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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勞動者職業訓練政策及現況

第五章 日本及我國非典型勞動職業訓練之綜合比較

第二節 非典型勞動者職業訓練政策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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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非典型勞動者職業訓練政策及現況 壹、職業訓練法規與機構

日本政府制訂之職業訓練有關法律,包括「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日本勞 動省職業能力開發局,1994),為實施職業訓練、技能檢定之母法。我國職業訓 練法為我國職業訓練之母法。在職業訓練經費來源及提供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參加 職業訓練之生活費用補助部分,日本「僱用保險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其主要 內容為:協助地方政府設置或經營公共職業訓練、針對預定離職人員或特殊求職 人員辦理職業訓練講習或適應訓練、針對根據「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規定參加 教育訓練人員所給予休假之相關業務、鼓勵員工參加特定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 職業訓練或講習及實施技能檢定與其他增進勞動者職業能力之相關業務。而我國 之「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 運用辦法」第五條第 9 項199;「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第 3 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 保險支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3 項提供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 業諮詢並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之失業者職業生活津貼等,都是職業訓練經費 來源及提供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參加職業訓練之生活費用補助。

日本的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之規範,其中央主管機關 為「厚生勞動省」;職業訓練行政機關為「勞動省職業能力開發局」(職業訓練局)

及都、道、府、縣各級地方政府。我國的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訓練法」之規 範,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行政機關為:職業訓練 局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由上述比較觀察可知,日本與我國在職業訓練機構的主 管機關及行政機關組織架構上是相近似的。

比較不同的是日本將職業訓練方式及內容分為:公共職業訓練、企業訓練及 技能檢定等相關業務政策、方針之審議三類,其分別由:「僱用促進事業團」、「中 央職業能力開發協會」及由產、官、學界代表組成非正式委員會之「中央職業能 力開發審議委員會」負責其業務運作。而我國則是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將職業 訓練機構分為:政府機關設立;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財團法 人設立者三種類別。

199 我國「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 9 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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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及能力開發對策、擴充創造就業機會對策及派遣勞動者保護對策等。我國為 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並減緩基本工資調整對企業之可能衝擊,推動「時薪勞工 僱用獎助」,修正「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除了保留獎助雇主僱用全時勞 工外,並增列獎助雇主僱用部分工時之時薪勞工推動。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由於非典型勞動就業人口並不像日本的蓬勃發展,因

此,僅針對為數較多的部分工時勞動者在因應基本工資之調整制訂「時薪勞工僱 用獎助」之政策,於 2009 年美國次及房貸引起全球性金融大海嘯時,並沒有針 對非典型勞動制訂相關僱用安定、職業訓練及創造就業機會等政策,僅針對特定 對象失業者、長期失業者及青年初次就業者制訂相關因應之僱用安定、職業訓練 及創造就業機會政策;而日本政府在 2009 年金融海嘯時期所推動的僱用安定、

職業訓練及創造就業機會政策其是用對象不僅包括了特定對象失業者、長期失業 者及青年初次就業者、尼特族及飛特族,也包括了非典型就業型態之勞動者(定 期契約工及派遣勞動者),避免非典型勞動者大量遭致裁員所引起的失業潮及面 臨生計無法維持之困境,此乃我國在未來就業政策之擬定上值得學習參考之處。

參、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對非典型勞動者的支援

一、促進事業主實施教育訓練─職涯(career)形成促進補助金

日本政府運用僱用保險基金,協助具僱用保險投保單位身份之事業單位根據 員工之「職涯規劃」,以促進員工職涯形成為目的,實施職業訓練、協助員工自 發性職業能力開發及參加職業能力評價(即技能檢定)等活動。其中包括了針對 非典型勞動者提供的:「短時間勞動者訓練」,其針對短時勞動者(每週工作時數 未滿 30 小時之員工,或和正式員工相較,工作時數較短之部分工時員工、定期 契約員工等)辦理階段性或計畫性之教育訓練,協助短時勞動者提升職業能力,

或使短時勞動者得以轉換為正式員工,其對中小企業補助比例為:1/2(訓練經 費及訓練期間員工薪資),每人以補助 1,200 小時為限;對大企業補助比例為:

1/3(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員工薪資),每人以補助 1,200 小時為限。我國企業教 育訓練之補助對象則是不包括短時勞動者。

二、工作卡(Job Card)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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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卡(Job Card)係日本政府協助欠缺正式職員經歷之勞工累積足夠的勞 動履歷,進而取得更優質的就業機會之制度,其由總表、職務經歷表、學習及訓 練紀錄表、證照(資格)一覽表、求職表(Career Sheet,含就業目標、志向及 職涯諮詢紀錄)以及評價表等表所組成,此制度不僅協助求職者能於原訓練單位 或他單位尋得合適工作(社外採用)或由非正職員工轉換為正職員工(社內登用), 亦幫忙企業經由訓練及評價過程挑選合適人才並透過相關補助金之利用降低人 才培育成本,以促進再就業及僱用安定性。

此外,若求職者需接受進一步教育訓練,此制度藉由結合企業、公共及民間 教育訓練機關等辦理「職業能力形成方案」(含委託職業訓練活用型雙軌訓練制 及短期課程活用型雙軌訓練制、企業實習先行型制度),受訓者結訓後接受企業 評價,並再次透過職涯諮詢,重新檢視工作卡相關資料後,投入求職市場。

我國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並未有類似日本「工作卡」的制度,因此,未來亦 可參考日本工作卡制度,為特別是難以就業之特定對象,如:中高齡、身心障礙 者、婦女、初次尋食之青年、長期失業者等,建立一套求職、職涯諮詢、職業訓 練及僱用安定記錄的整合性制度規劃。

日本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對非典型勞動者之支援包括:促進事業主實施教育 訓練─職涯(career)形成促進補助金、促進勞工自我生涯發展(自我學習)─教 育訓練給付制度、工作卡(Job Card)制度及「Job Cafe」制度。我國公共職業 訓練機構並沒有專為非典型勞動者支援之政策,一般的非典型勞動者若是需要在 職進修或參加職業訓練者,則與一般典型勞動者之職業訓練並無二異;其若是失 業須參加相關之職業訓練也與一般之典型勞動失業者沒有差異。 由上述可知,

我國之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目前並沒有對非典型勞動者的相關支援政策,在面對非 典型就業人數逐年增加的趨勢下,未來勢必應加強對非典型勞動者知相關職業訓 練政策上之支援與協助。

肆、非典型僱用者的企業訓練現況

一、派遣勞工的企業訓練

在派遣勞工之企業訓練部分, 我國與日本針對於非正式員工所實施的工作中 訓練(OJT)的比例皆低。且日本非正式員工針對企業所提供職業訓練及能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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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機會的滿意程度只有 15.3%,可見有八成以上的非正式員工認為自己缺乏企業 所提供的職業訓練;而根據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 2011 年所做的調查報告顯 示我國勞動人力派遣公司有 80.9%為派遣人員辦理教育訓練,19.1%沒有為勞工 辦理教育訓練,以及根據學者研究顯示人力派遣公司提供的訓練課程則多屬於一 般訓練,非專業的技能訓練,且由要派公司提供之教育訓練比利是較少的,蓋短 期性的派遣勞工,多為臨時性、季節性,在時間上較不穩定的工作,要派機構不 太可能投資教育訓練的成本來培訓派遣人員。尤其是登錄型派遣勞工流動性大,

更降低派遣公司提供其教育訓練的機會。

二、部分工時勞動者的企業訓練

根據日本學者所做的調查指出,日本短時工作者所得到的職業訓練機會明顯 少於一般勞工,從調查結果來看,在日常的在職訓練上,正式員工有 78.3%的比 率獲得訓練機會,而短時工作者只有 57.1%的比率,如果短時工作者所擔任的職 務與正式員工一樣時,數據則上升到 66.2%,雖然有所提升,但依舊跟正式員工 有所差距;另外在自行參與職業訓練的補助上,正式員工有 43.8%的機率得到補 助,而短時工作者則是低了許多,僅有 15.8%的機率獲得補助。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0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統計報告,若

以公司規模區分,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有43.4%享有服務單位提供之進修訓練福利 措施,再以有提供部分工時勞工教育訓練之公司做調查,其中約有71.9%的部分 工時勞工對公司所提供的教育訓練是感到滿意的。

綜合上述可知,不論是在日本及我國,部分工時勞動者瘦到公司內部所提供 的教育訓練比例都不高(日本為57.1%~66.2%;台灣平均為43.4%)。

伍、日本非典型勞動職業訓練對我國未來政策規劃之參考

一、職訓體系完整

技能的培養、提升,才能提供產業所需人才及確保穩定就業,日本在人力培 訓方面有完整的職業訓練體系且非常普及,不但教育體制有各級職業訓練學校,

雇用能力開發機構亦有各類職業訓練中心,如職業能力開發總合大學校、職業能 力開發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短期大學校、職業能力開發促進中心(含高度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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