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近零能源建築之執行方式、策略與進程
第四節 我國近零能源建築之推動策略探討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 章綠建築基準專章,包括:
(1)屋頂與外牆隔熱性能、(2)建築外殼耗能量、(3)立面開窗部位之窗熱 傳透率與遮陽係數、(4)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及(5)外殼等價開窗率等,
現行外殼性能管制基準規定已相當完善,雖可管制建築物來自外部的熱 能,有效減低建築空調負荷與耗能,惟因建築技術規則僅針對建築構造 體本身,未包含耗能設備,故未針對建築主要之耗能設備如空調、照明 等,訂定設計之耗能基準。
而我國綠建築標章係屬自願申請性質,以生態 (Ecology)、節能 (Energy Saving)、減廢(Waste Reduction)及健康(Health)為主軸,簡稱 EEWH 系統,評估系統採「綜合性能」評估,包括 9 大指標38,其中日 常節能指標,係以設計手法為主,包括建築外殼、空調及照明等 3 部分 進行建築物的節能設計把關,要求比現行建築法規規定嚴格 20%,惟綠 建築分級評估係屬綜合性能評估,非針對能源單一性能所定,亟需強化 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標示。
37:第五類廢棄物衍生燃料(refuse derived fuel, RDF-5)是指將生質物進行破碎、分選、乾燥、混合 添加劑及壓縮成形等過程而製成之錠型燃料,再供應終端能源設備使用。
38 :9 大指標包括 1.生物多樣性、2.綠化量、3.基地保水、4.日常節能、5.二氧化碳減量、6.廢棄物 減量、7.室內環境、8.水資源、9.污水垃圾改善。
惟無論是強制性節能法規或自願性綠建築標章,現階段皆無法計算 出設計建築物之耗能量,亟待建立建築能效評估系統,方能作為推動近 零能源建築計算之基礎。爰此,本所業於 109 年度完成綠建築標章系統 下發展建築能效評估系統(BERS)草案,及研訂近零能源建築之定義 及基準,未來將採分年分階段方式,以現有之綠建築標章制度為基礎,
逐步發展建築能效標示系統,進而作為計算近零能源建築之標準。
考量評估系統的信賴度與節能效益,BERS 暫時被限用於較具規律 使用特性的建築物,係因此類建築物有高室內發熱、空調時間長、耗能 較高、較具公共利益,且此類建築物較具穩定營運模式因而較能確保系 統評估的精準度。依照「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附表一及 附表二(詳附錄一),BERS 暫時設定適用於以下 10 類建管行政建築分 類之範圍,如表 4-7 所示,非此範圍的建築類型因商場效益、私人隱私、
營運模式差異大、耗能預測精準度較差,暫被排除於 BERS 的適用範圍 之外。
表 4-7 BERS 適用之 10 類建管行政建築分類表
項次 組別 組別定義
1 A-1 集會表演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臺之場所 2 B-1 娛樂場所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3 B-2 商場百貨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4 B-3 餐飲場所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5 B-4 旅館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6 D-1 健身休閒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7 D-2 文教設施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臺設備之場所 8 F-1 醫療照護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9 G-1 金融證券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10 G-2 辦公場所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含研究實驗空間)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研擬之我國近零能源建築推動策略,說明如下:
1、推動方式:
(1) 透過實施成效良好之綠建築標章,帶動建築物自主標示建築能 效等級:
未來新建建築物申請綠建築評估系統-基本型(EEWH-BC),或 既有建築物申請綠建築評估系統-舊建築改善類(EEWH-RN)、
既有建築類(EEWH-EB)(草案)時,均可自主選擇於取得標 章時,同時標示建築物能效等級及單位樓板面積耗能量(EUI),
藉由現有綠建築市場規模作為出發點,結合建築能效標示制度,
將可有效推動近零能源建築之認證工作。
(2) 鼓勵標竿企業示範,帶動其他民間單位參與:
藉由全球「社會責任投資(SRI)」與「企業社會責任(CSR)」概 念興起,可鼓勵國內知名企業所屬建築物優先符合近零能源建 築水準,藉由標竿企業之示範,除可帶動其他民間單位參與外,
亦可提升該企業之環保永續與綠色形象,有利爭取國際大廠合 作,為雙贏策略。
2、推動順序:
近零能源建築之標示,需配合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評估系統,考 量綠建築標章涉及新建建築物之容積獎勵,影響層面較大需謹慎評估,
故建議優先以鼓勵既有建築物自願申請方式試行推動,再逐步擴展至新 建建築物。
3、實施範圍:適用對象包括 (1) 新建建築:
A. 非住宅類:選擇具高室內發散熱、高耗能、高節能潛力、高公 共性等特性之建築物,標示其能效較具動效益(八二法則39之策 略),故建議以表 4-7 所列之 10 類空調型非住宿類公共建築物
39 :19 世紀末由義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所提出,指任何一組東西中,最重要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約 20%,其餘 80%儘管是多數,卻是次要的,因此又稱八二定律。
為初期適用範圍,再視推動情形逐步檢討納入其他類型建築物。
惟上述 10 類建築類型中,考量其整體耗能及公共性,建議可先 就 B-2 商場百貨、F-1 醫療照護、B-4 旅館納入,再逐步納入上 述其餘類型場所。
B. 住宅類:建議以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H-2 供特定人 長期住宿之場所等納入實施。惟考量新建住宅於完工交屋時常 為毛胚屋,僅公共設施空間如梯廳、管理室、交誼廳、健身房 等方會裝設照明、空調及電器等設備,故針對此情況之住宅類 建築,建議可針對公共設施空間作為標示範圍。
(2) 既有建築:
A. 非住宅類:現階段優先以具有官方能源統計驗證、具較高能效 預測信賴性、具公共效益性者為對象,包括 B-2 商場百貨(僅限 於獨立使用之便利商店)、B-4 旅館、D-1 健身休閒、D-2 文教設 施、F-1 醫療照護、G-1 金融證券、G-2 辦公場所等 7 類場所優 先納入。
B. 住宅類:考量其個別耗電密度不高且家電用電不易掌控,初期 暫予排除適用。
4、評定方法:本所於本(109)年度刻正辦理建築物能效計算基準與標示 之研訂,規劃將於 110 年出版「綠建築評估手冊-建築能效標示 (EEWH-BERS)」,未來可作為評定建築能源效率之方法。
5、建築能源效率分級:將建築耗電密度(Energy Use Intensity, EUI),參 酌歐盟建築能效標示方式,及我國各類建築的 EUI 母體分佈,規劃 由高至低依序採第 1 至 7 級能效分級。其中建築能效超越第 1 級能 效等級之前百分之五十者即符合近零能源建築,其標示為第 1+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