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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類型稅負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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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避稅類型稅負效果分析

以下分析是以我國 104 年度法定稅率作為假設,假設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法定 稅率為 17%,未分配盈餘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法定稅率 10%,綜合所得稅所得淨額 在 10,000,000 元以上邊際稅率為 45%。

一、 單純保留盈餘型(基本型)

(一) 定義:

藉由承買公司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 稅累進稅率。

(二) 規避方式:

將適用高邊際稅率之個人綜所稅轉換成 10%的未分配盈餘稅,達到部分避稅 的目的。

(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 股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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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說明:

甲投資 A 公司,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甲,

本例假設股東可扣抵稅額為 0 元,甲原本即適用最高邊際稅率 45%,則甲需繳納 45,000,000 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四)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圖 4 單純保留盈餘(基本型)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圖 2. 說明:

甲原為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移轉 給 B 投資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甲對 B 公司也有控制力),B 公司購買股權的資 金來自甲的借款,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 B 公司,由於所得稅法第 42

A 公司

B 投資公司

2.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股利予 B 公司,B 公司需繳納 10,000,000 元未分配 盈餘稅

3.A 公司配發股利回流至甲 1.甲除息日前移轉 股權予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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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分配盈餘,則 B 公司須繳納 10,000,000 元未分配盈餘稅

(100,000,000*10%)。B 公司再將自 A 公司獲配之股利償還向甲的借款,A 公司配 發的股利回流至甲,稅負為未規避的 22.22%,避稅利益達 77.78%。

(45,000,000-10,000,000)/45,000,000

二、 單純保留盈餘型(交叉持股)

(一) 定義:

藉多家投資公司交叉持股,每年由不同投資公司獲配股利之形式,將盈餘保留於 投資公司,同時達到避稅及遞延課稅的利益。

(二) 規避方式:

將高邊際稅率之個人綜所稅轉換成 10%的未分配盈餘稅,並延後至數年後繳納,

達到部分避稅及延遲繳稅的目的。

(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 股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四)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

100,000,000 元股利予 B 公司 10,000,000 元未分配盈餘稅,達到 延遲繳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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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以下簡稱 C 公司)及 D 投資公司(以下簡稱 D 公司),C 公司 100%持股 B 公司,D 公司 100%持股 C 公司,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移 轉給 B 公司 ,B 公司購買股權的資金來自甲的借款,A 公司 104 年度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 B 公司,由於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B 公司自 A 公司獲配 之股利不計入 B 公司當年度營所稅應稅所得,B 公司在 105 年度將取自 A 公司的 投資收益分配予 C 公司,所以 B 公司毋須繳納為分配盈餘稅,C 公司在 106 年度 將取自 A 公司的投資收益分配予 D 公司,所以 C 公司毋須繳納為分配盈餘稅,若 D 公司 107 年不分配股利,D 公司 107 年才須繳納 10,000,000 元未分配盈餘稅,

相較於單純保留盈餘型(基本型),此類型不但可以規避 77.78%的稅負,更能達 到延遲繳稅的目的。

三、 創造損失(投資損失)

(一) 定義:

藉承買公司高價購買復低價出售股權,製造證券交易損失;或標的股權公司 於股權交易後,隨即減資、註銷或清算,致承買公司產生投資損失等安排,

規避綜合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規避方式:

規避綜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達到完全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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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2. 說明:

甲投資 A 公司,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甲,

本例假設股東可扣抵稅額為 0 元,甲原本即適用最高邊際稅率 45%,則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 股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100,000,000 元股利 予 B 公司,B 公司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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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規避方式:

規避綜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達到完全避稅的目的。

(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2. 說明:

甲投資 A 公司,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甲,

本例假設股東可扣抵稅額為 0 元,甲原本即適用最高邊際稅率 45%,則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 股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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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圖 7 創造損失(利用以往帳面虧損型)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圖 2. 說明:

甲原為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移轉 給 B 投資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甲對 B 公司也有控制力),B 公司購買股權的資 金來自甲的借款,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 B 公司,按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B 公司自 A 公司獲配之股利不計入 B 公司當年度營所稅應稅所得,因為 B 公司帳上有累積鉅額虧損,抵銷 B 公司自 A 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B 公司無須 繳納未分配盈餘稅,B 公司再以自 A 公司獲配股利償還向甲的借款,A 公司配發 的股利回流至甲。避稅利益達 100%。

1.甲於除息日前移 轉股權予 B 公司

A 公司

B 投資公司 (帳列累積巨額

虧損))

2.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股利予 B 公司,B 公司毋須繳 納未分配盈餘稅

3.A 公司配發給 B 公司 的股利回流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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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權先售後購回(利用被投資公司)

(一) 定義:

藉個人以股作價投資或高價移轉股權予公司,承買公司俟獲配股後,將股權售回 該個人,規避綜合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 10%營利事業所稅。

(二) 規避方式:

規避綜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達到完全避稅的目的。

(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2. 說明:

甲投資 A 公司,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甲,

本例假設股東可扣抵稅額為 0 元,甲原本即適用最高邊際稅率 45%,則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 股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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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圖 8 股權先售後購回(利用被投資公司型)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圖 2. 說明:

甲原為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高價 出售給 B 投資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甲對 B 公司也有控制力),B 公司購買股權 的資金來自甲的借款,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 B 公司,按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B 公司自 A 公司獲配之股利不計入 B 公司當年度營所稅應稅所得,B 公司獲得配息後再將 A 公司股權低價回售予甲,產生證券交易所得;或 B 公司辦 理減資,退還甲的股款,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減資退還股款也非股利所得,

此種避稅模式將應稅所得(A 公司配發之股利)轉換為免稅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或 減資退還股款),所以甲毋須繳納綜合所得稅,B 公司無須繳納未分配盈餘稅。

甲達到避稅目的後或許會把 B 投資公司註銷,此種避稅模式避稅利益達 100%。

A 公司

甲 B 投資公司

2.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股利予 B 公司,B 公司毋須繳 納未分配盈餘稅

3.轉換方式:B 公司獲得配息後再將 A 公 司股權低價回售予甲,產生證券交易所 得;或 B 公司辦理減資,退還甲的股款

3.轉換成免稅所得 1.甲於除息日前移 轉股權予 B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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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權先售後購回(利用交叉持股)

(一) 定義:

個人以股作價利用多層次持股或交叉持股成立許多投資公司,再混搭回購股權及 減資退款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可以同時達到避稅及延遲繳稅的目的。

(二) 規避方式:

規避綜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達到完全避稅的目的。

(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2. 說明:

甲投資 A 公司,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甲,

本例假設股東可扣抵稅額為 0 元,甲原本即適用最高邊際稅率 45%,則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 股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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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圖 9 股權先售後購回(利用交叉持股型)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圖

4.B 公司及 C 公司分別以 A 公司的 股票作價成立 D 公司與 F 公司

F 公司 D 公司

5.配股 5.配股

2.A 公司各分配 50,000,000 元股利 予 B 公司及 C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 毋須繳納未分配盈餘稅

A 公司

B 公司 甲

C 公司 2.配股 2.配股

1.甲於除息日前 移轉股權予 B 公 司及 C 公司

3.B 公司及 C 公司將 A 公司配發股利回流至甲

6.D 公司及 F 公司獲配 A 公司股利 後,隨即減資註銷將股款退還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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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說明:

甲原為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以 A 公司的股票作價成立 B 公司及 C 公司,並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高價出售給 B 公司及 C 公司,B 公司及 C 公司購買股權的資金來自甲的借款,A 公司各配發 50,000,000 元股利給 B 公司 及 C 公司,按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B 公司及 C 公司自 A 公司獲配之股利不計 入當年度營所稅應稅所得,B 公司及 C 公司獲得配息後再將 A 公司股權低價回售 予甲,產生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次年再用相同手法,以 B 公司及 C 公司的股票 作價成立 D 公司及 F 公司,D 公司及 F 公司獲配 B 公司及 C 公司股利時,D 公司 及 F 公司辦理減資,退還甲的股款,甲隨即將 D 公司及 F 公司註銷,甲透過多層 次持股或交叉持股,將持有 A 公司股權型態從直接持股變為間接持股,利用減資 退還股款外觀形式,經濟實質上將甲獲配 A 公司的應稅股利所得轉換成免稅的減 資退還股款,利用多層次持股或交叉持股再混搭回購股權及減資退款,可以同時 達到避稅及延遲繳稅的目的,更增加稽徵機關查核的難度及混淆法官的心證判 斷。

七、 股權先售後購回(利用私募基金)

(一) 定義:

透過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將股權移轉予所申購之私募基金,再向證券投資信託公 司申請贖回受益憑證,規避綜合所得稅。

(二) 規避方式:

規避綜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營所稅,達到完全避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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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規避前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2. 說明:

甲投資 A 公司,是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甲,

本例假設股東可扣抵稅額為 0 元,甲原本即適用最高邊際稅率 45%,則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100,000,000*45%)。

A 公司

A 公司分配 100,000,000 元股 利給甲,甲需繳納

45,000,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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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

1. 圖示:

圖 10 股權先售後購回(利用私募基金型) 規避後稅負效果分析圖 2. 說明:

甲原為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高價 出售給 B 私募基金(以下簡稱 B 基金),並在基金信託契約中約定基金不分配收益 予受益人,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 B 基金,因為我國信託課稅係採導 管理論,不對 B 基金實體課稅,當 B 基金分配收益予受益人時,該項收益始併入

甲原為 A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甲在 A 公司配發股利前,將持有 A 公司的股票高價 出售給 B 私募基金(以下簡稱 B 基金),並在基金信託契約中約定基金不分配收益 予受益人,A 公司配發 100,000,000 元股利給 B 基金,因為我國信託課稅係採導 管理論,不對 B 基金實體課稅,當 B 基金分配收益予受益人時,該項收益始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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