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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財稅關係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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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財稅關係之探討

關於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依其定義可得。所謂會計,依據美國會計 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AA)1966 年發布的《基本會計理論說明 書》(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 ASOBAT),將其定義為「對經濟資 訊的認定、衡量及溝通程序,以幫助使用者作出決策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 measuring and communicating economic information to permit judgments and

decisions by user of the information.)」11;而稅務會計之定義,我國學者併無一致 看法,王建煊(1973)認為稅務會計主要目的是研究如何根據稅法相關規定,藉由 會計方法,將交易事項據實記載,以計算課稅所得額;許崇源(2008)認為:「稱 整個認定、紀錄、衡量與報導企業課稅所得的活動過程為『稅務會計』可謂適當」

12。許崇源教授進一步說明,由於財務會計之目的為真實報導企業財務狀況,以 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攸關、可靠即可比較資訊,並協助其作成判斷與決策,因此 財務會計衡量之所得亦應作為課稅基礎較為合理13

關於我國目前財稅關係,黃士洲(2006)研究發現在司法實務上並無一致性看 法,雖部分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法令未規定者,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 處理14,但稅捐稽徵機關與多數行政法院法官見解為財稅分離,認為財務會計與

11 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 1966.

12 許崇源,2008,稅務會計 稅法與會計實務,台北:新陸書局。作者主要主張係,除經濟與社 會政策之影響外,於所得衡量基礎處上應財稅一致。

13 參見前揭註第 6 頁:「……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目的不完全相同,前者以公正表達企業財務 狀況暨經營結果為目的,而後者則以財政收入為目的,有時兼作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之手段。

基本上除了因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特別考量外,財務會計所決定之財務稅前所得與稅務會計 所決定的課稅所得,實無不同之需要與道理。因為財務會計之所得,既然是合理公正之所得,

自亦應為課稅之基礎,既不應多徵亦不應少徵,以免傷及稅源,並維護公帄課稅原則……」

14 如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971 號判決:「……按「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 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

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為稅查 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制定之「財務會計準則」

係以公報方式公布,提供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之指引,使財務會計工作有明確準則可循,財 務報表能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與現金流量之變動情形。依上開查核準則之規定,

僅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相關法令(含查核準則)之規定未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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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增訂的角度而言,並非如同多數行政法院及稽徵機關「財稅分離」的見解。

由於我國所得稅法近年來強調「實質課稅原則」,而此原則係指當課稅對象 之外觀形式與其經濟實質不一致時,應按其實質進行租稅之課徵,但對於「經濟 實質」的認定,除依據德國「經濟觀察法」以外,並無進一步說明。本研究認為,

在財務會計已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觀念下,本於量能課稅原則,此「經濟實 質」應以財務會計之認定與衡量為原則,因此,財稅一致應是維持量能課稅原則 與實質課稅原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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