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內線交易既有理論之省思
第二節 我國內線交易刑責的研究取向
證交法學者多聚焦在美國法理論如何影響台灣法,以及台灣法應採「資訊平 等理論」、「信賴關係理論」與「私取理論」三者中的何者之討論,而這些解釋論 問題的討論,卻對內線交易的刑事不法性質分析沒什麼幫助,法益作為本質問題 仍然需要進一步討論;不同於此,刑法相關文獻則沒有一個顯然地討論焦點,刑 法研究者多半是就,與內線交易有所關聯的個別議題分別進行研究,而在研究時 附帶得對於內線交易罪背後保護的法益發表看法,本身則為對於所採取之法益作 深入論證。
有認為內線交易罪的規範目的,是確保所有投資人都有平等機會取得股價的 相關訊息,應係採「資訊平等理論」保護市場法益之見解。29有認為資本市場要 具有其功能而正常運作,其必須符合二大基本要素—「市場純淨性」與「市場透 明化」,證券交易市場亦同,內線交易行為破壞證券市場公平性,進而破壞經犯 罪保護的交易法秩序。30另有認為保護的是「整體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公正性」。
31亦有認為對制度的信賴是制度運作的重要因素,當人們對制度失去信賴,將紛 紛尋找替代手段,造成制度的崩解,使得人們自我實現、自我開展的空間受影響,
因此內線交易是破壞的是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的信賴。32也有認為保護「投資人
28 曾宛如,同註 26,頁 279。
29 薛智仁,加重內線交易罪/最高院 101 台上 1857 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12 期,2012 年 11 月 15 日,頁 199、202;黃朝義、吳天雲,內線交易犯罪之研究,犯罪學期刊第 5 期,2000 年 6 月,頁 337;陳冠潔,我國內線交易規範行為主體與責任類型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2008 年,頁 277。
30 詳細內容請參閱陳志龍,財經發展與財經刑法,自版,2006 年,頁 111~114。
31 林孟皇,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元照出版,2010 年,頁 222。
32 鍾宏彬,法益理論的憲法基礎,元照,2102 年 4 月初版,頁 275~276;王正嘉,風險社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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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本市場健全功能的信賴」與「維護資本市場功能之健全」,是一體兩面的,
內線交易罪同時保護此兩種法益。33也有主張內線交易罪根本沒有保護法益存在 者,因為市場公平價格並不存在,故也不會造成個別投資人的損害,因此其會認 為投資人們所信賴的公平市場,不過只是一種情感投射,並不值得以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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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文在整理相關研究著作時,可以發現論者用語相當不一致,在深入 討論前,有必要先作用語的統一。首先,我們先釐清相對簡單的問題,學者們在 撰寫其著作時,有使用資本市場者,也有使用證券市場者,或者兩者混用,這些 用語對於法益的論證上,是否有加以明確區別的必要?若有,又以何者描述較為 適當?本文認為使用證券市場比較能精確說明本罪,但證券市場亦為資本市場一 環,兩者用語皆尚稱正確,蓋金融市場依融資交易期限劃分,可分為短期資金市 場與長期資金市場,前者即貨幣市場,後者即資本市場,而資本市場又可再細分 為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期貨市場、長期外匯市場,每種市場的功能 不同35,本應立法形成不同制度規範,自應選擇相對精確的詞語來描述法益。例 如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規範的對象有股票及公司債,皆屬有價證券,故 自應以保護「證券市場」之用語較為精確,至於其他同屬資本市場的其他市場,
則由其他法規進行規範,例如期貨交易法第 107 條同樣有內線交易之規範,若採 資訊平等理論見解,則同理可認為是在保護期貨市場,兩條文共同構築保護資本 市場健全,至於其他市場若亦有內線交易疑慮,是否另作規範則不在本文的討論 範圍內。或許會有認為,內線交易行為態樣均屬相同,不因發生於何種市場而異,
應可將兩罪合一,僅訂立一條保護資本市場的內線交易罪即可,不需細分各種市
的刑法保護機能,法學新論第 6 期,2009 年 1 月,頁 93。。
33 林書楷,資本市場刑法--以內線交易及操縱市場罪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第 23 期,2010 年 12 月,頁 56~57、63。
34 吳元曜,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內線交易刑法規制之比較以及內線交易除罪化之研究,台 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頁 159~169;黃志中,同註 14,頁 42~43。
35 舉例來說,從投資性質觀點切入,股票和債券就有所不同。認購股票是成為公司的所有者(股 東),所投資的股份構成公司自有資金,公司經營狀況將與股東息息相關,因此股東有權參與公 司重大的經營決策;而購買債券則會成為公司的債權人,僅能收取利息,不能參與公司經營,但 公司破產時仍可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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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逐依規定,此種看法雖然對於防止法律漏洞確有實益,但相對將使得條文更加 抽象化,讓法律明確性再次退讓,且立法技術上要規定於何部金融法規也是問題,
故仍以分別規定為妥。
另一個用語上的問題,則涉及論者們對於法益實質內涵的見解分歧,除了主 張沒有保護法益應將內線交易除罪化者之外,論者大多主張內線交易保護法益為 市場健全、投資者信賴、交易秩序、經濟秩序等難以具體說出內涵的超個人法益。
如此分歧的說法是怎麼產生的?或許我們回顧一下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就會清 楚原因了。透過學者對於證券交易法第 1 條規定之闡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有人 破壞證券市場公平秩序,投資大眾會開始對市場失去信心,投資人會逐漸從市場 流失,沒有投資大眾集結資本投入股市,欠缺資金作為產業發展基礎的國家經濟 也將失去動能,造成證券市場對經濟資源分配功能的破壞,使國家經濟發展目標 落空,因此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說是由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所具體化出來 的重要目標之一,而禁止內線交易亦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所建立起的規範制度之 一。36
如此看來,說穿了只是用來詮釋的名詞不同、關注的焦點不同、側重的面向 不同,實際上,維護證券市場健全的說法,一定要有穩定且公平的市場秩序,秩 序來自市場參與的投資人的遵守,以及願意參與的信心。換句話說,自由經濟交 易秩序的穩定與參與市場的投資人信心環環相扣、相互影響,共同支撐證券市場 的運作健全,因此上述各種說法,在實質內涵上,全部將之歸類為同一陣營的說 法,統一稱為「市場法益」是不會有問題的。而對於主張「市場法益」者,其中 較值得一提的是鍾宏彬的碩士論文,其雖非針對內線交易所撰之專文,但其選擇 以對制度的信賴,來充實所有刑法的超個人法益,也順帶對備受矚目的內線交易 罪發表看法,認為內線交易行為就是會造成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制度信賴崩解的一 個例子,但本文認為信賴情感本身相當主觀,且對此種損害是否存在,有著難以
36 林國全,證券交易法與證券行政,收錄於證券交易法研究,元照,2000 年 09 月初版,頁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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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的困境,本文不得不持保留態度。至於其他主張內線交易保護「市場法益」
的研究者,則只是各自為現存的內線交易罪,試圖提出一個合理、可能的依據,
並無提出充足理由論述「市場法益」本身存在的合理、正當性,而若前提立場被 駁倒的話,解釋論層面也勢必要重新進行闡釋,因此這些文獻也不足以作為對於 本文提問的有力回答。
總結來說,除了主張欠缺法益存在的論者之外,其餘的刑法研究者對於內線 交易罪的保護法益多未做深刻的論述,他們一開始就表明自己對法益的看法,依 自己主張之立場來進行解釋論層次的闡釋,或回頭指出在該立場下,立法論上仍 有改進的地方。而對於主張欠缺法益存在的論者--即兩篇碩士論文--雖然其 深入分析內線交易罪的本質,討論內線交易保護法益的實質內涵,相當具有參考 價值,然而於其研究之下,內線交易係欠缺保護法益的,應除罪化或限縮適用,
本文除了對於此種結論殊難苟同外,亦認為其思考有欠周詳之處,本文將於後一 一回應其論點,況如此主張顯然違反世界潮流,漠視對內線交易的管制需求,容 有商榷空間。是故,本文認為再次探討內線交易罪的保護法益,仍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