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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支援服務內涵與相關規定

特殊教育的初衷自養護觀念到發覺生命個體的獨特性,接著重視人性與人文 精神,進而建構一個教育機會均等和全面參與的教育環境,再再都朝著給予身心 障礙學生適性化教學內容而努力,希冀學生能帶著基本能力回歸社會。因此,我 們想關心的是,近年來被安置在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是否在支援充足的環境下 學習,普通班教師、同儕與學生家長接納度是否一如預期。以下將分別說明「支 援服務的內涵」、「我國及美國支援服務相關法規」與「支援服務之要件」。

壹、支援服務(support services)內涵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能順利在普通教育下進行有效學習,進而提升自我能力,

或者減低特殊需求的程度,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給予的服務是環環相扣的,

唯有完善的支援,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的融和才容易成功。

Armstrong(1994)指出特殊教育從「缺陷派典」(deficit paradigm)轉為

「成長派典」(growth paradigm),強調身心障礙學生只是部分能力損傷,而非 全面性受到限制,且這些學生仍有優勢能力,若能提供需要的相關支持服務,們 是可以成長的。Briggs(2005)指出支持服務應該是要幫助特殊學生更具獨立性,

並促進同儕的接納與理解。透過不同專業的人員與普通班教師聯繫、討論與合作,

共同規劃課程與確定學習目標,並滿足相關的具體的需求。

陳清溪(2000)提及支援服務是指,讓身心障礙學生可以在普通教育環境下學 習,接受普通班級課程而提供的服務。Stainback 與 Stainback(1990)則認為支 持服務是:同儕及教師的支持、專業人員的支持、課業的支持、對教師的支持、

專業整合的支持、學校人員合作諮詢等。Gilbert 與 Hart(1990)認為支援服務內容 有:適當的教室環境與設備、合適的教材教具、額外的支持人員、特殊的教具設 備、同儕參與、學校課表的安排、專業人員的支持、交通工具的安排等(引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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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杏,1998)。

邱上真(2002)提到支持的內涵從國家教育政策到各縣市教育生態,學校的 特質及教師之需求等,皆有所不同。支持系統的需求應先經過評估,必要時需予 以修正。再者,執行或援助應是彈性且多面向的,還得集結國家、地方政府、社 會、社區、學校、家長等人、物、力資源的整合,考量地區特性、經費多寡及專 業服務需求量,彼此間的縱橫向的連貫與聯繫,據此系統規劃,提供因地制宜的 支援服務。對教師來說,支援服務的內涵可以是行政上的支援,如:個人的積極 主動、動線規劃、課程與班級人數安排;可以是經費上的支援,如:教師鐘點費、

教具設備費、教材費等經費的支持;可以是人力上的支援,如:提供特殊教育學 生助理、引進志工、實習老師等人力支持,可以是專業知能上的支援,如:提供 教材教法與班級經營的知能支持;或是其他社會資源的支援。

鈕文英(2002)指出家長最關心的是,普通班教師對於融合教育的態度,及 其所受之訓練與教師能力,是否能滿足學生的需求。而與融合教育實施成效有關 的因素有班級結構、教師、學生、行政、家長、課程教學與評量六個向度。目前 最需迫切解決的問題是,如何提供普通班級中的特殊兒童所需的各種教育服務,

及如何透過在職進修或其他方式給予普通班教師協助。

從上述提到的各種支援服務內涵可知,提供支援服務是融合教育成效必要條 件,落實支援服務,才能創造師生雙贏之學習局面;以下針對國內對於支援服務 相關法條與相關要件進行整理與說明。

貳、融合教育支援服務相關法規

一、國內支援服務相關法規

我國在中央及地方均能對融合教育支援服務的提供以法令條文加以規定,中 央部分有: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施行細則、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 及實施辦法等相關辦法;以下整理國內支援服務之相關規範,讓我們對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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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四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

關資源、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 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 支持網絡。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 作辦法(2011)

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 長代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設置辦法(2011)

第四十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 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因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 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此條文對於支援服務名稱的確立,除了《特殊教 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外,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 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八條也提及「學校應提供教師輔導就讀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以上法條皆將支援 服務分成三個向度,分別為教學、評量、及行政,在 2012 年《特殊教育支援服 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二條即明確指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 估安置適切性等。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 及學習評量等。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 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依據《特殊教育法》(2013)第二十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各級主管機關都應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 進行教學、評量與輔導的原則;因應此規定,臺東縣對於融合較育支援服務的相 關法條內容如表 2-2。

22 要的輔助器材和服務(supplementary aids and service)(陳明聰,2012)。

1993 年聯合國所發表的「障礙者機會均等實施原則」中(The Standard Rules on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六條所言,普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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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責任提供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教育,並在學校體系中給予障礙者必要的支持性 服務以及教師所需的支援系統(邱上真,2002)

美國於 1988 年通過《障礙者科技輔助法案》即 100-407 公法,期望可以藉 由輔助性科技的運用與服務,使得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可以更臻完備,提高身心障 礙者生活品質,該法於 1994 年修訂為《障礙者科技輔助法修正案》,即 103-218 公法,而後於 1998 年再次修訂並更名為《輔助性科技法案》(Assistive Technology Act, ATA)皆是為了因應身心障礙者對於輔助性科技的渴望與需求而訂定之法規

(陳麗如,2004)。

1990 年美國國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Education Act of 1990, P.L. 101-479),此法案在相關服務中增加了轉 銜服務、社工服務與復健諮商等支援服務,此外也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助科技

(assistive technology)相關設備與訓練服務。而在 1999 年 IDEA 修正案施行細 則中提出聯邦政府保證全體身心障礙兒童都可以接受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

(free appropriale public education, 簡稱為 FAPE),FAPE 強調對身心障礙兒童 提供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所設計的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以配合學生的獨特需求

(unique needs),並培育學生有就業及獨立生活的能力(李慶良,2002)。

從法規演進得知支援服務提供的層面不分國家、環境、障礙類別而改變,在 法規上的服務內容越來越多樣與縝密,保障身心障礙者能享有與正常人相同的生 和品質,使具特殊需求之學生能在完善且適性之環境下學習。

參、融合教育支援服務之要件

除了法令明文規定之外,許多國內外學者也針對融合教育支援服務提出看法;

本研究採蔡秀慧(2012)所編製「國小普通班教師對融合教育支援服務現況及滿 意度之調查問卷」,以學校行政支援、教學與評量支援、特教知能支援與家長參 與支援四個向度進行分析;以下根據此四項度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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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行政支援

包含學校對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 保持彈性、編班時酌減有特殊學生就讀之班級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辦理特殊教育事務、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

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申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鑑輔會、特教資源中 心、輔具中心…等)之諮詢、輔導及服務、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並設立資 源教室,提供相關支持服務等。

鈕文英(2008a)認為學校應提供普通教育教師所需之支持計畫,首先須建 立普通教育教師的檔案資料,掌握他們的任教經驗、教學風格、專業訓練和班級 經營方法等,作為安置特殊需求學生和提供進修課程內容之參考,再針對他們在 班級經營上的需求,提供支持服務,除此之外也需積極引進社區資源和特殊教育 相關專業服務進入學校。鄭麗月(1999)指出在學校行政方面可透過減少普通班特 殊需求學生人數、安排教學小組工作時間、辦理教師特殊教育專業成長研習活動、

提供必要的教學資源(如:特殊教育的教學資源、資訊及書籍、電子設備和相關 輔具)等方式協助普通班教師。

二、教學與評量支援

包含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提供輔導身心 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等支援服務、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實施多元評量

包含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提供輔導身心 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等支援服務、彈性調整課程及學習時數、實施多元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