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2009 年,美國爆發史上最大規模的對沖基金內線交易案-大帆(Galleon Group)案,時隔三年,這宗案件的蝴蝶效應波及台灣,捲入事件的是一位資歷深 厚的高盛明星外資分析師-金文衡,2011 年 12 月赴美時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約談,扣留迄 2012 年 2 月底始獲准返台,
主要是因為 FBI 調查多家避險基金涉嫌內線交易蘋果(Apple)、惠普(HP)股票 時,發現這些基金公司都是高盛的主要客戶,因此向上進一步追查,逐一約談相 關的高盛分析師。
金文衡主要負責與美股連結的大型電子股,雖然不研究美國公司,但台灣電 子業都是美國科技大廠上游合作夥伴,他追蹤的鴻海、可成、和碩、富士康、廣 達、仁寶等公司,都是蘋果和惠普的代工廠,因此成為 FBI 鎖定目標,懷疑他提 供「非公開銷售數據」給客戶。業界推測洩漏給大帆的「重大消息」,竟然是台 灣媒體隨處可見的「出貨量」,因此引發了外資券商人心惶惶,原來出貨量也是
「重大消息」,過去的股市遊戲規則其實大有問題,台灣「重大消息」氾濫讓人 誤以為理所當然,嚴格來說涉及公司營運,外人不知悉的消息都是內線。1 俗話說:「成功細中取,富貴險中求。」但有沒有人想過從股市中求取的富 貴是冒著什麼風險得來的,理論上應該是經濟趨勢、大環境的難以預測所造成的 投資決定風險,而實際上一個作風正派的投資人仍然可能面對被刑事訴追的風險,
投資股票又不是從事犯罪行為,可是規範內容不清不楚的內線交易罪,竟然使投 資人有機會和販毒牟取暴利的黑幫份子落得相同下場,這樣的法制陷阱沒有問題 嗎?
事實上,如果證券界內的投資分析師,對於內線交易的規定都不甚了解,那
1 王毓雯,<台灣為何變成全球商情黑市中心?>,《商業週刊》第 1266 期,2012 年 02 月,頁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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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又要如何期待一般投資人,會曉得哪些消息是內線消息?尤其是台灣股市主 要由散戶所構成,如果哪天他們耳根子軟聽某某老師說哪支股票好就買了,哪知 某某老師竟然透露的是內線消息,這下慘了,檢調已經拿著搜索票站在門口,告 訴你知悉內線消息還買股票,已經觸犯內線交易罪,真是不得了不過就買個股票 而已,竟然隨時都可能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對參與證券市場的 人來說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現在到底可不可以買哪支股票,搞不好只有法官 知道,如此一來誰還會敢來投資?悲觀一點,搞不好還可能被用來作為金融界版 白色恐怖的鬥爭工具,官司纏身後又有幾個人能承擔的起這種訟累?
第二節 問題意識
對於內線交易行為的防制,可說是法學界的一大難題,這個難題包括了應該 被禁止的內線交易行為應涵蓋多廣的範圍,也就是說法條文義的射程應該要多遠?
對於內線交易的規範強度要多強烈,是否以民事責任規範已足,或是性質上需要 國家以行政或刑事責任介入呢?什麼人應該被列入規範?什麼樣的消息才算是 內線消息?市場謠言傳得眾所皆知算不算已經公開?以上都還只是學理上的問 題,更困難的問題是實然面的證據蒐集問題,究竟要如何舉證才好呢?由於這些 疑難雜症相當棘手,因此促成了內線交易防制這個議題火紅的程度歷久不衰。
上述學理問題要找到解答勢必要回到這些問題的源頭,內線交易到底在保護 什麼?只有確認了內線交易的保護法益,才能一步步演繹出上述各個問題的解答。
而事實上也因為對保護法益的見解不同,學者間對於內線交易的條文解釋才出現 許多歧異,因此重新檢討最上位概念才是定紛止爭的最佳手段。
而目前學者們對於條文的闡釋,多援引比較法觀點切入討論,但我國法屬於 大陸法系,若引進美國法理論來解釋,卻未對於法體系間可能之衝突詳細說明,
這樣真的可在我國法順利操作嗎?首先,最可疑的是我國法仿效美國法將民事責 任與刑事責任連動,若刑責部分無法覓得合理的保護法益,則有將刑法用做政策 擔保工具的嫌疑,不免讓人懷疑,是否有成為象徵刑法的可能性。另一個值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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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法體系衝突,來自於民事案件與商事案件本質上的差異,由於我國目前仍屬 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而近年來對商事法的修正卻多參考英美法系,若兩者未經 切割處理,使得來自於大陸法系的民事法難以透過既有理論完成銜接,仍有需要 磨合的空間。
我國學者對於民商合一體例的落後已多有批評,蓋商事行為具有高度技術性 與動態性,需求與傳統民法不同的處理模式,改採民商分立之立法體例勢在必行,
且亦非本文之主軸,故本文也就不再多做著墨。2而較少被論及的是民事法與刑 事法的互動,這涉及以刑法理論介入內線交易規定討論的正當性,也就是刑法最 後手段性的問題,目前主流思考認為,內線交易罪係為了保護證券市場的制度本 身或交易秩序,但畢竟證券市場是人造的、後天存在的,便利資金需求者的籌資 管道,如果某天證券市場不復存在,也不會影響人類永續生存,可能只是籌措資 金困難了點,是否有必要以重刑擔保、鞏固這樣的交易制度嗎?此部分亦屬與法 益關連的重要問題,本文將於探討內線交易的保護法益後一併處理,希望能對當 今治絲益棼的學術討論有所裨益。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將循法釋義學之研究方法,以分析有效條文和概念體系為主,並提供建 議解決實際法律問題,也就是傾向邏輯/分析、規範/實踐的研究方法。3儘管法 律本身就是價值立場衝突與衝突後的抉擇,充滿了個人主觀與好惡,與科學追求 客觀理性相左,而不被認為是一種社會科學。4但法釋義學仍有六個相當重要的 功能:首先是穩定性功能,透過法釋義學建立體系並制度化的運作,能使經常出 現的同類型個案得到相同法律適用結果;第二是進步功能,法釋義學在制度化運 作後,對於人、事、物各項變因的掌控度較高,討論問題時不用重新辯論各項變 因,可以直接切入主題,更精緻的進行思考,促進學術累積;第三是減輕負擔功
2 批評請參考王文宇,從公司不法行為之追訴論民、刑、商法之分際,月旦法學雜誌第 103 期,
2003 年 12 月,頁 55~60。
3 顏厥安,法與實踐理性,允晨文化,1998 年,頁 166。
4 顏厥安,同註 3,頁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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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概念定義被廣泛接受後,減輕了全體法律人從頭開始辯論概念的定義的麻煩;
第四是技術功能,法釋義學將極為龐大複雜的實證法規範,建立清晰的概念體系,
使得法律人對特定名詞概念建立共識,讓概念傳遞更有效率,有助於法學的教導 和學習;第五是控制功能,概念體系建立後,可以彼此檢驗對方理解的概念是否 與既有體系相容;最後是發現新知功能,法釋義學提供了許多觀點區分,操作長 期累積形成的法律工具,有助發現新觀點,產生新知識。5因此法釋義學即使主 觀也不至於恣意,有著實證研究途徑無法取代的功能,不能因為失卻客觀性就否 定這個研究方法。
至於法律概念探討的層次,本文將大致切割成四個層次:法本質論、立法論、
法解釋論、法適用論,進行有邏輯層次的分析。法本質論旨在探討特定法領域的 基本原則是否存在及其法之效力問題,法本質論有三大戰場,一是形式法律概念 問題,二是法律應具有的實質內容問題,三是自然法學派與法實證主義的百年論 戰,論戰法與道德的關係。6立法論主要在探討政策如何變成法律,法律的內容 是否符合法理等問題。7法解釋論則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議,現在學者多採折 衷說,更細部區分解釋方法,則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
8法適用論則屬於個案如何使用證據並正確地依據因果關係判斷個案爭執問題的 正確性。9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文主要目的是檢討內線交易罪的保護法益,也就是聚焦於內線交易的刑事 責任合憲性,由於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與民事侵權行為共用,雖然不可避免的 談起民、刑事責任的區別界線,但為避免失焦,本文論述還是集中於刑事責任的 解釋與適用。與本文軸心關聯度較低的子議題,本文將不深入討論,僅援用現有
5 顏厥安,同註 3,頁 170~172。
6 李惠宗,本書導讀,收錄於案例式法學方法論,頁 13~14。
7 李惠宗,同註 6,頁 14~15。
8 李惠宗,案例式法學方法論,新學林,2009 年,頁 230~232。至於常見的比較法解釋其實是歷 史解釋的一種,只是參考的是外國的立法歷史,請參閱顏厥安,同註 3,頁 161。
9 李惠宗,同註 6,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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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結論作為本文續造支點。
第五節 篇章結構
第一章緒論部分,係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問題意識、研究方法、研究範圍,
最後說明本文架構。
第二章部分,係對文獻的整理及分析,我國對於內線交易相關議題之討論可 說是汗牛充棟,卻無助於解決本文之問題,故本文將透過文獻回顧,檢討既有理 論問題所在、研究理論的修正方向。
第三章部分,是承前章對既有理論的反思,展開更深入的檢討,一方面驗證 既有理論是存有瑕疵的,具體指摘既有理論之思維為何不可行;另一方面,本文 則提出於我國法體系結構下應走之路徑,嘗試進行理論修正。
第三章部分,是承前章對既有理論的反思,展開更深入的檢討,一方面驗證 既有理論是存有瑕疵的,具體指摘既有理論之思維為何不可行;另一方面,本文 則提出於我國法體系結構下應走之路徑,嘗試進行理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