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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綜合所得稅為我國主要稅收來源,然而稅基侵蝕狀況卻非常嚴重,造成稅基 侵蝕其中一項原因為租稅規避,租稅規避的態樣很多,依據Myron S. Scholes et

al所著的Taxes and Business Strategy: A Planning Approach定義,可將租稅規 避分成以下三種類型:第一種是轉換所得類別的避稅,將應稅的所得轉換為免稅 的所得,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將應稅之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

第二種是轉換所得適用的稅率,透過將適用高稅率的所得轉換為低稅率的所得,

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高所得者透過分散所得,將原本適用高邊際稅率之所得轉 換成適用低邊際稅率,第三種是操縱所得實現時點的避稅,例如預期未來所得稅 率會下降,利用延遲所得認列時點可以使同一筆所得適用未來較低的稅率,減少 所得稅費用。

當企業的大股東進行股權移轉的避稅時,往往會造成鉅額的稅收損失,股權 移轉避稅最著名的案例就是黃任中案1,84 年初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遠航)因為經營績效良好,股價大幅攀升,皇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龍公司) 持有遠航 33%的股權,黃任中為皇龍的大股東,若按照當時稅法的規定,若皇龍 公司出售遠航的股票,再將盈餘分配予股東,個人股東會產生的應稅營利所得,

股東須繳納鉅額的綜合所得稅,為了規避鉅額的稅負,黃任中等人透過設立影子 公司及創造投資損失方式將應稅的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國稅局 查核該案時掌握黃任中等人透過虛偽安排達到避稅的事證,依據實質課稅原則,

歸課黃任中 84 年度及 85 年度營利所得約 32 億元,補稅額約 11 億,國稅局對黃 任中處以 5.9 億元的罰鍰。該案發生所得年度為 84 年度,當時我國稅法尚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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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規定實質課稅原則,法院主要援引之前的判決來審查該案,因此也引發實質課 稅原則是否與租稅法定主義牴觸的衝突。

我國於 87 年實施兩稅合一以後,股權的避稅態樣不再僅是將營利所得轉換 為證券交易所得,避稅的態樣因可扣抵稅額帳戶的出現較實施前更多元且複雜,

為了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形式上合法,實質上利用兩稅合一制度進行租稅規避,

另增訂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然而實務上,台灣上市櫃公司的大股東大多透過成立投資公司,將個人持股 移轉給投資公司,其中不完全是租稅因素,也有許多非稅因素。例如考量資金運 用的彈性、鞏固經營權、控制母公司的風險等,即便是有因而節省稅捐,亦屬於 合法節稅方式,不必然會被國稅局以所得稅法 66 條之 8 加以處分裁罰。

本研究查詢財政部訴願決定書,發現近十年來竟超過 400 件稅務爭訟案件與 股權不當移轉避稅有關,超過 40 間公司涉案,其中包含部分上市櫃公司。且多 數涉案人均為公司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這還不包括復查階段的案子,所以實際 上因股權不當移轉避稅被國稅局以違反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的案子可能更多。

為何有這麼多納稅人進行股權規畫卻遭國稅局補稅處罰?他們的規畫方式和合法 的規畫差異點究竟在哪?這正是本文的第一個研究動機,再者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股權移轉不或其他虛偽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 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由於該條 文之構成要件過於抽象且所得稅法及相關子法均為對「不當」及「其他虛偽安排」

做出明確定義,以致納稅人難以理解與遵循,造成徵納雙方許多衝突,所謂爭點 所在即為研究價值之所在,因此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在學理與實務運用上仍存 在許多深入探究之價值。本文彙總整理 94 年至 105 年財政部訴願決定書及高等 法院裁判書,完整蒐集近十年來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案例,並詳細分類以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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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但未被國稅局補稅裁罰案例及有避稅且被國稅局補稅裁罰案例,了解實務上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8 如何運用與徵納雙方爭點所在,可做為納稅人、會計師租 稅規劃參考,降低納稅人遵循成本,本文也歸納此種行為的避稅特性,發現財政 部解釋函令中未分類到的避稅態樣:利用收回庫藏股註銷,本文建議可將此一避 稅態樣列入修改解釋函令的參考,另發現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是造成此一避稅態樣 浮濫之因,本文也提出相關修法的建議。稽徵作業方面,本文歸納個案中避稅行 為共同特性,建議建立勾稽選案資料庫,可增加查審判斷的效率並降低稽徵成本,

以做為稽徵機關查核的入門參考及精進方案,希望消除徵納雙方對適用法令的誤 解,使我國防杜股權避稅制度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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