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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規或統計對於相關輸入資料及參數之既有規定

第四章 案例討論

第一節 我國法規或統計對於相關輸入資料及參數之既有規定

在上一章中我們已知道本評估模式在消防隊搶救效能上是以「時間」及「效 能」兩項主因為考量,因此在本章各節中,我們也將以這兩大主題進行討論!

一、 時間項目

在時間的部份,除了通知時間是由居民反應狀況及機率來進行計算,在本 節中不再進行討論外(因該值會與火警的探測方式有相關,包括自動警報、撒 水系統等),其餘之時間共有派遣、準備及行進時間三個部份。根據國內實務 上的規定,或者是統計上的數值,分述如下:

(一) 派遣時間

在 119 勤務指揮中心接獲報案之後,直到針對被派遣單位接獲指令並完成 出動人員通知的整個時間過程,國內法規並無另行規定。但根據文獻資料的分

101102,及問卷調查過程中於台中市消防局 119 勤務指揮中心所觀查之結果,

平均處理時間約為 20∼40 秒間,因此在本研究當中,即選定 30 秒為基本之派 遣時間。

(二) 準備時間

在消防單位尚未自警政體係獨立之前,在「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所火警 搶救規定」中明定,消防隊之準備出動時間,在日間以 60 秒為限,夜間則以 90 秒為限。根據統計資料(表 4-1),平均準備出勤時間為 1.0221 分鐘,相當 於 61.33 秒,因此在本研究中採用 60 秒為基本準備時間。

101 張忠誠,「都市消防系統配置規劃之研究」,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六十七年,第 24 頁。

102 蔡喜哲,「台北市消防隊區位之研究─以中山、大同、延平、建成四區為例」,國立中興大學法商 學院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一年,第 15 頁。

表 4- 1、消防隊平均反應及搶救時間103

項目 地區 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 總平均值 平均準備時間 1.0986 1.1174 0.8504 1.0221 平均行進時間 4.2555 3.5816 3.7217 3.8529 平均佈線時間 1.4797 1.2048 1.2968 1.3271 平均火勢控制時間 11.1356 11.7285 10.6054 11.1565

至於其他相關因素可能造成的延遲,則利用模式中的加權結果進行調整。

(三) 行進時間

根據民國七十八年頒訂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構組織編制及車輛 裝備配置標準」中之規定,除了轄區狀況特別(諸如人口稠密或轄區遼闊之地 區),其服務面積以 9 平方公里為原則,且消防車需能在 5 分鐘內能夠到達。

因此在考量消防隊的行進時間時,應不可超過 5 分鐘為其上限。以 9 平方公里 的正方形配置來考量,若是以由消防隊到火場的直線距離來換算,取直角行進

(如圖 4-1),則可得總行進距離為:

X1+X2=1.5+1.5=3(公里)

以 5 分鐘為其行進時間,可計算得平均速度約為:

3÷5=0.6(公里/分鐘)=36(公里/小時)

所以上述兩個條件同時進行考量,且不計算道路流 量、道路寬度及轉彎等因素時,其平均行進時間均為 36 公里左右。

圖 4- 1、消防車直角行進路線

若以日本 8 分消防為例104,全部時間扣除通報(約 2∼2.5 分鐘)、出動(約 0.5 分鐘)及射水準備(約 1.5∼2 分鐘)之時間,其所剩之時間則為行進時間,

約為 3.5 分鐘,平均行進速度以 24 公里進行考量。但國內學者之研究指出105, 以台北地區交通較繁忙者為考量,其行進速度約在 30∼40 公里之間;倘若以 台中市為例,在市區中主要幹道在上、下班交通流量最大之時段中,其平均行 駛速度(以一般車輛而言,不可有任意超車或是行駛慢車道之行為)約為 30 公里。以上兩個數直均較日本所評估者為快,但卻與本國法規規定之數值相當 接近!因此在考量消防車在平時(非交通流量大的時段)的實際行進速度上,

103 游家祝,「台灣都會區消防力規劃及消防分小隊配置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研究所碩士 論,民國八十六年,第 100 頁。

104 陳弘毅,「消防學」,鼎茂出版社,民國 79 年,第 43∼49 頁。

3公里

3 公里 X1

X2

消防隊

應尚可較 30 公里來得快些!

根據式 3-19 及 3-20 可得知,行進時間基本上與消防隊址與搶救客體間的 距離成正相關,因此在模式中計算必需由實際量測之行進距離 D 值來轉換,

而不採用統計上的數值為基本行進時間(模式計算結果約為 3 分鐘左右)。以 國內都會區調查而言106,一般搶救行進距離均比 0.61 公里來的大(約 1∼5 公 里間)。因此若以式 3-20 為適用,將該式兩邊對時間進行微分,可得下式:

t

D

/dt=(0.65+1.0559D)dt

⇒ 1=1.0559V ⇒ V=0.95…(式 4-1) V 即為平均行進速度,單位為㏎/min,因此若轉化為時速,則為:

0.95 ×60=57(㏎/hr)………(式 4- 2) 顯然時速 57 公里比上述調查之 30 公里大得許多,但模式中以式 3-20 所 轉化之數值為基本行進時間,是不考量行進時之交通狀況,因此仍需進行相關 因子的權重調整,所以行進速度可能會有高估,但卻與實務上的實際消防車車 行速度較接近。為了進行影響行進時間相關因子權重的調查,必需設定一個基 本時間值,因此根據表 3-1,我們將其定為 4 分鐘(約 240 秒)。

(四) 佈署時間

基本上,第一梯次到場的消防車在就定位之後,消防人員便需穿著空氣呼 吸器、準備搶救器材及佈署水線入內並開始放水搶救。消防隊到場佈署的時 間,會受到搶救客體的影響,諸如建築物的高度、面積及內部隔間等之狀況。

如果以日本 8 分消防之考量,該時間大概為 1.5∼2 分鐘。

但以我國而言,在「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所火警搶救規定」中明定,出 水時間必需在 3 分鐘以內;但若以表 4-1 中之調查數值,消防隊一般可在 1.3271 分鐘佈署完畢,約為 80 秒。因為在模式當中,並不再另行計算佈署的時間,

為了保守起見,因此在本文中則採用約統計數值兩倍之時間 2.5 分鐘(約 150 秒)為佈署時間來進行計算,亦可滿足法規之要求。

二、 效能項目

根據上一章所述,影響到消防隊搶救(滅火及救援)效能之因子,共有消 防人員的數量、體能狀況、裝備狀況及後勤支援之狀況。對於相關之規定,詳 述如下:

(一) 消防人員數量

我國消防人員數量的計算,是依據地區人口數量來進行消防車輛之計算,

106 同註 103,第 91 頁。

再依消防車所規定之所需消防人員數量進行轉換。在車輛的部份,以與火災搶 救之救災車輛而言,根據民國八十五年公佈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 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之規定,其配置如下:

1、 消防車: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及五萬人以上之鄉、鎮每一萬人配 置消防車一輛;三萬人以上不滿五萬人之鄉、鎮每一萬五千人配置消 防車一輛;不滿三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二輛。至於其種類則視各 轄區狀況進行調整。

2、 救災車、消防勤務車、消防船、艇、直昇機:視轄區狀況需求進行配 置,並無數量上之換算標準。

再依同標準第五條規定,相關人員計算方式如下:

1、 雲梯消防車:每車 8∼10 人。

2、 水塔消防車:每車 6∼8 人。

3、 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高低壓消防車、幫浦消防車:

每車 5∼6 人

4、 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害調查車、緊急救護 車、特種通訊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災情勘查車、泡沫原液車、火場 鑑識車:每車 2 人。

5、 救災指揮:每車 1 人。

6、 其他車輛、消防船、艇、直昇機、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 置員額。

以上的規定是消防隊內所需總員額之計算,若以「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所火警搶救規定」中之要求,以場所危險度來區分:

1、 高度危害場所:需消防車六輛,必要時增派水庫車,消防人員不得少 於廿五∼三0人。

2、 危害度較低的場所:消防車三輛,消防人員不得少於十二∼十五人。

若以擁有兩輛水箱車,一輛水庫車所組成車組的分隊而言,依計算分隊所 需人員數量應為 15∼18 人,並以三班制為勤務分配考量,則一日在勤者約有 10∼12 人。若以危害度較低的場所而言,該車組與人數均能滿足要求!以 12 人計,每部車輛上需有 4 人。

但以統計數值而言(如表 4-2),第一梯次總平均出動人數為 11 人,而每 輛車之平均搭載人數約 3∼4 人,大至上符合上述之要求。

表 4- 2、都會地區轄區第一梯次平均出動之人員與車輛數分析表107 項目 地區 台北市 台中市 高雄市 總平均

警消(B) 16.5 6.1 10.8 11.1

義消 0.9 9.6 1.4 4

水箱車(A1) 2.7 1.5 1.3 1.8 水庫車(A2) 0.32 0.53 0.81 0.55 雲梯車(A3) 0.74 0.35 0.65 0.58 救護車 0.99 0.58 0.73 0.77 平均每車乘載人數

(A1+A2+A3÷B) 4 3 4 4

(二) 消防人員體能狀況及戰技訓練

消防救災為了要能操作笨重的裝備器材、搬運受困無能力逃生之人員及進 行立體救災動作,需要大量的體能負荷,因此在「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

中第貳點即提到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能「鍛鍊強健體能,並能熟練救災之技能」。 訓練的項目共分為:

1、 個人訓練:又可分為學科與術科兩項,其中與體能戰技有關者為術科 部份力,而術科又可區分為體能訓練及技能訓練兩類。本模式需進行 考量者即為體能訓練之部份,按此規定,本項目需測試跑步、單槓、

舉重、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及負重訓練六項。每週至少需執行兩日,

每日不得低於一個小時。

2、 組合訓練:包括消防車操及救災演練,而實施的時間每月至少一次,

每次不得少於四個小時。

3、 集中訓練:綜合人訓練和組合訓練各項目及災害救生訓練,以消防局 或大(中)隊為實施對象,每半年實施三至六日。

4、 職前訓練:熟悉轄區狀況及災害類型,充實救災知能,以達到基本的 救災能力,實施的對象僅為新進同仁,期間三至七日。

若以體能而言,針對六項訓練項目每年均需進行檢測,並以六十分為合 格。至於戰技訓練則可透過上述各項訓練來完成。

(三) 消防搶救裝備

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針對火災搶救裝備之部份是消防隊能否成 功達成救災目的的關鍵。針對這個項目,我們將其分為以下三點進行討論:

1、 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

消防車的數輛及種類在前面已有詳述,因此不再討論。至於隨車應備之器 材工具,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所火警搶救規定」又可細分為:

消防車的數輛及種類在前面已有詳述,因此不再討論。至於隨車應備之器 材工具,依據「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所火警搶救規定」又可細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