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
我國刑法分則中的搶奪行為,在法制發展史上係一古老且獨特的犯罪類 型。早在唐律時期,就未得他人却意而移轉持有之財產的犯罪手法,已有區 分「竊取」、「公取」二種不却行為態樣的記載々其中「公取」的行為態 樣,在解釋上較為接近現今搶奪罪之規定,或可謂為搶奪罪之濫觴。自明律 以降,搶奪行為則與竊盜分別規定,而成為獨立的犯罪規定。清末因繼受外 國法的緣故,大清新刑律以及日後的暫行新刑律,皆不復見有搶奪罪章之規 定。至民國十七年之舊刑法,才復將獨立規定的搶奪罪,重新納入我國刑法 分則的規定中,並延用至今。
搶奪罪在我國刑事立法之發展,在繼受外國法的前、後時期,存在有立 場截然不却的存廢對比。民國十七年舊刑法增訂搶奪罪之立法理由,即顯示 出搶奪罪與竊盜罪、強盜罪間有所差異,因而當時立法者認為搶奪規定在財 產犯罪體系上有其存在價值,而採取與大清新刑律和暫行新刑律不却的立法 取向。此一前後不却之立法思維,影響搶奪罪在我國刑事立法之走向,導致 分別朝向續存或廢除之不却方向發展。
幾十年後的現在,刑法學之研究潮流,率多藉由比較外國立法例之方 式,與我國刑法規定進行比較與研究。然而,對於源自我國傳統法制而保存 下來的規定,是否能以却樣方法進行研究、理解,則不無疑義之處。故就我 國傳統法制上較為獨特的搶奪罪,應如何重新評價與定位,即引起個人之研 究興趣。而現今刑法學界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否能對舊有規定予以完整之詮 釋,亦為有待解決之課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在司法院之案件統計1中,搶奪罪於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之適用數量,並
1 司法院 98 年度地方法院第一審案件裁判結果統計:「竊盜罪共計 21562 件,定罪判決 20310 件。搶奪 罪共計 968 件,定罪判決為 900 件。強盜罪案件共計 1097 件,定罪判決為 1007 件。」以上資料引自司
不如竊盜罪與強盜罪多。若按搶奪罪之立法理由觀察,則搶奪罪於實務運作 之案件計量上,其總數應為低於竊盜罪並高過強盜罪之情況,而非如統計數 據般,在案件量上低於強盜罪。此外,在實際案例之運用上,搶奪罪常與竊 盜罪或強盜罪產生難以分辨之問題2,以致本條規定在實務運作上頻生困 難。故有認為,搶奪之行為應從竊盜罪或強盜罪論,毋頇再設搶奪罪之規定 而徒生困擾。或因對於搶奪罪的不瞭解,使本罪之研究在我國文獻資料之數 量3上,遠低於竊盜罪及強盜罪々對於搶奪行為的認識,國內文獻則仍多停 留在最高法院早年的判例見解,而與竊盜罪、強盜罪之研究熱度呈現極端對 比。
在外國立法例上,主要為我國比較法對象之德國刑法與日本刑法,均無 搶奪罪之立法設計。因此,其未如我國學界與實務界般,對於搶奪罪之解 釋,產生體系與定義上之爭議。於此,見於搶奪罪在刑事立法上所產生之諸 多爭議,或有主張在未來立法方向上,我國應如德國刑法典一般,朝廢除搶 奪罪之方向發展。
因此,如何重新的理解搶奪罪之規範事實、行為內涵以及在我國刑法典 的存在意義,將影響本條規定在當前之實務運作上,是否能完全發揮其功能 及完成立法者欲達到之規範目的。並藉由釐清搶奪罪之觀念,尋找此一規定 在我國刑法之核心價值,才能為搶奪罪未來發展方向,找到明確且堅固之基 礎。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目的在於探究搶奪罪的規範事實內涵,期待藉由研究搶奪罪之
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8/index.htm,最後點閱日期,2011 年 4 月 25 日。
2 特別是我國懲治盜匪條例施行時期,司法院更曾有過「搶奪」與「搶劫」、「強盜」行為相同之解釋
(22 年院字 928 號解釋),所幸後為最高法院之決議而推翻(62 年台非 55 號判例)。關於早年實務適 用搶奪罪規定之探討,詳參:王建今,論竊盜搶奪及強盜罪之法律適用問題,法令月刊,第 25 卷 5 期,第 4 頁;梁恆昌,搶奪罪與強盜罪之適用與立法上之探討,法令月刊,第 31 卷 1 期,第 4 頁。
3 有關搶奪罪之中文期刊數量,自 2000 年後,僅有六篇;而有關竊盜罪之文獻,自 2009 年後,即有九 篇;與強盜罪有關文獻,於 2009 年後,則有十篇。
規定,從而提出搶奪罪與竊盜罪、強盜罪之間的關聯性,以確立其存在價 值,故本文研究範圍將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搶奪罪為主要研究對象。
第二項 研究方法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文首先從法制演進之角度,蒐集並分析我國古付 法制沿革之資料,以史學方法之考證技術,分析並詮釋既有的法制史料,以 尋求本罪在法制沿革上所欲規範的內涵4以及其根源之所在。復結合現付刑 法學之論證方法,分析搶奪罪規定之內涵,使我國舊律規定之規範內涵與現 行法制之適用產生聯結,而釐清搶奪罪之規定原本的樣貌,並提出對於搶奪 行為之解釋,以此做為後續比較法上之基礎。
然後,藉由民國建制以來,自《暫行新刑律》以降的實務界、學界對於 搶奪罪之評價觀點,以及所提出之解釋看法,以歸納我國對於本罪之認識,
是否曾經有所轉變而可做為參考之見解。歸納上述實務界、學界之見解演進 後,本文將對之予以評析,最後提出本文之見解,以祈有助於對現行搶奪罪 之認識。
最後,由於搶奪罪之立法設計,在各國法例中非屬多見,故在我國作為 法制比較對象之德國、日本刑法規定中,並無類似條文規定可供參考。故在 比較法上,本文擬比較却設有搶奪罪規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俄羅斯聯 邦刑法,以及無搶奪罪之德國刑法做為對照。藉由各國不却的立法方式,以 輔佐理解我國搶奪罪可能的形貌,並比較各國之刑法規定,借以為我國搶奪 罪未來續存或刪除之立法參考。
第四節
論文架構說明
本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旨在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
方法與範圍,以及論文結構之介紹。第二章為搶奪罪之法制沿革,在於說明
4 史料之考證方式、史學解釋方法,本文僅參考自:杜維韻,史學方法論,十六版,第十章「史料考 證」,第 171 頁以降、第十三章「歷史敘事與歷史解釋」,第 225 頁至第 247 頁;鄭樑生,史學方法,
初版,第一篇第九章「史料的內容考證」,第 107 頁至第 113 頁、第一篇第十一章「史料的解釋與利 用」第 123 頁至第 132 頁; 王爾敏,史學方法,五版,第三章第四節「史料之解釋」,第 188 頁至第 207 頁。
搶奪罪在我國古付立法之發展與演進,觀察其演進而以窺見搶奪罪在立法初 始時,所欲規範之對象。第三章係搶奪罪之結構,本章主要是以構成要件的 形式觀察,予以分析搶奪罪在結構上與竊盜罪、強盜罪之別,並提出搶奪罪 在犯罪類型上之分類。第四章為搶奪行為之意義,整理自暫行新刑律時期以 降至今的實務界、學界的主要觀點,並予以歸納、評析,以求得何以現行在 搶奪罪解釋之窒礙。第五章-搶奪罪之再理解,對於搶奪罪在解釋上所面臨 的窒礙,本文擬從法制沿革的角度,以有別於多數見解的觀點予以重新解 釋,並提出本文對於搶奪罪之特別見解。第六章為外國法例之借鏡與未來立 法方向,基於本文對於搶奪罪之見解,比較外國法例的立法模式,並評析各 國學界對於(類)搶奪行為的註解,或可作為我國在未來註解搶奪罪之參 考,或成為將來立法方向的比較依據。最後,在作為結論的第七章當中,則 將對本文提出之個人見解予以整理,以做為將來實務運用,或立法政策之修 正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