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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壹、建構非典型勞動之彈性安全

1990 年代後期,由於經濟全球化的競爭趨勢,以及為了解決長期失業問題、

改革福利體制(welfare reform)、鬆綁勞動市場的管制等,歐洲逐漸興起所謂的

「彈性安全(flexicurity)」的概念,依照較為廣泛的定義來看,「彈性安全」

是指一種政策上的策略(strategy),一方面以特定的方式來強化勞動市場、工 作、工會組織和勞動關係的彈性;另一方面則加強勞動市場內、外之就業與社會 安全,尤其是保障弱勢團體的就業權利。換句話說,「彈性安全」是一種連結「經 濟」和「社會政策」的形式,以及為「勞工」和「雇主」建立共同風險(危機)

管理(risk management)的體系。其主要目標是希望在勞資雙方具有共識的基礎 上創造互惠雙贏(win-win situations)。同時,也希望克服對勞動市場和政策只 談彈性或去管制化等單一面向的分析,進而化解勞動市場與社會安全在傳統上的 對立。

勞動市場彈性化造成之問題包括雙元勞動市場、工作貧窮及社會排除,當勞 動市場變得更有彈性時,工作型態也就變得更多元化,這類型的工作自然也對勞 動者的財務或職業生涯不能有所保障,並且喪失職業階梯升遷或訓練的機會,大 多數這種新型態的工作難以讓勞動者在工作上有成長的機會,增進現有的技術水 準或學習到新的技術,因為對企業而言,在這些人身上投資是不必要的,同時也 會深化雙元就業市場(Dual Employment Market)結構。因此,政府需要加強推 動非典型勞動的技術、教育、訓練與再訓練政策擬訂,並且提供員工在職進修機 會、勞動市場資訊與就業輔導的積極性勞動市場政策。

彈性化勞動市場雖然有提升就業率,降低失業率的效果,但此政策有其副作 用,即一國所得分配的惡化。現有實證研究發現,勞動市場彈性愈高的國家,所 得分配差別愈大,工作貧窮勞工所面臨的高失業風險、彈性剝削導致的低所得風險、

社會安全制度保障不足導致的低保障風險,都共同促使工作貧窮勞工成為被「社會 排除」的一大群人,導致工作貧窮勞工很容易就跌落到社會最底層,從事低薪、低 技術、缺乏晉升機會以及個人工作職涯面臨困境。因此,未來職業訓練之重心不僅 僅是幫助失業者就業,更是要針對現職表面看似未失業但實際上卻礙於自身就業能 力不足之非典型勞動者規劃相關職業訓練政策,以提升其就業力,提升國家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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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質。

「彈性安全」策略對於解決失業問題究竟是萬靈丹,或只是美化就業數據的 一種手段,目前仍爭論不休。但以非典型工作型態來「取代」傳統福利國家所追 求的充分就業(full employment)的目標,是因應全球化的競爭趨勢,還是被動

「配合」經濟體系資本累積的需要?或許是我國政府在追求降低失業率數字時必 須深思的問題。政府面對當前的失業問題,應當從兩方面著手,第一是短期力求 降低失業率,第二是長期優先改善經濟體質解決失業問題,前者是短期治標的策 略,後者是長期治本的作法。

貳、積極建構勞動市場彈性化之社會安全網

非典型勞動型態其中之一項特徵便是所謂的「無社會安全網之工作」,社會 安全體系依舊是建立在典型勞動關係的基礎與要件上,因此無從被歸類為典型勞 動的其他非典型樣態,便會產生難以完全吸納入社會安全體系的問題。總的來說,

對於非典型勞動者的社會安全保障而言,無論「就業中」或「就業後」,都存在 著嚴重的落差,兩個銜接階段之諸如失業就業保險、健康醫療保險、退休金保險 的保障,由於相當程度依附在僱傭關係的形式與期間,因此對非典型勞動將產生 了適用上的困難,即便法律上清楚的規定保障,但事實上落實之情況通常不佳。

目前台灣對於彈性安全的論述多在說明引述國外的經驗,且這些研究幾乎皆 希望藉由國外之經驗來導引我國勞動市場朝向彈性安全制度的發展,認為只有更 彈性化的勞動法制度才會更有利於企業之發展,但是當我們在探討勞動市場彈性 化時,應該是要先思考我國的社會安全制度是否有已經足夠的社會安全網模式,

足以承接那些隨著非典型僱用型態興起的非典型就業者所面臨的失業及工作貧 窮風險。因此,若要達成所謂的彈性安全制度,必須先將我國的社會安全體系建 立完整,而不是先放寬勞動法規、彈性化,這樣才不會使得我國勞動者先經歷了 彈性化的不公平對待,甚至造成社會排除後才想到各項的彌補措施,便為時已 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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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透過職業訓練提升非典型勞動人力素質

由於非典型勞動者多從事企業內非核心業務性質之工作,派遣公司對其提供 的訓練也多為一般性訓練,加上從事非典型工作者多為婦女、中高齡及初次尋職 之青年,其就業力與專業職能不足。而職業訓練在於培養人力,激發人力的潛能,

有助於人力資源的充分開發與應用並且因應產業結構的變化、職業的變化、經濟 國際化等屬於需求層面的結構變化。

日本爰設有「高度職業能力開發促進中心」及「生涯職業能力開發促進中心」

各一所,專責於尖端技術及白領專業人員培訓。訓練對象以在職者培訓為主、失 業者為輔,藉由系統化培訓提升專業勞動力素質,俾支撐產業的發展。另訓練過 程藉由外部講師之活用,新穎設備設施,確保培訓品質,如高度職能開發中心絕 大部分設備係採租賃企業目前使用之設備,少部分設備係屬購買,儘可能模擬企 業真實環境,除供自己培訓用外,並酌收使用費用開放供企業申請使用。

因此,未來政府應該從「彈性安全」的政策思惟出發,擴大提供個別化就業 諮商、就業媒合服務、職業訓練、僱用獎助等各種積極勞動市場政策措施,並且 應強化公共職業訓練功能,健全職業訓練體制,推動非典型勞動之職業訓練政策,

配合就業市場人力需求,輔導其能夠成為典型勞動市場之就業者。此外,應鼓勵 個人投資進修或企業參與非典型勞動者人力資源培訓工作,並表揚培訓之績優企 業。並且輔以就業諮商專業人員與非典型工作者晤談,協助規劃其職業生涯發展,

協助非典型工作者,能夠順利轉銜到典型工作的就業安全保障制度,如此才是顧 及工作貧窮勞工的就業安全需求,真正適合台灣的勞動政策變革方向。

肆、我國未來政策規畫之建議

一、制訂相關法令保護

我國目前針對非典型勞動尚未有專法規範,因此,非典型勞動者常面臨勞動 條件(如:工資)與典型勞動者不平等待遇,及僱用不安定、社會排除、雙元勞 動市場、缺乏教育訓練、工作貧窮等問題。因此,在未來針對非典型勞動職業訓 練部分,可以在就業保險法的適用對象將非典型勞動者納入適用之對象,讓從事 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工、派遣勞動者之雇主都必須強制為其投保,在非典型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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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面臨經濟蕭條造成的失業風險時,在失業期間也可以獲得最低生活水準之保障,

以及提供其參加職業訓練之職業生活津貼補助。

在派遣勞動的部分可以制訂派遣勞動法,或是在勞動基準法納入派遣勞動專 章以維護派遣勞動者之工作條件,以改善其工作貧窮的問題。而在制定勞動派遣 法的部分,日本之勞動派遣法完全鬆綁派遣勞動業引起大量窮忙族問題,值得我 國在未來立法引以為鑑。日本的派遣勞動法於 1985 年通過,其勞動派遣法前後 歷經三次修正,分別為:1986-1998 年勞動派遣部分合法化、1999 年起勞動派 遣完全合法化、2003 年起製造業全面解禁及 2008 年派遣工秋葉原殺人事件及金 融海嘯派遣勞動嚴重失業率—改變勞動派遣政策鬆綁方向,增強了勞動保護的色 彩。我們可以從 1986 年立法後至 2008 年期間的歷次修訂過程發現期派遣勞動政 策是由早期的開放部分行業到完全開放,全面鬆綁的結果在 1990 年代後隨著經 濟低成長、少子化、高齡化時代的來臨,使得企業大量採用派遣員工,非典型勞 動就業人口的大幅增長也出現越來越多的窮忙族,而這些窮忙族大多為青年、婦 女、中高齡族群,其就業風險高,在景氣不穩定時變是最先遭到裁員解僱的一群。

由日本派遣勞動鬆綁進而產生大量窮忙族的社會問題,可以做為我國在未來 研擬勞動派遣法的借鏡。目前我國的勞動派遣法尚未立法,僅有四種不同利益團 體版本的勞動派遣法草案,隨著派遣勞動在近年來以倍數增長的趨勢,筆者認為 制訂保護派遣勞動者勞動條件的法令是有必要的,與其反對派遣勞動專法的制訂 會引起典型勞動者的工作權益,倒不如參酌先進各國勞動派遣法以及勞動派遣發 展情形,制訂保護勞動派遣工作者之專法或是與勞基法增訂派遣勞動專章,在典 型就業者與勞動派遣工作者的勞動條件及勞動權益求取平衡點,除了避免侵害正 式員工的權益也維護非典型就業者的基本勞動條件,方為解決之道。

二、制訂非典型勞動者職業訓練政策

由於非典型勞動這種不穩定的工作型態,不易在職場上累積人力資本;再加 上雇主提供職業訓練之意願較低,將無法培養專業能力,使其會陷入低人力資本、

低薪資之惡性循環,無法在就業市場中獲得永久性工作,成為公司中的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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