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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反思十六、十七世紀蒙古社會

第三節 所謂蒙古文藝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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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的時間不詳,學者 Klaus Sagaster 認為第二個版本所使用的語言比較老,但 書上並無記載撰寫的時間。3《白史》的內容描述了元朝的政教系統,按照此系 統,蒙古政府負責統治所有的政權,藏傳佛教負責管理全帝國的宗教生活,這兩 個政府與宗教系統有著相似的權力結構及責任:

1 妙法的根源、宗教的主人,是喇嘛。

2 真正宗教的法律如蠶絲的結,貴族國王的法律若黃金的軛。

3 此真正兩個體系相同地與無缺地行政……4

這種政教關係不太符合真實的歷史,上文已經提到,元朝時薩迦派的權力無 法統治全帝國宗教的生活。不過,這種對元朝「政教」的幻想對十六世紀之後的 蒙古人有重要的影響,這給他們一種社會組織的模型,比如說,此概念讓俺答汗、

其後裔以及其他貴族認為他們的命運是要恢復元朝忽必烈的那種「政教」社會體 系,以及恢復佛教的權力。

《白史》及那個時代的相關歷史文獻代表了當時撰寫時的思想,這些作品可 以表達當時的某些意識形態,如當時人所重視的東西以及他們的倫理。雖然這些 文獻無法反映所有當時蒙古社會中其他社會階層,如非佛教信徒、非貴族等等的 觀點,但這些文獻的確有助於讓我們了解蒙古貴族之間如何重新組織他們自己的 社會。因此,探討十六、十七世紀這段時期的重要性在於:當時的蒙古社會如何 表達他們重新思考自己文化、身分認同、及「蒙古」的定義。

第三節 所謂蒙古文藝復興

「文藝復興」的理論也包涵了第二個問題:「復興的現象是否完全僅限於蒙 古社會之內?」假定「蒙古文藝復興」的文化現象只限於蒙古社會,那麼就忽略 了其他社會和蒙古的互動以及彼此交流後所產生的文化變遷。

在十六、十七世紀的蒙古社會中,某些集體跟藏傳佛教的宗派有密切的關係,

3「Der Text der Weissen Geschichte ist in zwei Versionen überliefert. . . . Version II ist die vom

Ordos-Adligen Sečen qung taiǰi (1540–1586) überarbeitete Fassung des Werkes」(Sagaster 1976:53)。

4 根據 Sagaster 的翻譯:「1 Die Wurzel der erhabenen Lehre, der Herr der Religion, ist der Lama; / 2 Das Gesetz der Wahren Religion ist unauflösbar wie ein seidener Knoten; / Das Gesetz des Gestrengen Königs ist unzerstörbar wie ein goldenes Joch. / 3 Diesen wahren Beiden Ordnungen gleich und fehlerlos Geltung zuverschaffen, . . . 」(Sagaster 197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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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蒙古人與西藏人的物質發展是同時形成的。Giuseppe Tucci 概括了蒙古與藏 傳佛教的關係之一:格魯派,為了自己的安全,賴以蒙古人,鼓勵蒙古人擴展的 慾望,而且同時奉承蒙古人的虛榮心,把蒙古人封為「信仰的勇士」和「較高文 化的守護者」。5 這個引文的價值在於比較全面地分析,十六、十七世紀的「復 興」來自蒙古與西藏兩方面的結合,兩個社會的人口互相交換,藏族喇嘛出入蒙 古貴族的朝廷以及草原地區的寺院,而且很多蒙古人移到拉薩附近的僧院受戒,

蒙古社會所造成的文藝物質品也是格魯派等藏傳佛教宗派的儀式工具。

Tucci 所謂「比蒙古文化好的西藏文化」的說法顯示出 Tucci 與其他學者對 於西藏文化的偏好。他們對西藏的偏好似乎來自歐洲「文藝復興」的理念,不過,

若以復興的概念來解釋蒙古社會,則不能忽視「復興」所帶來的涵義。相關的歐 洲文藝復興是一種社會集體的認同方式,歐洲承認自己跟古典地中海(跟希臘及 羅馬帝國,以及埃及和中東)有文化的關連和同樣的知識背景,歐洲接受這樣優 良的文化傳統,幻想自己建立了所謂文明,將古典知識進一步轉化使用。復興改 變了歐洲人的知識趨向,讓他們創造出不少新的文化產品,走向初步現代化。對 許多學者來說,文藝物質品的製造當然是好事情。

但是,「復興」的模型並不太適合蒙古社會同化藏傳佛教的過程。也許我們 以人類學的觀點來理解歷史狀況的方法較好。當時的蒙古文化跟西藏文化是不一 樣的,這兩個文化的互動不限於從一個方向往另一個方向的同化,這兩個文化發 展及互動的模型一定更加複雜,變遷的模型應包含了更多元素,文化的交流導致 了許多不同的小社群效果。

如果我們認為社會的進步得取決於物質文明的高低,我們自然會看輕游牧社 會的生活方式與文化。蒙古社會歷經了很長的一段時間來適應中央亞洲大自然的 狀況,並建立起自己的生活方式及社會組織。雖然十六、十七世紀蒙古社會的文 化製造品可能多於過去,這並不代表其社會的進步。蒙古人在早期帝國社會的發 展並沒有什麼古典知識可供依靠(儘管古老中亞草原上的社會跟蒙古帝國有類似 的社會組織,或許多少有些古典的中亞文化傳統,但影響不大)。這種將十六、

十七的蒙古文化視為文藝復興的理論,曾假定佛教為古典知識,但是蒙古社會在 十六世紀所遇到的藏傳佛教制度跟十三世紀的蒙古帝國時代不同。而且,在十六 世紀之後,許多蒙古人群並未皈依佛教,繼續信仰蒙古帝國時代之前的傳統薩滿 教。

5「. . . the dGe lugs pa, playing for safety, relied on the Mongols, thus encouraging their desire for expansion; at the same time, they flattered their vanity by naming them paladins of the faith and patrons of a culture much superior to their own . . . .」(Tucci 1991:46)。

Tunumal Neretü Sudur Orosiba》的記載,俺答汗的社會包括維吾爾(Elverskog 2003:

108)、白巾(是指東突厥斯坦的穆斯林,英「East Turkestan Muslim」,Elverskog 2003:109,也參見 Elverskog 2005:44)、華夏(Elverskog 2003:102)、衛拉特

(Elverskog 2003:116)、吐蕃等等人群。這樣的人口狀況也使得十六、十七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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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中選擇適合他們需求的文化。事實上,這樣混合的生存方式產生各種多元的 組合,改變許多蒙古社群的生活層面,而且影響到蒙古社會發展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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