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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典型僱用之概述

第三節 我國非典型勞動之發展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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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非典型勞動之發展與現況

壹、我國非典型僱用型態興起背景

非典型勞動型態的工作者在我國發展歷程中,定期契約工與獨立承攬人/

自營工作者其實已有相當長久的歷史,而部份工時勞工過去常以「兼職/兼差」

的型態出現,勞動派遣則是約自 1989 年開始至 2000 年之後加速成長78。嚴格 而論,此四類非典型勞動型態的發展狀況不一,因各類工作者在定義、出現時 程與受關注程度的差異,以致於官方統計資料難以維持一致的完整性與正確 度。

由於我國勞工相關法令幾乎均以「有一定雇主、全時工作、不定期契約」

的「典型勞動型態工作者」為立法重心。因此,非典型勞動型態的工作者常受 不同法令的規範(如獨立承攬人/自營工作者多以【民法】規範承攬人和定作 人的關係),或法令涵概層面不足(需依從行政命令或主管機關解釋令),其所 獲得的保護/保障不如典型勞動工作者完整、健全。此外,在四類非典型勞動 型態工作者中, 派遣勞工、部份工時工作者與定期契約工有較明顯的「勞工-雇主」關係,而 SOHO 族79則是「承攬人-定作人」的關係;「勞工-雇主關係」

的認定也連帶影響所適用的(勞工)法令。

人力派遣業於國內已發展十餘年,然真正穩定成長為近幾年80。主計處在 2008 年時首度進行臨時工統計,該統計發現,將正職以外的兼職、臨時人員和 派遣人員相加,約有 65 萬人,佔總體勞動力的 6.24%。但事實上,官方統計數 字已經落後,去年第四季雷曼兄弟倒閉掀起金融風暴後,台灣臨時工比率已悄 悄成長,根據 104 人力銀行最新調查,2009 年 3 月,派遣、接案、兼職等非正 職職缺佔所有職缺比率已達 19%,每五個新增的工作機會中,就有一個是臨時

78 楊朝安(2004),〈當前台灣人力派遣的問題與對策〉,收錄於楊朝安主編,《人力派遣大革命》, 台北:才庫人力資源事業群,頁 211-229。

79 全名為:「smaill office and home office」。

80 謝靜蓉(2005),<人力派遣將成為職場主流>,《錢雜誌》,第 226 期,頁 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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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81

貳、我國非典型僱用相關法制及現況

一、我國非典型僱用相關法制

(一)定期契約工(fixed duration contracts of employment)

國內勞基法第九條將勞動契約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並規定臨時 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得定為定期契約82。若為持續性工作,則 應定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包含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臨 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 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 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 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至於「短期性工作」與「特定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就勞動基準法之立 法原旨,該法第九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可於預見期間完成,完 成後別無同樣工作標的者。「特定性工作」是謂工作標的係屬進度中之一部分,

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之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

(二)派遣勞動(dispatched workers or temporary help agency workers)83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研擬之「勞動派遣法」草案第二條規定:「派遣勞

81 林宏達、林育嫻(2009),<白領小心!你 1 小時值多少?百萬臨時工>,《商業周刊》,第 1117 期,頁 72-78。

82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 意思者;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三十日者;惟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83 朱聖惠(2008),〈派遣「女」王?--勞動彈性化對女性勞動參與之影響〉,「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九十六學年度研究生研究計畫暨論文發表會」,(2008 年 5 月 27 日),台北:東吳大學,

http://www.scu.edu.tw/society/publish/official/96-2/conference/02.pdf 。

84 於民國 103 年改制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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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乃係指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訂定要派契約,派遣機構經僱用之勞工同意後,

在勞動契約關係下,派遣該勞工至要派機構,受要派機構指揮監督且提供勞務」。 因此,界定「派遣勞動」最明顯特徵是「僱用」和「使用」分離,在此聘僱關 係之下,派遣員工與其服務的要派公司間,僅有提供實質勞務關係,派遣員工 不屬於要派公司的正式員工,大部份為要派公司處理例行性的非核心事務,也 因為其工作的易取代性,派遣員工無法享有要派公司的重視;但也因為「派遣 勞動」的興起,派遣員工有權利選擇服務的公司,也可滿足工作多樣化與時間 彈性的需求。

另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85(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第 6 次修訂版)規 定,其他工商服務業項下人力供應業(細類編號:7901)係指凡從事職業介紹 或人力仲介、派遣、接受委託招募員工之行業均屬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民國 86 年 10 月 30 日(86)台勞動一字第 047494 號函釋,其他工商服務業 及所屬勞工應自民國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派遣機構應適用 勞動基準法。是以,派遣勞工若受僱於派遣機構或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 單位,雙方約定之各項勞動條件,均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且僱用派 遣勞工之派遣機構當然應遵行所有勞動法令規定之雇主義務。

(三)部分工時勞動(Part-time Employment)86

國內並沒有對部分工時工的工作時數做出明確的定義,依照各單位有不同 定義:行政院勞委會於 1992 年 6 月 29 日公佈以台勞動一字第二 O 四二二號函 發布「僱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87」;復於民國 2014 年 2 月 6 日發布「僱 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為:「謂其 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

85 民國 95 年 4 月 28 日第 8 次修訂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就業服務業項下人力派遣 業(細類編號:7802)係指凡從事於固定期間內派遣所屬員工至顧客之場所以支援工作之行業 均屬之。派遣員工在顧客之工作場所工作期間,不受人力派遣單位直接監督。

86 黃瑞彩(2005),<國際觀光旅館非典型雇用人力運用探討>,台北:世新大學觀光研究所碩士 論文。

87 2003 年 3 月 4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一字第 0920011034 號函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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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 議定之」。

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與勞工局統計之定義:全時工與部分工時工之 劃分,以調查資料標準週就業者每週工作三十五小時為標準,超於三十五小時 為全時工,反之,則為部分工時工作者。而部分時間工作者可採各種不同型式 從事部分工作的時間,有每天的工作時數少於全時工作者,每週工作天數低於 全時工作者,每天的工作時數定數者,均為部分時間工作的形式。

(四)外包(Outsourcing;Subcontracting)

黃仕儀﹙2001﹚88提出所謂外包之概念其概念應與承攬相同,本研究亦採 肯定之,此與我國民法四百九十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一方為他方完成 一定工作,它方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之契約。」完成一定工作為承攬契約 之標的,應完成工作者為為承攬人,給付報酬者為定作人,倘承攬人另行委任 或僱工完成一定工作,稱其為履行輔助人。

二、我國非典型僱用型態之發展現況89

各項相關調查,可以發現自從 2000 年之後,台灣勞動市場內各種非典型工 作者人數,均已呈現明顯增加的趨勢。從表 1 可以得知,無論是部份工時工作 者、臨時性工作者、派遣工作者,從 2001 年到 2013 年,均呈現大幅增加的趨 勢,尤其派遣工作者人數更是上升明顯,從 2002 年的 7 萬 6 千人增加為 2010 年的 35 萬 3 千人。大致而言,我國非典型工作者總人數,10 年來至少上 升了 3 倍。

88 黃仕儀(2001),<我國勞動派遣法制化之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

89 朱聖惠(2008),〈派遣「女」王?--勞動彈性化對女性勞動參與之影響〉,「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九十六學年度研究生研究計畫暨論文發表會」,(2008 年 5 月 27 日),台北:東吳大學,

http://www.scu.edu.tw/society/publish/official/96-2/conference/02.pdf 。

葉秀珍、王德睦(2008),〈台灣非典型就業的發展趨勢及決定因素之分析〉,台灣社會變遷調 查計劃第十一次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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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主計處發佈的人力運用調查統計,凡專任全職以外的工作,均可稱為 非典型就業。2010 年 5 月從事部份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共 72.3 萬人,

佔全體就業人數的 6.92%,較 2009 年增加 3.6 萬人或 0.21 個百分點,增幅低於 2009 年的 0.47 個百分點。據主計處統計,2010 年 5 月就業總人數 1045.9 萬人,

較 2009 年同期增加 21.8 萬人。其中從事部份工時者 38.4 萬人,臨時性或人力 派遣工作者 53.9 萬人,各佔全體就業者的 3.67%與 5.16%,較 2009 年分別增加 1.6 萬人(0.07 個百分點)與 2.2 萬人(0.12 個百分點)。2011 年 5 月從事部分 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 69.3 萬人或占全體就業者之 6.50%,較上年 減少 3 萬人或 0.42 個百分點,其中部分時間工作者 37 萬 8 千人,臨時性或 人力派遣工作者 53 萬 1 千人,各占全體就業者之 3.54%與 4.97%。2012 年 5 月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 73.6 萬人或占全體就業者之 6.79%,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中,部分時間工作者 39 萬 1 千人,

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與部分時間工作者具重疊性)57 萬 4 千人,各占全 體就業者之 3.61%與 5.29%,2013 年 5 月的非典型就業者突破 75 萬人,再創 新高,占所有就業人口的 6.94%,較前期增加 0.15 個百分點,但增幅已逐漸趨 緩。

根據主計處資料顯示,台灣從事非典型勞動之性質仍以基層工作為主,占 了 72.5%,包括保安服務、清潔工作、一般事務助理、機械設備操作、資料登

根據主計處資料顯示,台灣從事非典型勞動之性質仍以基層工作為主,占 了 72.5%,包括保安服務、清潔工作、一般事務助理、機械設備操作、資料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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