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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基礎

第一節 捷運聯合開發

在學術研究方面,Keefer(1984)及 White and McDaniel(1999)均認為聯合 開發為結合大眾運輸車站或設施,且可因而獲得市場及區位優勢的不動產 開發,Keefer (1985)並指出透過聯合開發可減緩都市蔓延、增加運輸設施之 收入,以及為當地居民提供好的生活環境。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1989)認為聯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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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是一種公、私部門的合作關係,而此合作關係之設計是為了減少大眾運 輸系統、車站之營運或建造成本。

Cervero, Hall, and Landis(1990)認為聯合開發是在透過開發大眾運輸設 施增加不動產開發潛力之共識下,大眾運輸主管機關與私人之間,對公共 建設投入資金或共同分擔大眾運輸設施投資成本的正式協定。

The Urban Land Institute(1991)將聯合開發定義為一項不動產開發與大 眾運輸設施緊密結合的開發方式,藉由運輸設施提供之市場及區位利益,

刺激都市復甦,政府亦可減少支出,促進大眾運輸系統之使用,為一種政 府與民間合作雙贏之土地開發方式。

邱澤惠(1997)指出聯合開發是一種交通建設結合不動產之開發方式,良 好的聯合開發因交通便利而吸引人潮,創造商機,並促進都市發展,且開 發利益可回饋挹注捷運設施之建設資金及營運成本,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黃瑞樺(1998)亦將聯合開發定義為結合大眾運輸車站之不動產開發,其 可藉由捷運系統集散大量人潮。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聯合開發之定義歸納為:「結合大眾運輸車站之不 動產開發,其以公、私部門合作之開發方式,政府得以減少捷運建設之成 本,私部門可共享開發利益,並因有效利用土地之都市發展模式,而享有 更好的生活環境」。上述聯合開發之定義整理如表2-1。

Keefer(1984, 1985) 與大眾運輸及車站設施密切相連,且可因而獲得市 場及區位優勢的不動產開發。

White and McDaniel(1999)

結合大眾運輸車站或其他大眾運輸設施的不動產 開發。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1989)

公、私部門為減少大眾運輸系統、車站之營運或建 造成本之合作關係。

Cervero, Hall, and Landis(1990)

在透過開發大眾運輸設施增加不動產開發潛力之 共識下,大眾運輸主管機關與私人之間,對公共建 設投入資金或共同分擔大眾運輸設施投資成本的 正式協定。

The Urban Land Institute(1991)

不動產開發與大眾運輸設施緊密結合的開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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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捷運聯合開發之類型

從上述聯合開發定義可知「不動產結合大眾運輸車站」為聯合開發主 要特色之一,即不動產與大眾運輸車站在空間上之連結為二者最顯著的關 係(張耀仁,1992)。捷運聯合開發之類型則可根據不動產與大眾運輸車站之 連結型態加以分類。

The Urban Land Institute(1991)以車站和不動產間之可及性將聯合開發 之類型分為「空權開發(air rights development)」、「緊鄰聯合開發(adjacent joint development)」及「地區聯合開發(area joint development)」三類:空權 開發係穿越運輸系統上方、下方或地區之不動產開發,通常與運輸設施結 合在一起,此種類型之聯合開發係基於穿越權的合意,需要較多計畫、交 易及施工協調。緊鄰聯合開發為靠近運輸設施,並且與設施鄰接之不動產 開發,通常與運輸設施平行並列或位於運輸設施附近。地區聯合開發則係 在一個特定地區內,將各種不同機能之建築與運輸車站結合之整體開發。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2010)則依聯合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之結構體 構築方式,將臺北捷運系統聯合開發分為「共構」及「分構」兩種型態:

共構指聯合開發建物與捷運站出入口、通風口、大廳、捷運轉乘設施或機 廠用地等結構相連接之型態,分構則係聯合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結構分別 獨立,永久結構不互相影響之型態。圖2-1、圖 2-2 分別為聯合開發共構及 分構型態之示意圖。

圖2-1 聯合開發共構型態示意圖 圖2-2 聯合開發分構型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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