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近零能源建築之執行方式、策略與進程
第五節 我國近零能源建築之推動進程探討
依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第 4 條明確 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 139 年(西元 2050 年)溫室氣體 排放量,需降為基準年 94 年(西元 2005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 50%以 下。爰行政院於 106 年 2 月 23 日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 下簡稱行動綱領),明確擘劃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政 策總方針,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我國溫室氣體階段 管制目標,以每五年為一階段滾動檢討。
經相關部會研商之共識,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路徑將規劃採先緩後加 速的方式,如圖 4-6 所示,並設定我國 109 年(西元 2020 年)溫室氣 體排放量較基準年 94 年(西元 2005 年)減量 2%,並將以 114 年(西 元 2025 年)較基準年減量 10%及 119 年(西元 2030 年)較基準年減量 20%為努力方向,減量責任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 境部門共同承擔。
圖 4-6 我國六大部門排放現況與短中長期減量目標 資料來源: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行政院環保署
為依循行動綱領之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建議我國推動近零能源 建築之進程,可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採分年分階段方式推動,
透過實施成效良好之自願性綠建築標章,帶動建築物自主標示能效等 級,進而有效提升綠建築設計水準,以引導達到近零能源建築標準。本 研究針對綠建築標章體系下,研提我國近零能源建築之推動進程及規劃 工作項目,說明如下:
1、鼓勵既有建築物自願參與階段(2021~2025 年)
初期針對既有之非住宅類建築物優先推動,至既有住宅類建築部 分,因其個別耗電密度不高且使用行為不易掌握,將視整體推動情形再 予逐步檢討納入。考量就高耗能、高公共性等特性之建築物納入實施較 具推動效益,建議初期可優先納入 B-2 商場百貨(初期僅限於獨立使用 之便利商店)、F-1 醫療照護、B-4 旅館等使用類別建築物,以達立竿見 影之節能效果。
本階段規劃之工作項目如下:
(1) 建立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標示制度、訂定近零能源建築之定義 及評估基準。
(2)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以 配合建築能效標示制度之實施。
(3) 辦理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標示案例之試評工作,並滾動檢討建 築能效標示評估系統。
(4) 邀集產學研召會研商綠建築標章之建築能效標示評估系統內容,
並辦理公開閱覽廣徵各界意見。
(5) 新增發布「綠建築評估手冊-建築能效標示(EEWH-BERS)」、「綠 建築評估手冊-既有建築類(EEWH-EB)」。
(6) 辦理建築能效標示評估系統及近零能源建築設計技術之人員培 訓講習。
2、納入新建建築物自願參與階段(2025~2030 年)
先針對新建之非住宅類建築物,除針對公有建築物全面實施外,考 量整體耗能及公共性,建議優先以空調型非住宿類公共建築物為實施對
象,再逐年檢討納入新建之住宅類建築物。
本階段規劃之工作項目如下:
(1) 檢討修正發布「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EEWH-BC)」、「綠建 築評估手冊-住宿類(EEWH-RS)」。
(2) 持續辦理建築能效標示評估系統及近零能源建築設計技術之人 員培訓講習。
(3) 受理新建及既有建築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案件,透過 綠建築標章審核認可,逐步累積我國近零能源建築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