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無障礙環境理念的歷史沿革

一、 起源

早在 1949 年美國人 Tim Nugent 曾在伊利諾大學的香檳城校區中,開啟 了建設無障礙環境的思潮,他在校園中施作斜坡道,並設專車接送身心障礙 學生以幫助身心障礙者就學。雖然 Tim Nugent 是殘障者,但他受到自助、

自創機會、不依賴福利的思潮所致,感受到傳統建築物中既有的階梯、狹窄 的大門,阻礙了殘障者進入與使用,也阻絕了殘障者獨立自主的機會,因而 興起了建立無障礙環境的意念(康美華,1999)。

1950 年 丹 麥 的 啟 智 教 育 工 作 者 卞 -麥 克 遜 (N.E. Bank-Mikk-elsen)提 出

「正常化原則」的觀念,他認為一般人應對智能不足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行 動不便者加以照顧,身心障礙者不但應受到立法的保障,同樣享有與一般公 民同等的權利,與其有關的各種服務措施亦應相對受到重視。受到丹麥革新 的影響,瑞典人那傑(B.Nirje)於西元 1969 年發表一篇名為「正常化原則及其 在 人 類 管 理 上 的 含 意 」 之 文 章 , 內 文 對 於 正 常 化 原 則 的 精 神 與 內 涵 加 大 闡 述,且為第一篇專述正常化的英文稿,發表後正常化原則的影響逐漸擴及到 全球(江宗祐、李明洋、林嘉齊,1997)。

無 障 礙 環 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 正 式 起 源 於 北 歐 史 坎 第 亞 半 島 (Scandinavia)諸國為解除對精神薄弱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主張讓殘障 者 也 能 和 一 般 人 一 樣 在 地 域 社 會 過 普 通 的 生 活 , 使 殘 障 者 回 歸 社 會 主 流 (Main-stream) 、 達 到 社 會 整 合 、 統 合 (Integration) 的 目 的 , 即 所 謂 正 常 化 (Normalization)理念的抬頭。強調「只以健康的人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正 常的社會」,主張讓身心障礙者也能和一般人共同生活。此種「正常化」福 祉思潮讓殘障者回歸社會主流,達到社會整合和統合的目的(引自曾思瑜,

1996)。

隨後,因為身心障礙與行動不便者回歸社會與一般普通人共處的結果,

致 使 原 本 為 普 通 正 常 男 子 所 設 計 的 各 種 設 施 亦 應 該 讓 身 心 障 礙 行 動 不 便 者 毫無困難的使用,因而「無障礙環境」的觀念乃繼「正常化原則」後廣為人 知並受到普遍的重視(李素珍,2001)。

二、 國內外無障礙環境的歷史沿革

在 1950 年以前,世界各國對殘障者所採取的措施大多是將其自一般的 社會中孤立、隔離出來,當時認為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

收容機構或療養院是最經濟、最好的方法,在隔離政策下,因為「不在視線 範圍之內,也就不在關心範圍之內(out of sight-out of mind)」(田蒙潔,2001)。

在美洲方面,1959 年底開始美國總統任命成立委員會準備及檢討「無 障礙環境」設計基準之設立。同年,歐洲召開關於建築障礙的會議,並議決

「考慮肢體障礙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築」。1961 年美國國家 標準協會 ANSI 所訂定的「關於美國身體殘障者易接近、方便使用的建築。

設施設備的基準規範書」(Specifications for Making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Accessible to and Usable by the Physically Handicapped ,又稱 A117.1),這 是世界上最早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的規範,它很快的引起世界各國的關 注,西方國家紛紛效仿,並競相設立無障礙環境設計的相關法條,例如:1963 年 英 國 訂 定 「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易 於 接 近 建 築 物 的 基 準 」(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s),並於 1978 年公布「身體殘障者的住宅設計基準」,

1979 年公布「身體殘障者的建築規則」;1969 年瑞典,制定「身心障礙者 的建築基準」(SBN 67, Sweden Building Norms);1965 年加拿大制定「身心 障礙者建築標準」(buildings Standards for the Handicapped)等等。與我國鄰 近的日本,於 1974 年東京都町田市制定全國最先驅的「町田市福祉環境整 備綱要」,1982 年頒布「考慮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計標準」,之後各縣市 及地方自治體也紛紛著手於「無障礙環境」相關法規之訂定(引自曾思瑜,

1996)。

我國在無障礙環境理念的推展,以1980 年開始實施「殘障福利法」推 算起,國內推動「無障礙環境」的歷史相當短,和歐、美、日等國比較起來,

整整落後了二十年之久。1980 年我國政府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這是 國 內 首 度 列 有 無 障 礙 相 關 規 定 的 法 規 , 它 是 推 動 無 障 礙 環 境 最 早 的 法 源 依 據。「殘障福利法」在 1990 年及 1997 年經過兩次較大的修訂,因為「殘 障」在字面上有不雅及具歧視的意味,在1997 年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2007 年政府大幅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更名為「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更有數項變革,以符合世界趨勢潮流,維護身心障 礙者之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之機會,至此我國對行動不便者保 障法令,才更往前跨出一大步。

1988 年內政部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增訂第十章「公共 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這是我國建築法規中,第一次將身心障礙者行動 需求上的考量納入法規。這十一條條文雖然只是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的 基本規範,但已將殘障者對生活環境的相關需求明文化,也可算是國內推動

「無障礙環境」的具體作為。綜觀國內多年來推動無障礙建築環境,從中央 機關至地方政府皆投入不少人力、物力,為符合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1988 年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後,經歷三次修正後,為配合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相關規定,於 2008 年第四次大幅修 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期望提昇無障礙建築環境品質。

楊財興(2006)指出,國內有關無障礙環境之規範,僅侷限於點狀設施的規範 層面,相較於美國與日本,前者在 1964 年早已將無障礙設施納入「都市大 眾運輸法」中,並於 1990 年的 ADA 法案中將交通的障礙要求徹底排除;

而日本的運輸省在 1983 與 1990 年分別制定交通工具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1994 年更訂定使高齡者與殘障者能安全舒適的使用建築物。

綜觀國內的發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修正實施,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訂定發布,之前仍僅停留在「建 築物的無障礙環境規範」,在「無障礙設計」實施的法規及其精神理念、涵 蓋範圍、規範內容等落後美國與日本等先進國家甚多,約束力也只侷限在命 令的法律層級,但 2008 年後,配合相關法規的頒布施行後,相信我國在「無

障礙環境設計」的落實將指日可待,如表 2-1。(針對我國無障礙環境相關法 令規範內容,將於本章第四節詳細摘錄與說明)。

表2-1 我國與美日兩國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比較

國別 台灣 美國 日本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篇第十章

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

美國殘障者法案 ADA

促進高齡者、身體 殘障者便利使用特 定建築物相關法律

制定年代 2008 2008 1990 1994

約束效力 法令 規範 法律 法律

目的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 禁止公民權法的差 別待遇

促進高齡者、殘障 者能便利的使用建 築物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