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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型定義與衡量方法

在文檔中 自 行 研 究 報告 (頁 33-36)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操作型定義與衡量方法

壹 、 各 構 面 之 操 作 型 定 義

本研究主要探討組織公平、領導型態、工作滿意度與組織公民行為間之研究,以

「內政部移民署員工」為研究對象。各構面因素之衡量變數及操作性定義,乃是參考 以往之文獻資料,再配合本研究之需要而決定,「組織公平」、「領導型態」、「工作滿意 度」、「組織公民行為」、「個人基本資料」等變數的組成因素如下:

(一)組織公平

本研究對於「組織公平」的操作型定義,乃綜合學者 Folger(1987)和 Greenberg(1987) 及 Skarlicki(2005)等人的定義,認為組織公平係包含程序公平與分配公平,因程序公 平與互動公平中有相互重疊之部分,且個人對於程序公平之知覺主要是受到個人在過 程中是否被公平對待所影響,其操作型定義如下:

(1) 程序公平:係指員工對於組織在制定決策過程中,所依據之決策標準獲評估方法,

程序上是否有公平之認知。

(2) 分配公平:係指員工對於組織各項資源分配結果與決策內容是否有公平性之認知。

(二)領導型態

本研究對於「領導型態」的操作型定義,乃參照學者 Bass(1985)的論點,將領導 型態分為轉換型領導及交易型領導,其操作型定義如下:

(1) 轉換型領導:係指領導者藉由理想和願景來影響部屬,並運用各種激勵策略來加 以提升部屬之高層次工作動機,以及超越期望績效之自信,讓組織成員對於此願 景有共同努力目標及具體行動方向,藉以促進組織發展。

(2) 分配型領導:領導者與部屬之間透過利益交換為基礎,使部屬完成領導者指定之 任務,包含權變獎酬及例外管理。

(三)工作滿意度

本研究對於「工作滿意度」的操作型定義,主要是參考學者 Smith (1969)及許士 軍 (1995)的定義,認為工作滿意度是「工作者對於工作中各個構面因素所產生之情感 性反應,包含工作本身、薪資、升遷狀況等等」。

第三章 研究方法

在衡量工作滿意度方面,主要是參考 Weiss, Davis, England 和 Lofquist (1967)等人 編製之明尼蘇達滿意度量表(Minnesota Satisfacation,簡稱 MSQ)衡量工作滿意度之問 卷修改而成,將工作滿意度分為:「內在滿足」及「外在滿足」兩構面,此量表可以 測出受測者對於該工作的內在滿意度及外在滿意度。

(3) 外在滿足:係指個人對於目前工作未來升遷性、所獲得報酬及獎賞、組織實施政 策之方法或是技術上督導等方面,所感到滿意的程度。

(4) 內在滿足:係指個人運用自己能力的機會、自由判斷,對其工作活動性、獨立性、

創造性、變化性、穩定性,運用自己的方法處理事情的機會、從工作中所獲得之 成就感等方面,所感到滿意的程度。

(四)組織公民行為

本研究採用以 Farh, Earley 和 Lin (1997) 所提出的組織公民行為五構面,作為研 究架構之基礎,以進行實證分析。五構面的定義如下:

(1) 認同組織:定義為員工努力維護公司形象、積極參與有關活動及公司會議、主動指 出建設性的改善方案等對公司整體有利的行為。

(2) 協助同事:員工在工作上樂意協助同事、主動與同事協調溝通等行為。

(3) 敬業守法:定義為員工工作認真、出勤表現良好、恪守公司規定等超越組織基本要 求標準之行為,並包含員工為提升工作品質,而努力自我充實之行為。

(4) 人際和諧:定義為員工不會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從事可能破壞組織和諧的政治行 為。

(5) 保護公司資源:員工不會利用上班時間或公司資源處理私人事務 (五)人口變項及組織變項

本研究將個人基本資料定義依研究重點及探討的方向分為「人口變項」及「組織 變項」等兩大項。在組織變項係員工所屬之單位性質,以內政部移民署員工現行單位 工作性質來區分為國境事務、專勤事務、服務站事務、收容事務及署本部及大隊部等 五大項。而個人變項部分參考方慈霞(2011)、王怡安(2008)、李欣怡(2005)及 Don and Philip(2005)等學者之研究,分為:「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育程度」、「工 作年資」及「職位等級」等六項,以下就各變項的分類內容說明如下:

(1) 性別:分為「男性」與「女性」。

(2) 年齡:問卷設計分為 30 歲以下、31 至 35 歲、36 至 40 歲、41 至 45 歲、46 至 50 歲、51 至 55 歲及 56 歲以上,但是考量問卷回收情況及統計分析方面的考量,故 題項合併 30 歲以下、31 至 35 歲、36 至 40 歲、41 至 45 歲及 46 歲以上,共 5 組。

(3) 婚姻狀況:分為「已婚」及「未婚」。

(4) 教育程度:分為專科、高中(含)以下、大學及碩士(含)以上。

(5) 工作年資:問卷主要是詢問填答者在內政部移民署該單位的工作經驗年數,分為 1 年以下、1 年至 2 年、2 至 3 年及 3 年以上,在資料回收後,為了後續統計分析的 考量,故題項合併為 1 年以下、1 年至 2 年、2 年以上,共 3 組。

(6) 職位等級:問卷設計分為四職等(含)以下及其他、五職等至七職等、八職等至九職 等及十職等以上,但是考量問卷回收情況,十職等以上數量太少,鑒於內政部移民 署八職等以上除專員外多為管理階層,故基於統計分析方面的考量,將題項四職等 (含)以下及其他、五職等至七職等、八職等以上,共 3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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