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方案教學的理論與內涵
在 本 節 中 , 將 深 入 探 討 方 案 教 學 的 理 論 與 內 涵 , 包 含 方 案 教 學 的 歷 史 淵 源 、 定 義 、 理 論 基 礎 及 實 施 流 程 等 。
一 、 方 案 教 學 的 歷 史 淵 源
方 案 教 學 在 幼 兒 教 育 的 運 用 並 非 新 的 或 唯 一 的 教 學 法 , 它 在 幼 稚 園 和 小 學 課 程 實 施 已 有 一 段 很 長 的 歷 史( 陳 秀 玲 ,2 0 0 2 )方 案 一 詞 的 起 源 與 在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發 展,可 以 從 國 內 文 獻( 巫 慶 朗,1 9 6 6;簡 楚 瑛,1 9 9 3;
朱 家 雄 、 洪 福 財 ,2 0 0 6; 2 0 0 1; 江 宜 旻 , 1 9 9 7; 洪 福 財 , 1 9 9 7: 陳 雯 靚 , 2 0 0 0 ) 等 得 知 瞭 解 , 以 下 依 年 代 的 先 後 統 整 方 案 教 學 的 歷 史 淵 源 。
關 於 「 方 案 」(p r o j e c t ) 一 詞 , 是 美 國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勞 作 科 主 任 李 查 特(C . R . R i c h a r d s )於 1 9 0 0 年 最 先 提 出 的 。 但 首 先 提 出「 方 案 教 學 法 」 名 詞 的 是 史 帝 文 生 (S t e v e n s o n ) , 其 於 1 9 0 8 年 至 1 9 1 1 年 間 在 美 國 麻 省 一 所 職 業 學 校 農 業 科 中 , 採 用 了 方 案 教 學 法 。 後 來 ,1 9 1 8 年 克 伯 屈( W . H . K i l p a t r i c k )在 哥 倫 比 亞 大 學 師 範 學 院 學 報 上 發 表「 方 案 教 學 法 」(T h e P r o j e c t M e t h o d ) 。 接 著 英 國 自 1 9 2 0 年 代 起 , 伊 沙 克 ( I s a a c ) 也 開 始 提 倡 方 案 教 學 法 。 在1 9 6 7 年 英 國 著 名 的「 普 勞 頓 報 告 書 」( P l o w d e n R e p o r t ) 提 及 的 英 國 幼 兒 學 校 教 學 的 核 心 部 分 就 是 方 案 教 學 。K a t z ( 1 9 8 4 ) 提 出 方 案 課 程 是 指 由 幼 兒 的 興 趣 引 發 而 來 , 而 非 教 師 事 先 計 畫 好 的 活 動 。
在 方 案 教 學 中 , 有 二 種 方 案 課 程 引 起 世 界 的 注 目 , 它 們 是 美 國K a t z 和C h a r d 的 方 案 教 學 ( P r o j e c t A p p r o a c h ) , 以 及 來 自 義 大 利 北 部 地 區 的 瑞 吉 歐 (R e g g i o ) 的 教 學 , 以 下 就 此 兩 種 代 表 性 的 方 案 教 學 加 以 說 明 。
( 一 ) 方 案 教 學 ( P r o j e c t A p p r o a c h )
方 案 教 學 是 由 K a t z 和 C h a r d ( 1 9 8 9 ) 在 「 E n g a g i n g C h i l d r e n ’ s M i n d s : T h e P r o j e c t A p p r o a c h 」 專 書 中 所 提 之 「 方 案 教 學 」 一 詞 而 來 。 方 案 教 學 是 依 據 幼 兒 對 一 個 主 題 的 興 趣 作 深 入 性 的 探 究,通 常 是 以 個 人
、 小 組 或 大 團 體 的 方 式 來 探 討 主 題 。 方 案 在 進 行 時 , 幼 兒 是 主 動 的 學 習
者,他 們 問 許 多 有 關 主 題 的 問 題,做 許 多 活 動 來 延 伸 主 題。他 們 藉 繪 畫 、 扮 演 、 搭 建 積 木 及 其 他 的 表 徵 來 呈 現 對 主 題 的 瞭 解 。 方 案 教 學 統 整 了 語 文 、 數 理 、 社 會 、 科 學 及 藝 術 等 領 域 (K a t z & C h a r d , 1 9 8 9 ) 。
( 二 ) 瑞 吉 歐 的 方 案 教 學 ( R e g g i o )
在 義 大 利R e g g i o 學 校 , 主 題 都 是 由 老 師 或 學 生 共 同 決 定 計 畫 , 每 個 方 案 是 由 老 師 觀 察 幼 兒 們 的 興 趣 及 需 求 發 展 而 來;老 師 根 據 幼 兒 的 回 應 提 供 材 料 , 並 問 問 題 來 幫 助 他 們 探 索 主 題 。 發 展 中 的 方 案 往 往 因 幼 兒 的 興 趣 延 伸 到 不 可 預 知 的 方 向。幼 兒 由 探 討 來 印 證 他 們 對 主 題 的 一 些 假 說
; 老 師 鼓 勵 幼 兒 用 不 同 的 語 言 : 繪 畫 、 雕 刻 、 扮 演 、 及 記 錄 來 表 達 他 們 的 思 想 (F o r m a n, 1 9 9 3 )。 因 此 R e g g i o E m i l i a 的 教 學 方 式 吸 引 著 無 數 教 育 學 者 的 注 意 (N e w , 1 9 9 0 ; T r e p a n i e r - S t r e e t , 1 9 9 3 ) 。 學 校 、 家 庭 和 社 區 結 成 為 功 能 不 同 但 相 輔 相 成 的 幼 教 共 同 體,這 也 向 世 人 展 示 了 一 幅 幼 稚 教 育 機 構 真 、 善 、 美 的 生 動 人 文 景 觀 。
從 方 案 教 學 中 思 考 課 程 的 進 行 模 式 , 江 怡 旻(1 9 9 6 )認 為 在 R e g g i o 學 校 方 案 的 實 施 ,K a t z 和 C h a r d 所 提 到 的 方 案 發 展 基 本 上 皆 都 符 合 K i l p a t r i c t 所 提 到 的 四 個 階 段 : 決 定 目 的 、 擬 定 計 畫 、 實 施 計 畫 及 評 量 結 果 。
二 、 方 案 教 學 的 定 義
方 案 教 學 已 盛 行 一 段 時 間 , 並 且 在 課 程 中 扮 演 一 種 開 放 的 精 神 。 對 於 方 案 教 學 的 定 義 , 許 多 學 者 各 有 其 不 同 的 說 法 , 因 不 同 的 文 化 也 有 其 不 同 的 課 程 定 義 與 理 論,研 究 者 在 此 分 別 以 國 外 與 國 內 學 者 對 於 方 案 的 定 義 加 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國 外 學 者 對 方 案 的 定 義
克 伯 屈(K i l p a t r i c t )認 為 方 案 兼 具 目 的 性 與 社 會 性 , 是 一 個 在 社 交 環 境 下 進 行 的 活 動 (K i l p a t r i c k , 1 9 1 8 ) 。 他 認 為 方 案 是 全 神 灌 注 且 有 目 地 的 活 動 , 其 認 為 個 體 唯 有 在 行 動 中 才 能 獲 得 知 識 , 也 就 是 說 知 識 的 獲 得 必 須 透 過 個 體 動 手 操 作 的 歷 程 。 在 此 項 活 動 中 , 學 生 內 心 為 此 項 目
所 驅 策 :1 . 決 定 活 動 目 標 ; 2 . 指 導 其 進 行 進 行 步 驟 ; 3 . 供 給 其 學 習 的 動 機 ( 高 強 華 ,1 9 9 0 )。 方 案 乃 學 習 者 在 一 個 特 定 的 社 會 情 境 中 , 專 心 從 事 一 個 有 目 標 的 活 動 歷 程 。
查 德(S . C . C h a r d )認 為 方 案 是 對 一 個 主 題( t o p i c )或 論 題( t h e m e ) 做 更 深 入 的 探 討;是 為 了 提 供 具 有 技 能、技 巧 運 用 的 機 會( 林 育 瑋 等 譯 , 1 9 9 7 )。「 方 案 」並 不 是 一 個 新 的 教 學 方 法,而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教 學 理 念 。 它 植 基 於 「 以 幼 兒 為 本 位 」 的 理 念 , 強 調 幼 兒 自 主 性 的 學 習 , 重 視 幼 兒 內 在 的 學 習 動 機 , 同 時 不 忽 略 教 師 引 導 的 角 色 。
凱 茲 與 查 德 (K a t z & C h a r d ) 在 1 9 8 9 年 的 「 E g a g i n g c h i l d r e n ’ s m i n d s : T h e P r o j e c t A p p r o a c h 」 一 書 中 將 方 案 教 學 定 義 為 : 由 一 位 或 更 多 位 幼 兒 一 起 對 某 個 特 定 的 主 題 或 議 題 從 事 一 個 有 深 度 的 研 究。凱 茲 教 授K a t z( 1 9 9 6 ) 同 時 也 指 出 方 案 具 有 三 種 特 性 : 1 . 對 某 個 主 題 探 索 的 課 程 ;2 . 時 間 上 的 延 伸 ; 3 . 事 先 的 計 畫 和 多 樣 性 的 活 動 。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方 案 是 依 照 主 要 探 究 議 題 的 組 織 計 畫 活 動,主 要 議 題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兒 童 發 展 各 層 面 為 課 程 所 設 計 活 動,指 的 是 老 師 選 擇 一 概 念 , 在 一 段 集 中 的 時 間 架 構 中 , 提 供 兒 童 一 系 列 與 某 一 概 念 有 關 的 活 動
, 並 將 有 關 的 活 動 統 整 於 課 程 的 各 層 面 或 各 領 域 中 。
(K o s t e l n i c k , S o d e r m a n & W h i r e n , 1 9 9 3 )
( 二 ) 國 內 學 者 對 方 案 的 定 義
在 本 研 究 文 獻 中 , 並 無 特 別 針 對 主 題 或 方 案 加 以 區 別 其 內 涵 的 不 同
, 而 是 在 此 囊 括 歸 納 主 題 與 方 案 的 相 關 定 義 和 研 究 , 據 實 討 論 並 做 為 支 持 文 獻 的 部 分 。
呂 翠 夏(1 9 9 3 )認 為 用 成 人 世 界 的 話 來 說 , 方 案 就 是「 專 題 」、「 專 案 」、「 計 畫 」等 意 思 , 亦 即 針 對 某 一 個 特 殊 的 主 題 , 從 事 深 入 的 了 解 、 探 就 與 研 究 。 這 類 的 活 動 常 涵 蓋 一 個 有 系 統 的 過 程 , 包 括 主 題 的 選 擇 、 事 前 的 籌 畫 、 進 行 觀 察 與 探 索 、 解 決 問 題 、 最 終 知 識 獲 得 並 與 人 分 享 。
簡 楚 瑛 (1 9 9 4 ) 認 為 方 案 是 針 對 兒 童 感 興 趣 之 特 定 主 題 ( t o p i c ) 所 進 行 之 深 入 研 究( i n - d e p t h s t u d y ) 稱 之 為 方 案 教 學 , 方 案 的 過 程 事 先 有 計 畫
, 事 有 設 計 , 再 有 發 展 , 最 後 才 形 成 一 個 成 品 出 來 , 一 旦 成 品 成 型 後 , 方 案 即 為 之 完 成 。
陳 淑 琴(2 0 0 4 )認 為 主 題 課 程 意 指 一 種 課 程 的 組 織 模 式( 例 如 相 對 於 單 元 活 動 課 程 ), 方 案 課 程 則 是 學 習 者 在 進 行 主 題 課 程 時 的 一 種 探 索 方 式 , 也 是 一 種 教 師 教 學 引 導 模 式 。
陳 秀 玲 (2 0 0 2 ) 認 為 方 案 ( p r o j e c t ) 是 一 個 擴 展 的 主 題 深 度 研 究 , 通 常 由 整 個 班 級 , 有 時 是 由 一 個 班 級 內 的 小 團 體 , 偶 爾 會 由 個 別 兒 童 來 進 行 。 在 和 老 師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 兒 童 對 這 主 題 的 特 定 方 面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將 構 成 它 們 負 責 工 作 的 主 要 重 點 。
李 思 妍 、 江 琳 余 (1 9 9 9 )認 為 方 案 是 一 種 由 兒 童 本 位 出 發 , 強 調 幼 兒 自 主 性 學 習 , 重 視 幼 兒 內 在 的 學 習 動 機 , 並 透 過 造 師 引 導 及 教 與 學 的 互 動 , 豐 富 及 深 入 幼 兒 的 探 索 議 題 , 使 得 到 一 同 時 具 有 深 度 與 廣 度 的 完 整 學 習 經 驗 。
李 新 民 (1 9 9 9 )綜 合 各 學 者 對 於 方 案 課 程 的 說 法 並 加 以 定 義 :「 以 主 題 單 元 或 者 議 題 來 打 破 學 科 界 線 , 貫 穿 相 關 知 識 領 域 , 並 串 聯 到 日 常 生 活 中 , 以 提 供 一 種 強 調 探 索 性 質 、 反 映 真 實 情 境 的 完 整 學 習 經 驗 。 」
國 內 主 題 教 學 一 詞 最 早 見 於 佳 美 、 新 佳 美 幼 稚 園 的 教 學 分 享( 劉 玉 燕 ,1 9 9 5 ), 佳 美 、 新 佳 美 幼 稚 園 實 施 主 題 教 學 多 年 , 也 相 當 有 成 效 , 其 教 學 模 式 特 色 在 採 用 建 構 主 義 的 課 程 觀 , 稱 之 為 「 主 題 建 構 教 學 模 式 」, 強 調 課 程 是 由 教 師 和 幼 兒 共 同 討 論 發 展 而 來 的 建 構 歷 程 , 課 程 涵 蓋 「 開 放 角 落 + 主 題 + 情 境 」 的 完 整 呈 現 ( 劉 玉 燕 ,2 0 0 3 ) 。
簡 而 言 之 , 「 方 案 」 是 針 對 兒 童 感 興 趣 之 特 定 主 題 (T o p i c ) 或 論 題(T h e m e )所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K a t z & C h a r d , 1 9 9 3、2 0 0 0;張 秀 玲,1 9 9 9;
陳 秀 玲 譯 ,2 0 0 2; 簡 楚 瑛 , 1 9 9 4 ) , 根 植 於 「 以 兒 童 為 本 位 」 出 發 , 強 調 幼 兒 自 主 性 的 學 習,重 視 幼 兒 內 在 的 學 習 動 機 但 也 不 忽 略 教 師 引 導 的 角 色 。 教 學 互 動 的 過 程 中 , 教 師 與 幼 兒 都 在 彼 此 互 相 學 習 著 , 兩 者 皆 是 教 室 情 境 中 的 主 人 。
三 、 方 案 教 學 的 理 論 基 礎
方 案 教 學 是 當 前 風 靡 全 球 的 義 大 利 瑞 吉 歐 幼 稚 教 育 體 系 中 的 主 要 教 育 活 動 , 它 綜 合 了 多 種 心 理 學 和 教 育 學 的 理 論 , 方 案 教 學 不 僅 採 用 了 皮 亞 傑 的 理 論 , 同 時 也 受 到 後 皮 亞 傑 觀 點 、 維 高 斯 基 (Vy g o t s k y ) 的 社 會 建 構 論 、 布 魯 納 (B r u n e r ) 學 說 的 影 響 ( 簡 楚 瑛 , 2 0 0 1 )。 而 幼 兒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會(2 0 0 3 )的『 來 ! 說 我 們 的 故 事 』中 提 到 方 案 教 學 的 內 涵 , 涵 蓋 三 個 觀 點 , 即 生 態 系 統 論 、 建 構 主 義 及 進 步 主 義 的 觀 點 來 實 行 。
以 下 主 要 針 對 布 隆 菲 布 倫 納(B r o n f e n b r e n n e r, U . )、皮 亞 傑(P i a g e t , J . )、 維 高 思 基 ( Vy g o t s k y, L . S . )、 杜 威 ( D e w e y, J . ) 等 位 學 者 的 理 論 學 說 , 闡 述 其 對 於 方 案 教 學 的 內 涵 之 重 要 觀 點 。
( 一 ) B r o n f e n b r e n n e r , U .
B r o n f e n b r e n n e r ( 1 9 9 2 ) 認 為 每 個 人 終 其 一 生 , 不 斷 的 與 環 境 產 生 互 動 及 調 適 , 來 維 持 其 平 衡 , 因 此 認 為 人 與 環 境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體 , 因 此 提 出 了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E c o l o g i c a l S y s t e m T h e o r y ) , 這 個 理 論 影 響 個 體 總 共 分 析 成 四 個 層 面 : 最 核 心 的 一 層 稱 之 微 系 統( m i c r o s y s t e m ), 是 與 個 體 最 具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環 境 與 人 、 事 、 物 , 而 個 體 的 特 質 與 個 性 也 與 之 進 行 密 切 之 互 動 , 例 如 家 庭 環 境 、 學 校 環 境 對 兒 童 的 影 響 。 第 二 層 是 中 間 系 統( m e s o s y s t e m ), 指 的 是 與 個 體 有 著 密 切 關 係 的 微 系 統 間 所 形 成 的 系 統 , 如 家 庭 和 學 校 間 、 家 庭 與 社 區 間 、 學 校 與 社 區 間 的 關 係 。 第 三 層 是 外 系 統( e x o s y s t e m ),是 指 能 影 響 家 庭 穩 定 性,但 個 體 卻 未 直 接 接 觸 的 環 境 , 例 如 工 作 的 環 境 、 社 區 支 援 及 設 施 等 。 第 四 層 則 是 最 外 的 一 層 大 系 統( m a c r o s y s t e m ) , 是 指 文 化 傳 統 、 信 仰 與 價 值 觀 對 個 體 的 影 響 。
在 方 案 課 程 中 , 幼 兒 除 了 與 學 校 的 人 互 動 外 , 整 個 學 校 、 家 庭 、 社 區 彼 此 間 產 生 互 動 , 同 時 提 供 資 源 互 惠 , 整 個 生 態 圈 是 彼 此 相 依 相 存 的 。 郭 麗 (2 0 0 7 ) 提 到 發 展 幼 稚 園 、 家 庭 和 社 區 共 育 , 可 以 採 取 讓 幼 稚 園 走 進 社 區、走 向 社 會、鼓 勵 家 長 學 習 教 育 理 論、優 化 家 庭 教 育 等 舉 措 。 在 方 案 教 學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家 庭、學 校 和 社 區 三 者 充 分 意 識 到 同 一 生 態 系 統 內 , 應 在 合 作 中 發 揮 自 己 的 優 勢 , 都 把 自 己 當 成 促 進 孩 子 發 展 的 主 體
, 三 者 積 極 主 動 地 相 互 了 解 、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支 持 , 通 過 三 者 的 溝 通 共 同 促 進 孩 子 的 發 展 。 在 学 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 三 者 都 要 不 断 调 整 自 己 的 作 用,避 免 自 身 可 能 成 为 限 制 因 子 的 消 极 作 用 和 影 响 在 學 生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 三 者 積 極 主 動 地 相 互 了 解 、 相 互 配 合 、 相 互 支 持 , 通 過 三 者 的 溝 通 共 同 促 進 孩 子 的 發 展 。 在 学 生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 三 者 都 要 不 断 调 整 自 己 的 作 用,避 免 自 身 可 能 成 为 限 制 因 子 的 消 极 作 用 和 影 响 在 學 生 發 展 的 過 程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