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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兵制的演變

第三章 募兵制現況分析探討

第一節 我國兵制的演變

我國1933年公布兵役法,多年來係以徵兵為主、募兵為輔,以反攻大陸為 主要目標,著重傳統戰術運用,以兵力之多寡為主要作戰考量,先後經歷12次的 修正變革。2000年以後募兵制議題浮現,在民意影響下,政府遂於2004年至2008 年陸續檢討現行兵役制度並實施改革,期間也先後納入國防役、替代役等役種,

逐步規劃於2016年底邁向全面「募兵制」。我國兵制的演變可以分成以下列幾個 階段(林冠琦,2005;兵役法,2014):

一、民國創建初期(1911年至1944年)

1911年國家創建初期兵力總數約170萬19,當時國家領導模式未臻成熟,各 地軍閥私自募兵,各據一方,擁兵自重。1923年孫中山先生認定「救國必須救黨,

建國必須建軍」為當時革命建國的兩大任務。救國的基本工作為改組中國國民 黨;建設真正的革命軍必須創辦軍官學校,這是黃埔陸軍軍官學校創辦的由來。

時至北伐、全國統一後,1933年我國頒布「兵役法」,將兵源區分為國民 兵、常備兵兩類,服役年齡為18歲至45歲男子,採徵、募併行制度,服役時間為

19 1937 年國軍戰鬥序列。網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37%E5%B9%B4%E5%9C%8B%E8%BB%8D%E6%88%B0%E9%AC%A5%E5%BA%8F

%E5%88%97。查詢日期:2015 年 7 月 16 日。

現役3年、正役6年、續役至45歲止。後因徵兵制僅限地方自治區實施,其餘未實 施地方自治之地區以志願募兵為主,故1935年第1次修訂「兵役法」20,讓兵役 制度事務管轄權得以明確劃分,徵、訓、用制度得以初步完成。

1937年5月憲法公布,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我國兵 役制度獲憲法依據。政府於1943年將服役定為全民義務,每年徵集常備兵入營服 役,並緊縮免役、緩役範圍。初期國民兵區分國民兵役、甲種國民兵役、乙種國 民兵役三種,滿18歲為國民兵及齡,20歲為常備兵現役及齡。常備兵由徵募併行 改為徵兵制為主,志願兵役為輔,除軍士官及特種兵3年外,常備兵現役改為2 年,並增列服兵役權利義務以及女子服役規定。

二、政府遷臺時期(1945至1979年)

1946年第3次修訂「兵役法」,擴充兵役範圍,將原有的兵卒役及陸軍增列 軍官、軍士、兵卒役三等,並增加海、空軍。同時為使作戰時兵源補充順暢,增 列補充兵,役種區分為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3種,目的為因應當時國共內戰 需求。1949年政府播遷來臺,海峽兩岸分治,當時兵力數約維持於60萬。1951 年因應反共需求,第4次修正「兵役法」,刪除步兵軍士及特種、特業兵為期3 年,常備兵高中以上畢業生服役1年,特種兵、特業兵1年6個月規定,經考選優 秀者提拔為預備幹部,以應戰時需求。1954年配合「精練常備兵、廣儲後備兵」

政策,第5次修正「兵役法」,將本法分為總則、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後 備軍人、兵役行政、徵集、召集、權利義務、妨害兵役及附則等10章,軍官役區 分常備軍官、預備軍官,士官役區分常備士官、預備士官,目的是完善軍官、士 官部隊骨幹培育及考選制度。1960年修訂服役年限:常備兵現役陸軍役期2年、

海空軍3年、補充兵服役陸軍為3至6個月、海空軍及特種兵3個月至1年,明訂徵 兵檢查體位區分甲、乙、丙、丁、戊等,依體位服兵役,甲、乙等服常備兵役,

丙等服乙種國民兵役,丁等免役,戊等難以判定者應再複檢。1971年陸軍將裝甲、

化學、兵工、通信、砲兵等5個兵科列為「陸軍第一特種兵」,當時「兵役法」規 定陸軍役期仍為2年,惟以行政命令於其退伍同時另發為期1年的臨時召集令,因 此實際役期3年。此一作法引發兵役公平性之爭議,直到1985年才被蔣經國總統 宣布廢止。1979年鑑於兵員不足,配合「反攻復國」國策要求,將原年滿20歲徵 兵檢查翌年徵集入營規定,修正為年滿19歲徵兵檢查,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 間修正為5年為限。隨著國家戰略情勢的升溫,兩岸政治實體的對抗,此時期的

20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F0040001。查詢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兵役政策特色為逐步擴張可用兵員,強化國防武力。

三、改革開放時期(1980年迄今)

1980年代政府開始民主化改革,並於1987年解除戒嚴令。1988年因應兵役 公平、社會變遷及建軍備戰需要,將海、空軍3年役期改為各軍種役期皆為2年,

1999年更調整為1年10個月,自2004年起至2008年期間每年役期逐年縮減2個月,

2008年役期更縮短為1年,兵力總數因國軍組織變革由2001年385,000人,逐漸降 低至2005年296,000人、2008年275,000人。

國防部為善用精實案所產生之超額役男人力,並增進公共服務能力,在不 影響兵員補充、降低兵員素質、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採行替代役,並試辦志願役 士兵招募制度。2006年7月縮短為1年6個月,2008年役期縮短為1年,並持續擴大 辦理志願役士兵招募,將志願役士兵服役年限由3年延長至4年,朝向「募兵為主、

徵兵為輔」、徵募比為6:4的目標。

為配合募兵制的推動,2005年11月立法院通過「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讓高中、職畢業男女可服志願兵役,

待遇提高,女性從服志願軍、士官役,放寬到志願士兵役。同時為顧及各役別的 平衡,軍、士官以志願役為主,義務役為輔;士兵以義務役為主,志願役為輔。

2012年國防部在陸續完成「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及「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之法制程序,奠定募兵制法源基礎後,經1年8個月的驗證,志願役 士兵招募不如預期。國防部於2013年9月12日經行政院核定展延「募兵制」執行 驗證階段至2016年底。因為戰略思維改變,我國兵源總數從建軍初期的170萬人 下修至今兵力總數為215,000人(國防部,2015a),逐步由徵募併行制轉向募兵 制。上述沿革除配合國防需求為主軸外,兵制亦受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人口 結構變遷影響,且越來越受民意動向左右,這個可從役期急速縮減為1年可以看 得出來。

無論徵兵或募兵策略,除役年齡逐年降低,目前均需考量國防科技、社會 公益與役男生涯暨實業研發需求,國防部陸續納入國防役、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 等役種,使兵役制度朝向多元服役方案發展,整體戰略從攻勢作戰轉向被動性的 防衛固守。但也正因國家認同的分歧、軍中封閉的文化、國人價值觀念改變等因 素影響,已對我國服役環境與兵役制度有相當程度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