履約成效的依據,此為執行PBC 的關鍵(翁紹偉,2010)。

國內現行勞務採購契約存有下述兩項問題:(1)現行勞務契約所規範之行為,

多數對於專案成效帶來效益值得商榷、(2)無法激勵承攬廠商採取更好的履約方 式,提升專案整體成效。譚詠仁(2014)其研究成果提出國內成效式勞務採購契 約範本(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工作成效說明範本、成效式契約執行流程、訂約注 意事項,及採用成效式勞務採購契約可能存在之問題。

楊智斌(2015)採用 Seven Steps Performance-Based Services Acquisition 文件 說明,採用PBC 進行服務採購可以獲得的好處包含以下項目:

1. 增加滿足目標需求的機會 2. 將注意力集中於結果而非過程 3. 獲得更好的價值與提昇的績效 4. 較低的績效風險

5. 不需要詳細的規範或執行程序的描述 6. 廠商有提出解決方案的彈性

7. 能創造廠商的競爭與解決方案之競爭性 8. 廠商能夠有參與感並分享利潤

9. 分享的激勵機制能夠允許創新及花費更有效 10. 減少可能爭議的的可能性

11. 業主的監督將能夠更少但更有意義 12. 提供業主多樣化的解決方案選擇

彭凱烽(2013)在「成效式契約於公有建築物能源設備維護管理之應用」一 文中結合節能改善工程技術與資金融通二種領域的專業知識,以協助客戶提升其 能源使用效率,進而達到降低能源使用成本之目的。建立能源設備維護管理專案 之前期自主檢核表及後期查核之成效參考指標。建立整合ISO 50001 概念與 PDCA 機制之建築物能源設備維護管理成效指標,並提出修正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 程採購契約範本建議,提升成效式契約之應用效益。

邱宗永(2014)利用國際標準組織(ISO)於 2011 年 6 月 15 日公告 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標準,企業亦將面對如何能有效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建立能源績效 指標等課題。並採用成效式契約推展並有效提升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之能源 績效指標,相較於基準年(2010)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年度能源密集度平均下降 21.5%。

成效式契約執行之關鍵仍在於對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成效式付款機制、成 效式指標訂定原則、檢驗機制、激勵機制等。對於政府以購買服務為目的之採購,

成效式契約為一可推行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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