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承攬報酬之意涵

第三章 定作人之付款義務

第二節 承攬報酬之意涵

工程契約金額龐大,定作人給付給承包商款項非常的多,本 章節中針對定作人之付款義務為主軸,探討各項付款包括「預付 款」、「估驗款」及「驗收後付款」其性質為何?是否即為承攬報 酬?再則,債權發生時點究竟於契約成立時即發生亦或須俟工作 完成時債權方成立?最後討論範圍在於工程實務上最具爭議性契 約計價方式的問題,承攬人完成工作最主要目的在於的到該項工 作報酬給付,然影響報酬給付最主要在於契約計價方式,並且涉 及契約變更時所產生計價問題,均於本章中一一討論之。

第二節 承攬報酬之意涵

第一項 概述

依民法第 490 條,定作人對於承攬人負有支付報酬之義務。

承攬契約為雙務契約,承攬人完成一定之工作,承攬報酬即為其 對價。其與買賣契約的價金不同之處,是因承攬契約重在承攬人 完成一定之工作,因此報酬之給付,通說認為承係採「後付主義」

145 參閱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頁 107。

146。但工程契約中定作人給付給承攬人款項非常的多,如按時間先 後,比較重要的項目有「預付款」、「估驗款」及「尾款」。而「預 付款」、「估驗款」及「尾款」在契約範本第五條中雖名為價金 給付,但「預付款」及「估驗款」,究屬承攬報酬性質或消費借 貸應先予探討。其差別在於,如屬融資性質,則為承攬關係以外 或附隨於承攬關係所生消費借貸。將來解除或終止契約,作金額 之計算時,與「預付款」及「估驗款」無涉,只在最後以抵銷方 式作確認金額的結算。

工程契約於簽訂至工作完成通常歷經一段冗長時間,依據報 酬後付原則而論,工作與報酬給付可能非同時為之,但報酬債權 於何時成立,是否於承攬契約成立之同時,或工作完成而成立,

學說上諸多爭論 147。然債權發生與否,是否會影響到承攬人抵押 權之行使?承攬人抵押權之標的,為承攬所附之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則為承攬報酬債權,債權若未成形,

可否為擔保?至於承攬報酬之給付時點亦即請求權何時發生?與 契約價金確定與否有無相關?如果承攬報酬是契約訂立前就已確 認,契約訂立後至給付時亦不會更改者,則承攬報酬之請求權是 否可視為於契約成立時就已成立,並於約定之給付時間生效?然 如中途解除契約或採分段驗收,承攬報酬請求權該於何時起算?

本文於本節中針對債權之發生及給付時點做論述。

第二項 承攬報酬之意義

第一款 單一或多數之債

承攬報酬究是單一或多數債務關係,將導致請求權時效的計 算有所差異。因此,應先區別承攬報酬請求權是定期給付債權,

或是分期給付債權。前者為數個各自獨立的債權,在一定期間內 反覆繼續的發生為給付;後者為一個獨立的債權,分數期而為給 付 148。一般而言,工程契約所稱之「一定工作」,包含進場進料、

146參閱史尚寬,債法各論,頁303;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頁 125;邱聰智,民法債法各 論(中),頁107。

147參閱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頁125-126。

148參閱王澤鑑,民法總則,自刊,2002 年 9 月,頁 564。

開工勘驗,迄至完工驗收階段,因此,即使工程各階段定作人對 承攬人會有款項的給付(估驗款)係當事人契約約定之特別請求 權,係屬分期請求權之債權 149。據此,工程契約仍應以一個獨立 的債權,可以分數期而為給付,或俟交付後一次結算給付,僅係 為單一之債。針對承攬報酬究是單一或多數債務關係,實務見解 分別如下:

依據實務見解認為承攬報酬為單一之債者其理由為(一)工 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 約之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僅係其付款方式為可分期給付而已

150。(二)所謂工程估驗款,係指按工程完成之數量、進度付款之 方式,施工期間,承包商得定期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業主核 實後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數量之一定比例金額其目的,僅係對於 承包商財務上之融資而已 151

綜上實務見解,認為承攬報酬係屬單一之債。然本文見解認 為一般而言,工程契約所稱之「一定工作」,包含進場進料、開 工勘驗,迄至完工驗收階段,因此,即使工程各階段定作人對承 攬人會有款項的給付(估驗款)係當事人契約約定之特別請求權,

係屬分期請求權之債權 152。據此,工程契約仍應以一個獨立的債 權,可以分數期而為給付,或俟交付後一次結算給付,僅係為單 一之債。

149參閱陳煥文,工程圖說、規範、價目單不一致所生計價爭議,仲裁案例選集(Ⅲ),頁160。

150 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建上字第 88 號:「按民法第 505 條規定:「報酬,

應 於工作 交付 時給付 之,無 須交付者,應於工作 完成時 給付 之」,可知 承攬報 酬本 係以 後 付為原 則。查現今 工程 實務雖 多採 用分期 估驗 付款及 結算 工程款 給付 方式,惟承 攬契 約 之工程 款債 權仍為 一體 ,僅係 其付 款方式 為可 分期給 付而 已。」

151 參閱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412 號判決:「又依民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承攬報酬 本 係以後 付為 原則。現今 工程實 務雖 多採用 分期 估驗付 款及 結算工 程款 給付方 式,惟承 攬 契約之 工程 款債權 仍為 一體,僅 係 其 付 款 方 式 為 可 分 期 給 付 而 已。所 謂 工 程 估 驗 款 , 係 指按工 程完 成之數 量、進度 付款之 方式,施工 期間,承包 商得定 期以 書面申 請估 驗計 價,經 業主核 實後付 給該 期內完 成工 程數量 之一 定比例 金額,其 餘則為 保留款。究 其目 的 ,無非 係對 於承包 商財 務上之 融資 。」

152參閱陳煥文,工程圖說、規範、價目單不一致所生計價爭議,仲裁案例選集(Ⅲ),頁160。

第二款 附期限或附條件之債權

工程採購契約中,請求報酬究應繫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

此關係報酬請求權得以行使之認定,亦即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的 判斷 153。首先,應釐清工程進行中各類款項的給付原因,是屬於 何種性質,其中較常發生爭議者為尾款的給付,一般而言估驗計 價(估驗款)給付的條件,往往較明確,但尾款的請求或給付,

往往緊扣驗收程序之進行,各種追加減款項,亦面臨結清的時點,

故易滋生爭議。期限與條件之區別,按民法第 102 條規定之「期 限」,係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 生或消滅者;而民法第 99 條規定之「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 觀上不確定成就與否的事實,決定法律行為的發生或消滅者,兩 者尚有不同。報酬究應繫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實務見解如下 述:

認為工程契約係為附期限之債者,實務見解認為(一)承攬 契約於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契約即生效,雙方即應各負完成工 作及給付報酬之義務,縱該尾款必須至工程全部完工、正式驗收 合格時,亦僅係清償期於是時屆至,承攬人方得請求給付而已 154

(二)尾款係為各期完成工程價值百分之十計算之保留款累計,俟正 式驗收合格時始可請求,應屬附清償期之債權155

153民法第一二八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

154參 閱最高 法院 88年度 台上 字第 1451號 判決: 「上 訴人雖 另以 「依合 約第 四條第 二款 規 定 全部工 程完 成,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 清尾款,系 爭工程 未依台 北市 政府所 屬各 機關 營 繕工程 施工 驗收作 業程 序之規 定正 式驗收 ,被 上訴人 尚不 得請求 支付 尾款」 等語 為 辯 ;經查 ,兩 造訂立 系爭 承攬契 約, 於雙方 意思 表示合 致時 ,契約 即生 效,兩 造即 因 而 各負完 成工 作及給 付報 酬之義 務, 故系爭 尾款 乃係已 確定 發生之 債權 ,並非 附停 止 條 件之債 權, 縱該尾 款必 須至工 程全 部完工 、正 式驗收 合格 時,上 訴人 始予支 付, 亦 僅 係清償 期於 是時屆 至, 被上訴 人方 得請求 給付 而已」

155參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0號:故契約約定報酬按各期完成工作給付 者,定作人本應就該完成之工作給付全額之報酬。系爭工程合約第四條第二、三項約定:開工 後之次月起每月底,乙方(嘉連公司)得以書面申請估驗計價,經甲方(被上訴人)核實後給 付該期內完成工程價值之百分之九十;經正式驗收合格,按工程結算總價百分之一留為保固金,

並開立保固切結書後,其餘尾款依規定全部結清。足見系爭工程款項即為按各期完成工程價值 百分之十計算之保留款累計,僅嘉連公司需於正式驗收合格時始可請求,屬附清償期之債權。

另實務見解認為工程契約係附條件之債,其見解謂之:「保固切 結書及保固保證金為報酬給付條件,承攬人未提出前為條件尚未成就 定作人自無給付尾款及工程保留款之義務 156

綜上實務見解,有認為報酬應繫於條件成就;有認為係未屆 清償期之債。然採購實務上通常以:「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 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於驗收後_日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157」。就文義觀之,承攬契約所稱

「工作交付時」、「工作完成時」是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成就 與否的事實,因為工作可能完成可能無法完成,而「完成工作」

與否是承攬的核心定義,故承攬報酬應該是附條件之債權。

第三項 工程契約各項付款之性質

第一款 工程預付款之性質

所謂預付款系因承包商未履行工程契約,於簽約後必須事先 投入大筆資金進行購料、人力配置、機具動員等準備工作,而於 工程契約中約定定作人提供一定金額比例之預付款,作為承攬廠

所謂預付款系因承包商未履行工程契約,於簽約後必須事先 投入大筆資金進行購料、人力配置、機具動員等準備工作,而於 工程契約中約定定作人提供一定金額比例之預付款,作為承攬廠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