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探究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體系,首先須了解何謂就業服務。《就業服務 法》第2條規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就業 服務法是在1992年5月8日正式公告實施,至今又經過了13次的修訂。其立法之主 要目的在於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因此,在就業服務法中,
即明文記載就業服務之定義。另參照勞發署勞動力發展辭典提到,就業服務係指 媒合求才與求職者以安排國民充分就業之各種服務,是減少磨擦性失業,促進充 分就業的主要措施,故應提供充分的就業訊息、暢通求職與求才的管道,並作有 效的媒合,以促進國民充分就業。
一、 就業服務的意義
就業服務是就業安全體系中的一部份,也是促進國家人力資源有效運用的必 要措施。國家相關部門為了使國民就業獲得安全保障,避免遭遇失業的恐懼,即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須負責提供就業服務,將就業服務視為一種公共服務。就業服 務的主要任務在於積極參與及促進就業市場中人力資源的配置,以協助人與事之 間的媒合,其意義可分為傳統消極及現代積極兩方面。就其傳統意義而言:就業 服務是依其專業功能,加強就業市場組織,掌握人力供需動態,迅速提供就業資 訊,並提供必要之職業輔導,以減少就業市場中求職者與求才者之間產生就業訊 息不對等之摩擦性失業;另一方面,就業服務的現代意義除了辦理求職求才登記、
媒合人與事、及提供求職者適當之職業輔導外,還需針對產業結構變遷導致結構 性失業者,因其本身工作技能不符就業市場所需,藉由提供職業訓練,使其能學 得符合目前產業所需之技能,企業界更能獲得所需之技術人力;此外針對非自願 性失業者,在其短暫失業期間,辦理失業登記,審核失業資格,核發失業給付;
最後辦理人力預測及人力規劃,使人力資源獲得充分的開發與運用(吳錦才,
1992)。因此,國家須設置相關部門及措施以預防人力供需失調,並媒介及安置 求職者,同時對於非自願失業者於短暫失業期給予失業給付,以維持失業期間之 基本生活安全,實現保障人民工作權與經濟生活之積極性政策工具。
二、 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體系
我國就業服務工作源自1946年新竹縣政府成立職業介紹所開始,其就業服務 型態以「殘補性服務」性質為主軸。直到1992年「就業服務法」立法通過後,就 業服務相關工作正式法制化,該法第12條至第33條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置、
業務與功能,但服務型態仍趨向保守策略與被動式的服務型態 (李庚霈,2007)。
然而因產業結構改變及全球化社會來臨,加上外勞的引進、公務編制人力緊 縮政策、業務外包與失業人數據增等因素下,於2002年「就業保險法」立法通過 並於隔年開始實施,此時就業服務法令轉向勞資政三方應有權利義務作為之積極 勞動概念。整合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業務於就業服務機構,使就業服 務產生初級服務及深度服務的分級概念。另擴展就業服務機構據點,實施一鄉鎮 一據點,於鄉鎮公所內設置就業服務臺,扮演「單一窗口」與「在地(社區)化」
的服務角色,建構完整服務網絡 (胡欣野,2007)。以下將介紹我國就業服務 機構體系之組織類型、服務內容及績效指標:
(一) 組織類型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條規定,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分別由中 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設置,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其所掌理事項如表1:
表 1 我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事項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下設之
業通 http://www.ejob.gov.tw/link/public/public1.aspx
2. 北高二市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 、所屬各就業中心網站 http://www.ejob.gov.tw/link/public/public1.aspx 。瀏覽日期 2014 年 12 月
北高二市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弱勢個案就業服務。臺北人力銀行下設 2 個服務臺提供企 業招募服務,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TYS)提供青年職涯發 展評估、職場體驗實習、職涯成長支持、求職服務與創業 發想平臺服務。
(2)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中心由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及國民就業 服務中心於民國 86 年正式合併。中心分設自辦職訓組、委 外職訓組、求職服務組、求才服務組、特定對象服務組共 5 組,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失業給付、求職求才服務、
就業諮詢(含職訓諮詢)、就業促進津貼、辦理外勞相關 業務等業務;另外下設 5 個就業服務站、10 個就業服務臺,
直接提供就業服務。
3.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
2005 年 1 月 1 日依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成立,是全國第一個自行辦理就業服務業務的縣市政府。
中心設置就業輔導課,原職業訓練業務因組織編制及 2010 年 2 月 3 日修正業務職掌後移出,中心將專責就業媒合及 發展就業促進相關措施。其業務內容包括求職、求才、就 業諮詢、個案管理服務、資遣通報、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管理等;另下設 3 個就業服務站,9 個就業服務臺及 1 個 行動辦公室1,直接提供求才求職登記、就業推介、就業諮 詢、勞工法令諮詢等服務。
4.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主要分為兩課,第一課主要辦理求職、求才登記及就業
1「 就 業 服 務 行 動 辦 公 室 」配 置 基 本 必 要 設 備 及 隨 車 配 置 一 名 就 業 服 務 員 , 提 供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 就 業 媒 合 、 就 業 諮 詢 及 宣 導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訊 息 。
媒合、就業輔導、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雇主服務、
辦理現場徵才活動、就業市場資訊收集、分析及提供、申請 聘僱外國人之協助、配合中央辦理之業務等事項;第二課針 對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及輔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短期性就 業方案、個案管理服務等業務;另下設 6 個就業服務臺直接 提供就業服務。
5.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
分設行政訓練課及業務推動課,行政訓練課辦理職業訓 練相關課程,有失業者職業訓練部份、第二專長職業訓練班、
新移民職業訓練班部份;業務推動課則針對就業服務,辦理 求職登記、推介適性工作、提供深度就業諮詢、提供求職、
徵才活動訊息、辦理就業促進講座、辦理求才登記及徵才活 動等求職與求才服務;另下設 5 個就業服務臺及 3 個駐點服 務。
(二) 服務內容
因應就業保險法實施,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行三合一就業服務,
結合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業訓練,建立單一窗口,簡化服務流程,
明確分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就業服務流程規劃為五大服務區域,
即接待區、就業資訊區、雇主服務區、綜合服務區及諮詢服務區,其 服務項目、工作要領及流程,詳見圖3如下2:
1. 接待區:
主動了解民眾需求並引導至各服務區,中心工作人員帶 領志工採定點及走動式服務,依民眾需求引導至就業資訊區、
綜合服務區或雇主服務區。
2台灣就業通
http://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jobtraining/docDetail.aspx?uid=1585&pid=1584&docid=1826 0。瀏覽日期 2014 年 12 月 26 日。
2. 就業資訊區:
查詢就業及職訓資訊、填寫求職登記表、失業給付申請 表、設置服務作業流程圖、提供宣導品、自行尋職。
(1) 對於求職者、請領失業給付者及欲查詢就業資訊者,由專 人提供協助。
(2) 對於可自行尋職者由專人協助使用資訊系統,查詢並列印 就業機會後自行尋職。
(3) 對於欲查詢就業資訊者(就業市場趨勢、職業生涯資訊),
由專人協助使用資訊系統。
(4) 對於無法自行尋職者由專人協助填寫求職登記表,並引導 抽取號碼牌後至綜合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
(5) 對於請領失業給付者協助填寫求職登記表及失業給付書 表,並引導抽取號碼牌後至綜合服務台申請失業給付。
(6) 設置明確醒目的服務作業流程圖與資訊工具使用步驟(如印 表機、傳真機使用方式及網路求職資訊系統登記使用規定)。 (7) 提供職業訓練資訊、就業服務業務宣導品(如:就業促進
津貼、技能檢定簡章等)相關就業資訊、報刊與雜誌,以 利求職者索取並查詢相關就業資訊。
(8) 提供求職所需機具設備(如傳真機、印表機、投幣式影印 機或投幣式電話)。
3. 雇主服務區:
求才登記、建立求才資料庫、僱用獎助津貼、外勞相關 業務。
(1) 協助雇主辦理求才登記(含申請外勞國內人才招募)及資 料建檔。
(2) 開拓就業機會(廠商聯繫、辦理現場徵才活動、推動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等)並建立求才資料庫且定期清結。
(3) 受理僱用獎助津貼申請。
(4) 核發求才證明書及辦理外勞轉換新雇主作業。
4. 綜合服務區:
求職登記表建檔、簡易諮詢分類服務、推介就業、失業 給付書表審核及建檔
(1) 求職登記表建檔。
(2) 簡易諮詢對象包括:失業給付初次申請者、失業給付認定 達三次以上者、一般求職者且為就業弱勢者、領有身障手 冊具有工作意願如經推介一般工作機構就業不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A. 持有精障轉介單。
B. 有參加身心障礙職業訓練需求者。
C. 就業意向不明需接受深度職業輔導評量。
D. 有明顯溝通障礙者。
E. 三次以上求職失敗,推介困難或就業穩定度低者。
F. 需要相關就業措施(如職務再設計、雇主試用初期 補助計畫、訓用合一等)。
G. 需聯結其他資源(社政、教育、衛政)資源者。
H. 經進行基礎電腦能力測試(學前)有單元能力不合格 者。
(3) 依其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情形,分類服務如下:
(3) 依其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情形,分類服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