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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推動近零能源建築之概況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與探討

第二節 歐盟推動近零能源建築之概況

由於歐盟各成員國經濟、地理、政治、技術等現況差異甚大,因此 各歐盟成員國無須全盤採納歐盟議會之決議,端視該決議之強度而有所 差異。歐盟法律有兩種層級,一種為基礎法(又稱為創始條約),另一 種為歐盟與第三國間、成員國間或成員國與第三國間之國際條約,頒布 時共有五種層級:規則(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決定(Decision)、

建議(Recommendation)與意見(Opinion)。其中所謂指令的意義便是 考量到各國之差異,因此僅公布原則事項,而將施行細節交由各成員國 自行決定。

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於 2002 年通過第 2002/91/EC 號的《建築能 源效能指令》(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 EPBD),是目 前歐盟最重要的和綱領性的建築節能政策文件。EPBD 在 2003 年 1 月 已經正式成為歐盟強制性法律文件,並要求各成員國在 2006 年 1 月前 將該文件結合成員國的具體情況在轉化期限內立法實施。自 EPBD 生效 以來,歐盟各成員國紛紛考量本國具體情況並依 EPBD 的要求採取相應 的建築節能措施。EPBD 對歐洲建築節能影響範圍廣大,並且不斷持續 改良精進中。

EPBD 根據不同建築物的能源消耗特徵及附屬設施情況,制定計算 能源利用情況的架構方法,同時,EPBD 要求歐盟成員國利用該指令所 提供的方法,制定出新建築以及需要改造的現有建築的能源利用標準。

對於建築物能耗要求,重視的項目包括:能耗設備(例如:鍋爐、空調 等必需定期檢查效率以及能耗)、建築本體氣密性、以及外圍結構保溫 性。對歐盟各成員國產生最大影響為建築物能源護照(EPC)制度之推 動,必需建立專家制度,由獨立、具有能力的人員進行檢查,以及提供 必要建議。

EPBD 於 2010 年納入近零能源建築(Nearly Zero-energy Building,

NZEB)之實施時程要求,該指令第二條針對近零能源建築定義為:「能 源效率甚高之建築,並以一年內整體消耗之初級能源(Primary Energy)

總量做考量,需小於或等於由現址(On-site)再生能源所產生之能源,

亦即由他處生產之再生能源不能列入計算,例如生質燃料、離岸風力 等」,該指令強制規範各成員國(Member States)須於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所有公有建物以及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所有新建物均達到近零能源 建物的目標,為目前世界各國推動建築節能最為積極之單一區域。EPBD 所訂定之實施時程如圖 3-4 所示。

圖 3-4 EPBD 於 2010 年訂定的近零能源建築物(NZEB)之實施時間表 資料來源:EPBD,2010

另根據歐洲議會於 2018 年 4 月最新通過的《建築能源效率指令》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Directive,EPBD)修正案14

1、既有建築物的翻修政策:

,要求歐 盟會員國須在 2020 年 3 月前制定或修正國內相關建築法規以符合EPBD 要求,該修正案於 2018 年 7 月 6 日已正式生效。這次修正有兩大重點:

歐盟的建築部門占能源消耗約 40%,為最大的能源消耗部門,考量 歐盟有 35%的建築超過 50 年,大部分既有建築物屬於老舊且未使用 節能建材與設備,經調查約有 75%的建築物能效不佳。然而各會員 國對於既有建築翻修缺乏有力的策略,每年翻修率僅介於 0.4%-1.2%

之間,故本次 EPBD 2018 修正案中,要求會員國於 2050 年以前全

14:Commission welcomes final vote on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18_3374)

部建築物需達到低碳排或零碳排標準(low and zero-emission),並提 出明確路徑圖與政策,以加速既有建築翻修,除可帶來能源效益外,

並具有帶動節能產業經濟發展等雙重利益。

2、加強建築能源管理與能源監測:

導入智慧科技的運用,加強建築物的自動化控制,要求耗能達一定 規模的建築物應加裝能源管理系統,以掌握即時能源消耗資訊,如 果發現異常能耗,就可以即時發現問題。並建立建築智慧指標(smart readiness indicator),代表建築物智慧就緒(smart ready)的程度,例 如使用智慧系統與能源管理的能力,包括建築物的空氣品質、耗能、

溫度自動監測資訊、網路連線等內容,惟並無強制性。此外這次修 正也規定建築必須配有電動車的充電設備或預留管線。

歐盟議會雖己對近零能源建築進行原則性定義,但實施日程、金融 補助等細節仍需要各個成員視國情以及條件,在未來持續進行訂定。各 成員國針對建物制定能源效率標準時,仍應包含下列內容:建物外殼性 能(Air Tightness)、通風性能、空調性能(Heating and Cooling)、建 物 座向、地理位置、被動式太陽能系統(Passive Solar System)、被動式建 物設計 (Passive Solar Protection)、與室內溫溼度條件(Indoor Climate),

其中非住宅用建物尚需另外考慮照明(Built-in Lighting)、主動式太陽 能系統(Active Solar System)或其他再生能源、汽電共生、區域冷暖調 度、自然採光等。

然而由於歐盟各會員國橫跨不同氣候帶,各地的能源價格、施工成 本、和建築形式都不同,導致能效的計算方式也不一樣,為了讓政策具 備經濟可行性,故歐盟並未對「近零能源」定義賦予一致標準,反而開 放各會員國自行就國內現況與市場機制,以成本效益(cost-effectiveness)

原則加以定義。

根據歐洲建築性能研究所(Buildings Performance Institute Europe,

BPIE)2015 年發表之《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Definitions Across Europe》報告 15

表 3-2 歐盟各成員國對 NZEB 之實施情形及基準概況

2018-2020

視建物規模 75-80% PE 90% PE 75-80% PE 90% PE

15:BPIE 2015 報告: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Definitions Across Europe.

(http://bpie.eu/uploads/lib/document/attachment/128/BPIE_factsheet_nZEB_definitions_across_Europ 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