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我國辦理課後照顧政策類別之研究
扶植弱勢,供給資源,是一個國家社會福利進步的展現。因此教育部首先於 85 年度開始規劃「教育優先區計畫」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實踐社會正義。又陸 續補助教育經費,實施各項扶助政策,以改善教育環境,達成實質上的公平。
壹、教育優先區計畫
一、計劃制定的背景與目的隨著 e 化時代的來臨,知識經濟的發展已是國家競爭力的指標。教育改革總 諮詢報告書指出要帶好每一位學生,教育部在教育品質上量的擴充與質的提升方 面不遺餘力。長期以來,地理環境的殊異,或是社會發展的迅速,造成教育資源 分配不均,產生城鄉教育失衡及少數弱勢族群未受到積極照顧的現象 (教育部,
2008)。教育部曾於 83 年度補助臺灣省教育廳試辦教育優先區計畫,參考英國教 育優先區的作法,沿襲過去試辦的經驗,教育部自 85 年度起開始審慎規劃,擴 大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並擬訂 10 項教育優先區指標。補助原住民及離島地 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一直是教育優先區重要的補助項目之一,96 年度更近一 步整合攜手計畫,力求在公平、公正之原則下,俾使有限經費發揮最大效益。同 時並增列寒、暑假亦可申請辦理學習輔導;如遇師資不足得外聘師資或結合社會 資源辦理 (教育部,2008)。透過教育資源的分配,照顧學習弱勢族群學生,能 縮短城鄉差距,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社會正義原則」的精神。並達成以下 目標:
(一)規劃教育資源分配之優先策略,有效發揮各項資源之實質效益。
(二)改善文化不利地區之教育條件,解決城鄉失衡之國教特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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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處境不利學生之教育成就,確保弱勢族群學生之受教權益。
(四)提供相對弱勢地區多元化資源,實現社會正義與教育機會均等。
(五)促進不同地區之國教均衡發展,提升人力素質與教育文化水準。
二、辦理學習弱勢學生之學習輔導補助指標與項目沿革
(一)85 年度開始實施的教育優先區計畫中,就設置有「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課 業輔導」補助項目,且包含五項指標對象:
1、弱勢族群學生比例偏高的學校 2、離島及特殊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3、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國中升學率偏低之學校
5、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
(二)86年度補助項目不變,但增加「青少年行為適應積極輔導地區」之新指標對 象;故其指標對象也擴大範圍為六大項目:
1、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2、離島及特殊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3、隔代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國中升學率偏低之學校
5、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
6、青少年行為適應積極輔導地區
(三)87年度則將原「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課業輔導」補助項目增設「發展教育 特色」項目,指標對象維持不變。
(四)而88年度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項目因故未包含學習輔導項目,但仍參考教育 優先區計畫的相關指標規定,以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國民小學課業輔導專案計 畫的方式來加以推動辦理,其對象包含如下:
1、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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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離島或特殊交通不便之學校
3、隔代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
(五)89年度與90度教育優先區恢復辦理課業輔導補助項目,補助項目名稱修改為 「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學習輔導及發展教育特色」,其補助對象則包含:
1、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2、離島或特殊交通不便之學校
3、隔代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青少年行為適應積極輔導地區
5、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
但也同時限定「青少年行為適應積極輔導地區」只能申請教育特色補助目,
將其排除於學習輔導項目之外。
(六)91年度起,更特別將學習輔導補助項目獨立設置,成立「補助文化不利地區 學校學習輔導」補助項目,並規劃出四大指標對象,加強對於學習弱勢學生 的課業照顧:
1、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2、離島或特殊交通不便之學校
3、隔代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
(七)為配合台灣近年來社會之變遷,補強每8位新生兒中即佔1名的「新台灣之子」
所不足的家庭教育功能,92年度起,乃將外籍配偶子女比例偏高的學校首次 納入「補助文化資源不利地區學校學習輔導」的指標對象範圍內,希望藉由 更周詳的規劃,來落實對於弱勢學生的照顧,因此,計畫補助對象擴大至以 下各類型學校:
1、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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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離島或特殊交通不便之學校
3、隔代教養及單(寄)親家庭學生及外籍配偶子女比例偏高之學校 4、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之學校
(八)93年度,除了將計畫補助項目名稱修改為「辦理學習弱勢學生之輔導」外;
同時為了回應國中英語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所呈現出的雙峰現象,於是將國中 學習弱勢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也列入計畫補助範圍內,用於擴大對於弱勢學 生的照顧,而補助對象也增至5項指標類型學校。94年度雖維持原先指標對象 之範圍,但因指標對象名稱更動而有所調整,又其內容分別為:
1、原住民比例偏高之學校 2、離島或特殊交通不便之學校
3、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外籍、大陸 配偶子女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學齡人口嚴重流失地區之學校 5、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九)95年度計畫補助項目名稱不變,但卻更正為四大指標對象:
1、原住民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之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4、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十)96年度至98年度,除了將計畫補助項目名稱修改為「補助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 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外;且指標對象因名稱更動而有所調整,又其內容分別 為:
1、原住民學生比例偏高之學校 2、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學校課業輔導教學之補助項目,名稱上有些許修正外,其內涵皆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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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時數做為補救學習的實施方式。課業輔導教學逐年的名稱修正整理如 表 2-3-1 所示:近 3 年之「學生課業輔導」屬於持續穩定的指標,且限定於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之學校來實施,顯見此二類地區之學童有學習輔導之必要。
表 2-3-1 教育優先區計畫 85-98 年補助「學生課業輔導指標」變動表
年度 指標變動情形
85 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課業輔導教學
86 同 85 年度
87 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課業輔導教學及發展教育特色
88 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89 補助文化不利地區學校學習輔導及發展教育特色
90 同 89 年度
91 同 89 年度
92 補助文化資源不利地區學校學習輔導
93 辦理學習弱勢之學生學習輔導
94 擴大照顧學習弱勢之學生學習輔導
95 辦理學習弱勢之學生學習輔導
96 補助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97 補助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98 補助原住民及離島地區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輔導
資料來源:教育部教育優先區計畫(2009)。
三、辦理教育優先區課後輔導補助原則 (一)課後學習輔導:
1、過去是每校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 144 節,今年更改為 112 節。(以每週 4 節×14 週×2 學期)(檢附課程表及上課總節數)
2、補助教師鐘點費:每節/國中 360 元,國小 260 元。
(二)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
1、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 144 節。(每夜 2 節 ×每周計畫輔導夜數 ×周數) 2、補助教師輔導鐘點費同課後學習輔導。
(三)補助行政業務費:
1、辦理課後學習輔導或夜間學習輔導,每節補助 20 元。
2、支出項目包括工作人員加班費、業務費、水電及材料費。
(四)寒暑假學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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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暑假最高補助 80 節,寒假最高 20 節。
2、補助教師鐘點費:每節/國中 400 元,國小 360 元。
(五)學習輔導相關經費應核實支領,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四、辦裡學習弱勢學生之學習輔導作業原則
(一)申請學習輔導分國中、國小課後學習輔導、住校生夜間學習輔導二項。
(二)學習輔導應於其辦理時間限定為該年度內之課後 及寒暑假時間 實施。課 後學習輔導應以目標學生為主,並在學期中辦理為原則。惟若國中學期中執行有 困難,或有特殊需要,得在核定節數範圍內,擬具教學計畫,報經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定後,於星期例假日或寒暑假辦理。輔導時間不得利用自習及午休時間辦 理。
(三)課後學習以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限,而寒暑 假辦理時,可增列藝文及體能活動,惟暑假不得超過 40 節,寒假不得超過 10 節。並以原班級實施為原則。如班級人數未滿 6 人時(今年度人數從 10 下降至 6 人),國小採同年段混合編班,國中採同年級混合編班。
(四)課後學習輔導以補救教學為主,為確保學習輔導成效,實施時間不得與本 計畫其他活動重疊。
(五)本項補助依編(設)班之班級數補助經費,若將目標學生融入原有班級上課實施課 後輔導時,學校得因應實際需要依據現行會計審計法規之規定,統籌支用教師鐘點 費,以對特殊需求之目標學生,實施個別輔導或補救教學。
(六)以指標一~(四)及指標二~(二)「人數指標」申請補助者,日間學習輔導編 班以 20 人為上限,採混合年級方式編班(例:目標學生 20 人以下編成一班,21 ~40 人編成二班,依此類推)。
(七)在師資與編班人數之規範部份,寒暑假辦理學習輔導,如師資不足得外聘 師資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如由退休教師授課,不得支領鐘點費,僅可支領教
(七)在師資與編班人數之規範部份,寒暑假辦理學習輔導,如師資不足得外聘 師資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如由退休教師授課,不得支領鐘點費,僅可支領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