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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我國的無障礙環境

一、 我國無障礙環境的法制與設計規範

我國在2007年新公布實施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即言明: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 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從上述的條文內涵中,開宗明義 即表明政府保障身心障礙者政策的立場,因為身心障礙者在社會族群中經常 處於被忽視的弱勢地位,該法立法的目的在使身心障礙者在就醫、就學、就 業時,協助其發展獨立自主的能力,並能像普通人一樣,安全方便的使用各 種物理環境與設施,進而達到機會均等、全面參與社會的理想。至於要如何 能達到這個目標,首要的步驟就是要建構一個全面無障礙的生活環境。

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推動上,應可自1980年實施「殘障福利法」之後開

始算起。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制與設計規範上的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 段(曾思瑜,1996)。研究者認為,我國在2007年立法公布實施「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及2008年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公布實施後,

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令規範將更臻完備,可謂進入「進展期」。

(一)1988年以前是「萌芽期」

在世界各國重視殘障者權利以及人道主義的潮下,我國也開始重視起 殘障者的福利問題,於是在1980年公布實施「殘障福利法」,此法依殘障 種類及範圍將殘障者分為七種,並規定殘障者福利、復健等事項,這是國 內 首 度 列 有 無 障 礙 相 關 規 定 的 法 規 , 它 是 推 動 無 障 礙 環 境 最 早 的 法 源 依 據。此法之頒布,明示殘障福利由消極的養護,轉變為積極的扶助。隔年 再訂定「殘障福利法施行細則」,詳細定義各類障別與等級。然至此對殘 障者之福利也僅限於教育、職業訓練、醫療等方面而已,對於提供殘障者 方便的日常生活環境卻尚未重視,僅能說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二)1988年到1990年為「觀念推廣期」

1988年內政部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第十章「公 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這是我國建築法規中,第一次將身心障礙者 行動需求上的考量納入法規。這些條文乃是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簡 單規範,規定公共建物無障礙環境設施(坡道、導盲磚、樓梯、升降梯、

衛浴設備、觀眾席、停車位)之規格,並列舉出十四項三十種應設置無障 礙設施的建築物,是國內無障礙環境規範的起源。至此,有關無障礙環境 規範在法制上才稍具約束效力。

此法主要目的是保障身心障礙者對建築物的基本需求「可及性及使用 性」,但條文中僅列舉部分公共建築物,侷限於點狀設施的規範層面,相 較於美國與日本,前者在1964 年早已於將無障礙設施納入「都市大眾運 輸法」中,並於1990 年的ADA 法案中將交通的障礙要求徹底排除;而日 本的運輸省在1983 與1990 年分別制定交通工具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反觀

目前國內的發展仍僅停留在「建築物的無障礙環境規範」,可見我國保障

「無障礙設計」實施的法規及其精神理念、涵蓋範圍、規範內容等落後美 國與日本等先進國家甚多。

(三)1990到2007年是「建設期」

1990年修正「殘障福利法」,將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顏面傷殘者、

植物人.老人癡呆症患者、自閉症者也定義為殘障者,將殘障的種類及範 圍由原有七種擴大到十一種,並修正放寬前原有殘障類別鑑定等級。並在 第二十三條中明訂公共建築物、設施、活動場所、交通工具都該考慮到無 障礙環境之設計,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並規定舊有建築物 在五年內改善,否則停止其使用執照。

「殘障福利法」於1997年第二次修訂,因為殘障在字面上有不雅並具 歧視的意味,且具有針對殘障的施與不佳感受,在1997年並更名為「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此次立法特色及修正要項包含了名稱修正、增訂罰則等,

但仍視身心障礙者為弱勢,需要被「保護」。

從「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立法沿革來看,1980年制定的26條「殘障福 利法」,整體內容是相當貧乏且無約束力的,直到1990年,修訂後的「殘 障福利法」增加為31條,並在無障礙環境的實施上增加罰則,規定各公共 建築物、活動場所應該設置方便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始具有強制性的 約束力,此後有關於無障礙環境的觀念才更加普及。

1997年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第十條第七項:國家對於 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學輔導及生 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憲法為為我國法律之母 法,亦即為眾法源之依據,此次增修條文明確指出對身心障礙者之生活保 障。

綜觀上述,國內在此三時期無障礙環境方面之相關法令規定,主要有 憲法增修條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特殊教育法、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手冊

等,其中前三項為保障行動不便者之生活、工作、教育等權力,規定需有 相配合之無障礙生活環境,而後兩者則為建築設計規範,說明建築物各項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之 設 置 與 空 間 尺 寸 等 規 定 。 其 中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與 1988 年公佈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之十一條條文,為台灣在無障礙環境上實施之重要法制依 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為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力之一般法規中,保障 其對建築之可及性,屬於實施依據之母法;而「建築技術規則」則在於擴 大修正現行建築基準法的一般規定,加入對身心障礙者需求考量的規範手 法,屬實際設計評估的規範。唯一不足點,乃設計施工之細部規則仍無法 源依據。

(四)2007年後是「進化期」

我國從1980年實施「殘障福利法」推動無障礙環境至今,已逾二十多 年 , 從 中 央 機 關 至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皆 投 入 大 量 經 費 及 人 力 , 然 成 效 依 舊 不 彰。從國內專家學者的相關研究及實勘報告中,得知在有關無障礙設施之 細部設計,缺乏詳細周延及明確一致之規定。雖然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中規定,公共建築物之 種類及適用範圍,有關無障礙環境設施「至少必須設置一處」或「視實際 需要自由設置」,包括室外引導通路、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 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位等,此法 雖屬強制性之法令,但對設施細部之規範僅能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於1998年 所 出 版 的 「 公 共 建 築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與 設 備 設 計 施 工 手 冊 」 及 2004年修正更名為「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兩本手冊,此兩本手冊卻屬 參考性質,相較於英美日,我國在推動無障礙環境的法律層級,仍顯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內政部於2008年3月已完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部分條文修正,並自2008年7月1日施行,同時亦於2008年4月訂定發 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2008年7月1日生效。

「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之原則說明如下(廖慧燕,2007):

1.規範仍系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所定行動不便者使 用設施規畫設計之規範,除另有規定外,以新建之建築物為適用範圍。

2.研訂方向:考慮國人身高尺寸與生活習性等本土特性、不同障別及一 般人皆可利用使用之通用性、國內產品及技術之可行性、設施之經濟 性、耐用性、易維護性及永續性等。

3.條文架構:條例作明確周延之規定、視需要提供圖例輔助說明、並儘 量使用現有相關法令之名詞及定義。

4.尺寸標示:以公分為單位,明確標示尺寸,對淨空間及誤差範圍皆作 明確規定。

國內對無障礙環境做最清楚的設置規範之文獻,就以1998年內政部營 建署所出版的「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與設備設計施工手冊」

為最。而新的設計規範除明確規定設計規範之適用範圍,並將設施設備佐 以圖文,其設置的標準與規範,做了鉅細靡遺的陳述,並能融入「通用設 計」的世界趨勢,相信此規範將是未來設置無障礙設施時最重要的參考依 據(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條文,如表2-6)。

表2-6 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條文

表6 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條文(續)

表6 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及條文(續)

從2007年修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後,國內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將更完善。此次修法之名稱修正,係視身 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與一般人應有之權益一樣應獲得保障;並修正 各專章名稱,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健康權、教育權、就業權、經濟安全、人身 安全等範圍重新規範,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給予支持服務。從「殘 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歷程,

我國的身心障礙者福利已從隔離取向,走向照顧、保護取向,再逐漸朝向支 持獨立生活取向。而新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逕付立法程序並公 布實施後,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的法律層級將由原先的「規則」,進化到具有 強制性的「法令」層級,如圖2-2(廖慧燕,2007),無障礙環境的推動將更為 落實,也代表我國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價值有長足的進步。因此,

研究者將2007年以後稱為我國無障礙環境的「進展期」。

圖2-2 我國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

資料來源:修訂自廖慧燕(2007)。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微軟視窗簡報

資料來源:修訂自廖慧燕(2007)。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草案[微軟視窗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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