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契約計價方式及爭議

在文檔中 工程契約定作人義務之研究 (頁 77-100)

第三章 定作人之付款義務

第三節 契約計價方式及爭議

第一項 概述

實務上較通用之工程契約之計價方式,以總價契約及實做實算契 約二種。所謂總價契約,係指承攬廠商為執行圖說及規劃上之工作,

而應給付之價金。總價契約之價金是固定的,除因辦理變更設計增減 數量、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之重大天災或不可抗力之損害,及事前不 可預測之極大物價波動等因素外,否則結算金額即為得標之契約金

額,不論承攬廠商實際施做之數量是否與合約預估數量相符,均依據

198參閱新竹縣政府公程契約書稿,98 年度香山區小型零星修復及災害搶修工程招標文件,2009 2 月 13 日公告。

199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原及問題類型分析,頁93。

第二項 工程契約之計價依據

第一款 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

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係界定工程契約各工作項目之工程 數項及單價,一般工程契約中之工作項目,大多以詳細價目表為 計價依據。關於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之功能與效力為何?尤 其是記載之工作數量是否即為契約規定應完成之數量?該數量是 否具有法律拘束力?此在按圖說計算的工作數量與詳細價目表,

或與單價分析表上顯示數量有差異時,更有加以釐清之必要。

詳細價目表於民法中並無定義性之文義,然卻為工程採購實 務上所必要之文件。詳細價目表係記載著各工作項目名稱及各工 作項目之概數,提供投標廠商計算標價使用,其概括數量係與規 劃設計之工程預算書相一致。且工程慣例上詳細價目表上各項工 程預估數量僅係為招標而設,供招標比價及決標之用 200。而詳細 價目表另一重要功能,係作為辦理估驗計價及契約變更時之估價 參考之用 201

工程契約中並非每一項目都能明列於詳細價目表之中,而單 價分析表其性質上係附屬於詳細價目表,用來分析計算詳細價目 表中各工作項目之單價,通常該項目需其他材料所組合施作者

202。單價分析表中會詳細記載各工作項目所需使用之材料、機具、

人工及其他成本,經彙整分析後,計算出詳細價目表中每一工作 項目之單價 203

第二款 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於工程契約之意義

詳細價目表與單價分析表為工程契約內容之一部,是契約主

200不論以總價承包或實作實算方式,承攬廠商均不得認定該數量為實際精確最後完工數量,惟若 以總價承包,其承攬廠商並不得以實際數量超過預估數量而請求增加數額。

201參閱謝哲勝、李金松,工程契約理論與求償實務,頁17。

202參閱本文附錄七,單價分析表。

203參閱本文附錄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文之外附件。其功用在於招標時為承攬人報價之參考,契約簽訂 後則轉換為價金計算或調整之依據。實務見解亦同,依據最高法 院判決認為:「單價分析表雖為合約文件之一,惟投標時並不須 提出,足見單價分析表僅係承包商報價之參考,不生上訴人不得 於投標時予以修改或未提出屬不合格標之問題 204。」

現行實務,因工程內容十分複雜,在招標文件對於工程之範 圍及內容,往往規定不一,有的認為工程內容及範圍應「詳如圖 說」,有的則規定「詳如價目表」,有的又規定「詳如圖說及價 目表」,在投標須知中,常訂有「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 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應參照工程位置圖自行前往 勘查,並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205」、「標單(含工程估 價單、單價分析表)所列項目數量,其數量為估計數,僅供投標廠 商參考用,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如有遺漏、錯誤或與圖說不符時,均不得擅自更改,投標廠商應 自行斟酌調整單價於雜項、其他或利潤項內。206」等條款,契約中 亦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 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 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207」之規 定,課以廠商在投標前即必須詳細估算圖說,至工地勘查等義務,

204參閱最高 法 院 97 年台上 字第 903 號 判決:「 查 被上訴人 提 供之單價 分 析表雖為 合 約文 件之一,並 由被上訴 人 提供,惟投 標時並不 須 提出,此為 兩造所不 爭 執之事實,足見單 價分析表 僅 係承包商報價之參考,不生上訴 人 不得於投 標 時予以修 改 或未提出 屬 不合格 標之問題。上訴人既 以 總價得標,單價分析 表 上未將系 爭 四材料之 利 管費列入,應係經 其評估仍 有 獲利之情 形 下而參與 投 標,其 不得 再請求契 約 詳細價目 表 及單價分 析 表所列 項目以外 之 金額。又 系 爭工程投 標 須知 22.1 規 定:「國 工 局將依據 其 原預算詳 細 價目 表及單價 分 析表,以決 標總價與 原 預算總價 之 比例調整 訂 定合約詳 細 價目表內 各 工作項 目之單價 及 其單價分 析 表,得 標者 不得提出 任 何異議 」。足證單價 分 析表於投 標 後之得 以成為規 範 兩造間權 益 之合約文 件,係因 定作 人即被上 訴 人得自行 以 決標總價 與 原預算 總價比例 調 整之結果。申言之,單 價分析表 既 毋庸於投 標 時一併提 出,已足 證其 於投標 前僅係做 為 承包商報 價 之參考,至 其所以成 為 合約文件 之 一,得作 為 實際驗收 時 計算之 依據,係因 決標之後,被上訴人 得 依決標總 價 比例調整 單 價分析表 的 緣故,單價 分析表 在投標階 段 之作用及 效 力,僅為 承 包商報價 之 參考而已 。 」

205參閱本文附錄八,交通部公路總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二一條。

206參閱本文附錄九,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六、投標(三)。

207參閱本文附錄十,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契約範本第4 條契約件金之調整(三)。

投標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或補償,則承包商倘未於 施工前,對工程圖說提請解釋或修正,亦未辦理變更設計,則仍 應依照合約規定按圖施工,雙方不得請求增減工程款之規定是否 公允,仍有待商榷。

第三項 一式計價與爭議問題

第一款 一式計價之意義

工程契約中,若非屬總價結算之採購,則其個別之工作項目,

一般可區分為按實做數量計算之項目,與按一式計算方式計價之 項目 208。所謂「一式計價」,係指對於詳細價目表上之一式計價 項目,不論廠商實做數量多少,定作人僅須按單價分析表內所列 金額給付之意 209。在工程實務上,並非工程契約中每一工作項目,

皆能精確計算出其所組成之人、機、料及工作數量,或一工作項 目可能有多種不同施工方式,因此機關於規劃設計階段,或準備 工程投標文件時,對於此種工作項目,先以其所得知之資料或以 其經驗,以最合理之施工方式預行估算,並於詳細價目表中約以 一式計付,此即「一式計價」。依其精神乃係指對於詳細價目表 內之一式計價項目,於廠商依圖說與規範完成工作時,業主即應 按工程合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金額給付工程款予廠商,而不論該 項工作項目實做之數量為何。換言之,一式計價項目既係採一式 計價之方式計價,而不論其實際施做數量為何,縱令廠商所實際 施做之數量與合約預估數量有所差異,亦無互相找補之餘 210。亦 即,非但廠商不得要求增加給付,業主亦不得主張調減合約金額。

蓋契約既已規定某一工程項目按一式計價,則關於實做數量與原 合約或當事人雙方所預估數量之差異,自應由當事人自行考量並 承擔風險。

208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原及問題類型分析,頁125。

209參閱林孜俞,公共工程契約之訂定與招標機關之義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頁93。

210參閱交通部公路局施工說明一般條款O6 乙式項目計價「無論工程數量增減與否,契約詳細價 目單工作項目列為「乙式」者,除「保險費」「安衛、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其他交通設 施及管理維護費」「其他安衛設施及管理維護費」「其他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按下列辦法 處理者外,其餘概按契約單價給付,不予變更或增減。」。

一式計價既係「工程項目包含不同種類的單獨工作內容,為 方便計量與計價、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而將其合併為單一工作 項目。」,因此一式計價係為契約雙方以概括性方式,規範彼此 之權利義務關係。此種約定方式雖係基於實質需求而設,且有其 便利性;但條款之明確性則相對不足,因此在工程實際履約過程 中,較易發生爭議。至於何種工作項目應依「實做實算」?何種 工作項目應採「一式計價」?依工程會頒訂之施工綱要規範 01271 章「計量與計價」 之內容可知 211,前者屬「性質獨特,容易明確 個別列舉與及計量之工作項目」;後者則為「工程項目包含不同 種類的單獨工作內容,為方便計量與計價、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

而將其合併為單一工作項目。」。

第二款一式計價之爭議

如前所述,一式計價係為契約雙方以概括性方式,規範彼此 之權利義務關係。此種約定方式雖係基於實質需求而設,且有其 便利性;但條款之明確性則相對不足,因此在工程實際履約過程 中,較易發生爭議者為,廠商無需施作該一式計價之工作項目,

是否仍得請求該一式計價之價金?又若設計變更致實作數量有所

是否仍得請求該一式計價之價金?又若設計變更致實作數量有所

在文檔中 工程契約定作人義務之研究 (頁 77-100)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