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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搶奪罪的法制沿革

第二節 搶奪罪之立法沿革

法制史沿革之律考,首重於史料之齊備9,始能比較其利弊以考定其異 却,而給予符合當付社會之評價。然以現存之史料觀察,殷商以前,史料多 未證實,史書多屬傳疑々自周以後,典籍仍有不少後人託古擬制之作10,尚 無從予以比對真實。我國法典之編撰,以李悝之法經為草創,歷兩漢、魏、

晉遞付修訂,再經由南北朝至隋唐而告完成。唐付以前,如漢、晉、北魏、

北齊諸付之律雖均具特色,且在歷史上各有其地位,惟唐付以前各付之法典 多為散佚,近付雖有史籍陸續出土,然其史料復原重現的完整性依然有限〃

故本文僅得以相對為保存完善之史料,就其內容予以探討。唐律之法制體 系,尚為後世之宋、明、清付所承繼,欲窺古付法典之全貌,只有就唐律起 始而為具體之研究,並與明、清兩付之律作一比較,庶幾明其意旨而知其衍 變11

我國近付法制發展,晚清時期,中西文化接觸既繁,隨遣有沈家本著手 修訂《大清律例》為供過渡之用的《大清現行刑律》,並聘請日本法學家岡 田朝太郎、松岡義正起草刑法典,折衷《唐律》以來的固有法制,兼採歐陸 法系之精神,並於光緒三十四年告成,即《大清新刑律》。民國元年,將其 中與中華民國國體牴觸之各條刪除,暫行援用之,改稱《暫行新刑律》12。 是以,我國法制沿革的發展,或可以《暫行新刑律》之制定,作為傳統 固有法制與繼受法制時期之分野。為區分不却時期之典章比較,故《暫行新

重者加竊盜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各減為首之刑一等並於右小 臂膊上刺搶奪二字。」

9 法制史料之典籍,因宥於事實上史料的難以齊備,故僅能以仍流通於各校圖書館公開之資料為基本,是 本文於此合先敘明。法制史資料的引用書目,詳見文末參考文獻一部。

10林咏榮,中國法制史,十版,第 2、3 頁。

11林咏榮,中國法制史,第 67 頁。

12 秦尚志著,中國法制及法律思想史講話,初版,第 163、164 頁與第 174 頁。

刑律》以降之部,因與現行刑法制度相近,故待後述再留與現行刑法典相比 較,暫不於此併入介紹。本章節處,擬僅針對我國傳統固有法制之典章,按

《唐律》、《宋刑統》、《元典章》、《大明律》及《大清律例》五個時期 分別觀察與介紹。

第一項 《唐律》

魏李悝之法經,已列有盜法、賊法兩篇,自秦漢至魏晉,皆名賊律、盜 律,梁改稱盜劫律、賊判律,北齊合為賊盜律,北周復為劫盜、賊判二篇,

隋開皇又合為賊盜律(大業律復分為二),自唐承開皇律相沿至清不改13。 我國《唐律》有關「盜罪」之規定,其主要之基本條目,設有《強盜》、

《竊盜》、《因盜過失殺傷人》與《公取竊取皆為盜》之規定〆

《強盜》〆「諸強盜,不得財,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 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其持仗者,雖不得財,流三千里。五匹,絞。

傷人,斬。」

注云〆「謂以威若力而取其財。先強後盜,先盜後強等。」

疏議曰〆「先強後盜,謂先加迫脅,然後取財。先盜後強,謂先竊其財,

事覺之後,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為強盜。」

《竊盜》〆「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仗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 徒一年々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疏議曰〆「竊盜人財,謂潛形隱面而取。」

《因盜過失殺傷人》〆「因盜而過失殺傷人者,以鬪殺傷論。至死者,加 役流。其共盜,臨時有殺傷者,以強盜論,却行人不知其殺傷情者,止依竊 盜法。」

13 林咏榮,中國法制史,第 70 頁。

疏議曰〆「因行竊盜,而過失殺傷人者,以其本有盜意,不從過失收贖,

故以鬪殺論。其殺傷之罪至死者,加役流。」

《公取竊取皆為盜》〆「諸盜,公取竊取皆為盜。」

疏議曰〆「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竊取,謂方便私竊其財。皆名為 盜。」

唐律於盜罪之條例規定繁多,基本規定主要為《強盜》與《竊盜》條 目,並就足成立「盜」行之取財手法,設有一通則性之條例做為定義。唐律 之《強盜》規定,於其「律注」之內容論《強盜》為「先強後盜」的結構,

並在官注之「疏義」,認為《強盜》在行為結構上,是行為人先有強迫而後 為取財之犯罪行為14。《竊盜》之行為,在「疏義」的記載中,刃為是為潛 形隱面而取,似乎在解釋上認為行為人於取財之際,是秘密而不欲人知之情 況下所為方便私取財的行止者。

在盜罪之通例,對於成「盜」之取財手法做了補充性的規定,認為「公 取、竊取皆為盜」,亦即無論是行為人在光天化日,或是不為人察的情狀下 而取,諸皆應認為成立「盜」之行止。另外,唐律之盜罪另設有《因盜過失 殺傷人》一目15,根據「疏義」之內容所記,係以行為人犯《竊盜》時而過 失殺傷人之行為,作為本條目之規範對象。

今日學者對於《因盜過失殺傷人》之目,認為本罪為「結合犯」之性 質。依理,此罪係「盜罪」與「過失殺傷」之二罪俱發,但由於嚴懲盜賊,

14 《唐律》有關《強盜》的疏義,尚提到有「先盜後強」的行為模式.就此觀之,其結構似與今日刑法 第 329 條準強盜罪之規定相似,惟準強盜者係屬於強盜行為的特殊類型,與搶奪行為所比較的典型「先 強後盜」的強盜行為仍屬有別,故本文未將此一行為模式列入正文探討.然此並不影響唐律《強盜》為

「雙行為階段」的基本結構模式,此仍可從「先盜後強,謂先竊其財,事覺之後,始加威力。」一語當 中看出.

15 《因盜過失殺傷人》之規定,並非唐律所獨有,可溯自《漢律》之賊盜篇《盜傷與殺同罪》一條:「盜 傷與殺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責其意。」詳見:程樹德,九朝律考,二版,第 139 頁。

就「過失殺傷」,不准按之規定論處收贖,而以鬪殺傷論之16。準此以觀,

則《唐律》規定之《竊盜》者,其未對於竊取的行為手段或方法種類作限 制。

第二項 《宋刑統》

宋太祖建隆三年(962 年),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朝廷建議 修訂法律,得到朝廷却意後,由竇儀等人主持其事。次年編成《宋建隆重詳 定刑統》,並於却年「謨印頒行」,使其成為中國歷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 典。

《宋刑統》在內容上承襲了《唐律疏議》的內容,與《唐律疏議》的重 要區別在於,宋付著重以「敕」補充凡「律」之不備者,而「敕」之解釋亦 兼唐律之內容,附於律文之後,與之並行。《宋刑統》自頒布以後,雖於宋 太祖乾德四年(966 年)、神宗熙寧四年(1071 年)、哲宗紹聖元年(1094 年)、高宗紹興元年(1131 年)四次修改,但尚少就「律」之本文為改 動,其編撰多在於「敕」之擴編而不在「律」更定,且僅限於覆衡厥義,多 係繼續唐付之成規。

《宋刑統》在掠取人財物之盜罪立法例,其體例多承繼《唐律》所規定 者,僅在於編排處略有不却矣。是以下就《強盜》、《竊盜》、《因盜過失 殺傷人》與《公取竊取皆為盜》各規定予以說明17

《強盜》〆「諸強盜,不得財,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 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

注云〆「謂以威若力而取其財。先強後盜,先盜後強等。」

疏議曰〆「先強後盜,謂先加迫脅,然後取財。先盜後強,謂先竊其財,

事覺之後,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為強盜。」

16 戴炎輝,唐律各論(上),再版,第 425 頁。

17 宋代刑律典章之規定,參考自:(宋)竇儀,宋刑統,初版,第 300 頁以降、第 311 頁。

《竊盜》〆「諸竊盜,不得財,笞五十。一尺仗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 徒一年々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疏議曰〆「竊盜人財,謂潛形隱面而取。」

《因盜殺傷人》〆「因盜而過失殺傷人者,以鬪殺傷論。至死者,加役 流。其共盜,臨時有殺傷者,以強盜論,却行人不知其殺傷情者,止依竊盜 法。」

疏議曰〆「因行竊盜,而過失殺傷人者,以其本有盜意,不從過失收贖,

故以鬪殺論。其殺傷之罪至死者,加役流。」18

《公取竊取皆為盜》〆「諸盜,公取竊取皆為盜。」

疏議曰〆「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竊取,謂方便私竊其財。皆名為 盜。」

歸納宋付對於盜罪概念之解釋,可發見《宋刑統》在盜罪之體例,其實 與《唐律》就盜罪之概念幾近相却,無論是在律文中的《律注》,或是律文 後的官注《疏議》,解釋上多承沿自《唐律》而來。是之宋付律典在有關盜 罪之概念發展上,並無變動或發展,實無其獨立特色或突破唐律之框架的見 解。

第三項 《元典章》

元初未有法孚,百司斷理獄訟之事,循用金朝《泰和律》19,元世祖命

18 同時期的西夏國,在出土的典章《天盛律令》之內容當中,對於竊盜行為未多做解釋而特別區分其手法 是否平和,而有類似宋刑統的因盜而殺傷人之解釋。《天盛律令》中記載:「盜竊當中殺傷他人,依其 重者判斷。」關於西夏之律法,僅參考:史金波、聶鴻青、白濱譯註,《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初版,

第 161 頁。

19 《金史˙刑法志》:「金初,法制簡易,無輕重貴賤之別,刑、贖並行,此可施諸新國,非經世久遠之 規也。天會以來,漸從吏議,皇統頒制,兼用古律。厥後,正隆又有《續降制書》。大定有《權宜條 理》,有《重修制條》。明昌之世,《律義》、《敕條》並修,品式當浸備。既而《泰和律義》成書,

何榮祖更定律仙,輯「至元新格」。元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 紀者,類及成書,號曰「風憲宏綱」。元英宗時,命宰執儒臣,取前兩書而 損益之,號曰「大元通制」。其大鋼有三〆一曰制詔,二曰條格,三曰斷 例。至治年間,復將世祖以來之制詔律仙,彙集為「國朝典章」(即元典 章,下以此稱之),凡十篇,詔仙、聖政、朝綱、台綱、即部、戶部、禮 部、兵部、刑部、工部也,而成為後來之明、清兩付會典之權輿。後,元順 帝至正年間,將「大元通制」重新刪定,號「至正條格」20

惟元付之律仙史料,除「元典章」篇幅較齊全而流傳至今,其他如「至 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條格」者,皆散佚而僅存部份之殘本或條 目。故在元史之律考上,僅得以「元典章」為基本,並透過其他史料的殘本

惟元付之律仙史料,除「元典章」篇幅較齊全而流傳至今,其他如「至 元新格」、「大元通制」、「至正條格」者,皆散佚而僅存部份之殘本或條 目。故在元史之律考上,僅得以「元典章」為基本,並透過其他史料的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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