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內線交易法制本土化的方針
第二節 民事法與刑事法的互動關係
經過本文上述分析之後,我們可以發現將現行內線交易理論,丟入刑法理論 體系中檢驗,完全就是方枘圓鑿、格格不入的,實在是不可能直接採取美國法的 見解來解釋我國內線交易罪,這反應出證交法學者的理論還有許多的修正空間,
需要我們來補足缺陷。我國法跟美國法不同,不同之處在於我國法進一步區分民 事法與刑事法的基本概念,從而架構出運作邏輯有所差異法體系,雖然不是說民 事法與刑事法不能互為配套,但強求以一套理論就足以解釋內線交易的民事責任 與刑事責任,根本是天方夜談!因此本文一再強調我國法體系自身的體系邏輯,
其實就是將內線交易防制理念分別導入民事法及刑事法體系,然後各自形成能融 入我國法體系運作的理論,行為人的民、刑事責任各依其理論涵攝,既能達成內 線交易防制目的,同時也不會破壞我國法體系的一致與和諧。而為了完成本土化 的體系建構,第一步就是先了解民事法與刑事法制度之目的與差異性,其後才能 依此差異進行理論重構。
第一項 民事責任的基礎
民事責任如果依債之發生觀點分類,大致上有四種情形,一是契約,二是無 因管理,三是不當得利,四是侵權行為。除了契約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同意,使雙 方或單方負權利義務,後三者均是基於事實行為負起民事責任,但無因管理及不 當得利本質上都是對於利益分配現狀的調整,並不涉及對於行為人之責任條件 (故意、過失)的評價,不屬於民事不法的態樣,因此不會和刑事法體系混淆。只 有侵權行為具有和刑法相似之處,都是侵害了某種法律評價上重要的利益,責任 性質屬於損害賠償責任,有被研究者一併拿來討論的可能。而同樣有損害賠償責 任的是違反契約行為,但是契約所取得的權利是由當事人雙方同意所形成的,基 於私法自治形成的對人權,僅能對相對人主張,違約責任本質上也只是私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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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關係,不是本文所關注的焦點。因此似乎只有民法的侵權行為制度設計的損 賠償責任,有與刑法體系相提並論的可能,故本文精確來說,將聚焦於民事法體 系中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
第一款 侵權行為法之目的
我國侵權行為保護客體是以權利侵害為規範核心,並區別權利以及權利以外 其他法益侵害,而異其法律適用。65即使是權利的保護也有周密性的差異,例如 生命、身體健康、身體活動自由三者以外之人格法益,即一般人格權,雖然亦屬 絕對權,但因為保護範疇並非自始明確,所以侵害行為的違法性係交由具體個案 依利益衡量方式來認定。66財產權部分亦可區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前者以物權 為代表,後者之典型為債權,絕對權因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法律賦予保護之絕 對性,除損害賠償請求權外,更賦予妨害制止請求權。67總之,侵權行為法的目 的就是保護人民權利,透過各項侵權行為構成要件規定宣示行為規範,要求人民 遵守,界定法益保護範圍和個人自由活動空間。68
第二款 侵權行為法之功能
為了使行為規範能被確實遵守,民法選擇以損害賠償責任之不利益作為手段。
而損害賠償法之主要目就是損害填補,填補因權利侵害所生之損害,學說上對於 這點並無爭議,但是否還有損害預防和懲罰制裁目的,學界容有不同意見。關於 損害預防目的,多數見解採取肯定的態度,理由在於近代個人自由思想發展後,
民事責任以過失責任為原則,使得每個人均能戰戰兢兢,隨時注意避免損害的發 生,間接地培養個人的責任觀念,故具備預防損害的功能。69至於是否有懲罰制 裁之目的,學說認為民事責任具有可轉移性與忽略主觀歸責要件兩大特徵,欠缺
65 陳志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上)-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台灣本土法 學雜誌第 16 期,2000 年 11 月,頁 52。
66 陳志強,同註 65,頁 52。
67 陳志強,同註 65,頁 52。
68 陳志強,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台灣本土法 學雜誌第 17 期,2000 年 12 月,頁 25;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要件上之因果關係、違 法性與過失之內涵及其相互間之關係,中原財經法學第八期,2002 年 06 月,頁 61~63。
69 學說對立意見整理,請參閱鍾豪峯,刑事不法與民事不法的分界,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2 年 07 月,頁 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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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倫理非難性,且考量歷史長期發展建立的民刑分立法制體系,不應認為民事 責任具有懲罰性質為妥。70
具體來說,損害填補原則體現於我國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 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而由於損害以填補為限,不能更有所獲利,故同時應禁止獲利,此表現於同法第 216 條之 1 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 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至於預防損害功能,可透過行為條款的具體化呈現,
並以損害賠償的不利益,誘使行為人避免自己的侵害行為,惟由於賠償範圍只限 於損害結果,無法防範資力雄厚者恣意妄為,因此也不能高估損害賠償的預防功 能。71
第二項 刑事責任的基礎
第一款 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到底是保護法益?還是保護規範?在刑法學界是個論戰百年的老 議題,如今的通說採取的仍然是保護法益的立場,本文為避免離題,將不對這個 龐大又複雜的議題深入論證,本文立場與通說相同,認為法益理論才是刑法的基 礎。不過本文也認為制裁規範必然附帶的維護了規範效力,因此精確的說法應該 是保護規範和保護法益乃是一體兩面的72,僅是從不同面向觀察才有不同理解,
如果認為刑法只單純保護法益或規範其一,那無異是瞎子摸象,沒有看清刑法體 系的全貌。
70 王澤鑑,損害賠償法之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月旦法學雜誌第 123 期,2005 年 08 月,頁 219;鍾豪峯,同註 69,頁 136。
71 王澤鑑,同註 70,頁 212;張天一,去刑罰化政策對商業活動之影響--兼論對「擔保物權」保 障之必要性,月旦法學雜誌第 195 期,2011 年 08 月,頁 115。
72 同此見解者,請參閱許恆達,同註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2011 年 10 月,頁 149;也有認為立法論可採法益保護說觀察,解釋論採規範維護說觀察,見鄭善印,
刑法的目的只有保護法益嗎?---以日本刑法學說為觀察核心---,收錄於『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
(蔡教授敦銘先生六秩晉五壽誕祝壽論文集),1997 年 02 月,頁 66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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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法益理論的構造
即使先將法益論與規範論的爭執放下,在法益論中又會碰到一個燙手山芋,
法益到底是什麼?「法益」兩字的創造者是 Binding,為了詮釋德國第二帝國 1871 年制定的帝國刑法典,於 1872 年提出了「犯罪是法益侵害這個命題」,從此成 為今日刑法學的濫觴。73在經過兩百餘年的學術累積,法益理論從 Binding 時期 只注重自然法則中的因果律,而主張法益必須是對於「真實存在」的侵害74, 再走向新康德主義主張法益是人民的共同生活價值(文化價值)75,再轉向 Welzel 調合兩者76,認為價值必須有一個載體,如果沒有客體,也就沒有可以評價的對 象,因而並重法益的存在面與價值面。
對於此種時代浪潮,我們自應給予肯定,因為若只注重存在面,則一個單 純的外界變動,在不涉及價值判斷時,就只是一個單純的事實陳述,這個造成 外界變動的行為,到底是好的,還是不好的?為什麼處罰/不罰?客觀的事實並 無法回答這個問題。相對的,若只注重價值面,在價值判斷之前,必定得先有 一個會受到自然因果律作用的客體,沒有這個真實存在,卻又要著眼於何處進 行評價?77單純價值觀與價值觀間之抉擇,這是「價值決定」問題,而經驗世界 中的行為,是否符合理念世界的價值,是「價值判斷」問題,兩者屬於不同層 次問題。
雖然現在的法益理論多主張存在面與價值面並重,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人 的感官可經驗的真實存在、可受因果作用、能受外界變動影響的事物,並不需要 是「物質」的,無形體的、精神上的東西一樣是可受因果作用的,例如名譽、外 在自由在我們的經驗領域是可以侵害的,無法侵害的是價值,因為價值位於理念
73 鍾宏彬,同註 32,頁 39。
74 Binding 之主張,請參考鍾宏彬,同註 32,頁 40~45。
75 新康德主義西南德意志學派的理論,請參考鍾宏彬,同註 32,頁 68~81。
76 關於 Welzel 的學說,詳見鍾宏彬,同註 32,頁 109~118。
77 Claus Roxin 著,許絲捷譯,法益討論的新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 211 期,2012 年 12 月,頁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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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超越人的經驗範疇。因此道德、意識型態、宗教等被歸類屬於價值的種種 信念,因為價值的存在不可能侵害,只能被違反,有被侵害可能性的是非價值觀 的「情感」,至於值不值得保護?不是存在面能解決的問題,只能留待價值面處理。
第二目 法益捍衛的價值-抽象人類形貌
法益的價值面應填入何種價值?從法益理論誕生初期,Binding 認為78只要立 法者願意,可以填入任何的東西,到新康德主義79的文化價值,再到新黑格爾主 義學者 Welzel 的毫無限制80,然後又回到 Lampe 的文化價值81,最後才由 Roxin 和 Sax 等人填入了基本法的價值決定82。這段價值觀變遷歷程,反應的正是時代 背景和與之相呼應的哲學思想,同時也代表著,法益的價值面就只是當代價值取
法益的價值面應填入何種價值?從法益理論誕生初期,Binding 認為78只要立 法者願意,可以填入任何的東西,到新康德主義79的文化價值,再到新黑格爾主 義學者 Welzel 的毫無限制80,然後又回到 Lampe 的文化價值81,最後才由 Roxin 和 Sax 等人填入了基本法的價值決定82。這段價值觀變遷歷程,反應的正是時代 背景和與之相呼應的哲學思想,同時也代表著,法益的價值面就只是當代價值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