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收購之基本概念收購之基本概念收購之基本概念 收購之基本概念
所謂收購,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規定:「收購:指 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 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 作為對價之行為。」準此,有學者184直接以前開定義作為收購行為之 解釋。另有學者185參酌收購原文「Acquisition」(或 Takeover)一詞之 解釋186,將之定義為一公司透過購買他公司的股權或資產取得他公司 經營權之法律行為。該被收購之他公司並不會消滅,而取得他公司經 營的公司稱為「收購公司(acquiring company)」 或「進攻性公司」,
另一公司則稱為「被收購(acquired company)」或「目標公司(target
182 另有鑑於鴻海集團併購普立爾時,援引「非對稱式合併」而未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之漏洞,
有關單位亦修正相關資訊揭露規定,除被併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一億元的未上市櫃公司,
才得以適用免召開記者說明會,以資規範。請參見承銷動態網轉載 95 年 9 月 20 日報導內容,
網址:http://www.masterlink.com.tw/ibd/sale-i/2006/sale-i-200610.htm,瀏覽時間:2007 年 11 月 16 日。
183 請參見劉連煜著,「公司合併態樣與不同意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月旦法學雜誌,2006 年 1 月,頁 26-36。
184 請參見黃玉珍著,企業併購法解析,聯經出版,台北,2002 年,頁 19。
185 請參見劉家華著,論中國外資併購之法規範研究—以國有企業與上市公司為中心,國立臺灣 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5 年 7 月,頁 29。
186 參照 Dr.eye 譯典通 8.0 版對 Acquisition 一詞之原文解釋為:“the act of gaining possession”,
查詢日期為 2007 年 8 月 4 日。
company)」187。筆者以為,收購行為雖是常用以取得目標公司的經營 權或控制權之手段,然以此角度理解似乎較偏向於商業管理方面,若 就法律層面而言,應採我國《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之定義為宜。
惟本條第 4 款所稱公司依各該法律之收購行為,其法律適用順序 為何?參酌學者意見,按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係屬廣義之收購行 為,即包括以發行新股方式或運用已發行之股份交換、營業或財產讓 與,故此等收購事實上包括股份轉換、分割或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營業 讓與188等。然《企業併購法》第 27 條之收購乃指狹義之收購行為,
係指概括承受、概括讓與或《公司法》第 185 條規定之營業、財產之 收購行為;而《公司法》係規範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之收購;
《證券交易法》主要係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收購;《金融機 構合併法》係規範資產管理公司之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金融控 股公司法》係規範金融機構之跨業經營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 及監督,故各該法律就其特殊立法目的之部分,原則上應優先於企業 併購法之規定。如:收購「股份」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收購 者,《證券交易法》即應優先適用。此外,《企業併購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 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故《企業併購法》應 屬《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補充規定。而《企業 併購法》第 28 條中有關子公司收購母公司等規定,則優先於《公司 法》之規定189。
收購依其標的不同,則可分為股權收購(stock acquisition)及資產 收購(asset acquisition),分別說明如下:
187 請參見劉家華著,論中國外資併購之法規範研究—以國有企業與上市公司為中心,國立臺灣 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5 年 7 月,頁 29。
188 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的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
189 請參見黃偉峯著,企業併購法,頁 38。
第一項第一項
第一項第一項 股權收購股權收購股權收購股權收購
所謂股權收購,係指收購公司以現金或換股方式,向目標公司之 股東收購股份,或由目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由收購公司認購190。收 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之股東,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之轉投資事業單 位191。收購公司因成為目標公司之股東,自然需承受目標公司一切相 關的權利與義務、資產與負債。由此可知,股權收購的特徵如下:
一、收購股權的目的在於取得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
二、收購標的包括目標公司有表決權的流通股票、可轉換成有表決權 股票的公司債券、認股權利證書、優先認股權證等有價證券等。
三、目標公司既可以是已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尚 未掛牌交易,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收購者是公司或企業、財團等,個人不得作為收購者。
五、收購活動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192。 從事股權收購最大的好處是目標公司的資產可以順利移轉,程序 較簡單,而且不需支付移轉稅。但其不利之處則包括:(1)無資產重 估的好處(2)需概括承受賣方的一切債務(3)可能因少數股東反對而無 法取得百分之百的控股權(4)受到證券管理委員會之規範。此種併購 方式中,被併購公司之法人格並未消滅,仍以獨立法人繼續經營,但 被併購公司之股權結構可能產生重大變化,依據買方企業所獲得的股 權比例,股權收購又可再細分為三種情況:一一一、一、、參股收購、參股收購參股收購參股收購:指買方企
190 請參見薛明玲編著,企業併購完全實務手冊,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2003 年 9 月初版一 刷,頁 11。
191 請參見「跨國併購投資之理論探討」,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2004 年,網址:
http://www.moea.gov.tw/~ecobook/books/BK004/2-2.htm,瀏覽時間:2007 年 11 月 15 日。
192 請參見劉家華著,論中國外資併購之法規範研究—以國有企業與上市公司為中心,國立臺灣 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95 年 7 月,頁 29-30。
業只購得賣方企業的部分股權。這種情形多是買方企業目的僅在於進 入賣方企業的董事會而已。二二二、二、、控股收購、控股收購控股收購:指買方企業購得賣方企業控股收購 達到控股比例的股權,換句話說,指持有有投票權的股票達 51%以 上,惟在賣方企業規模相當大且股權分散之情形下,往往控制 30%
左右,甚至 25%的股權,就能夠有效地控制整個企業。三三三三、、、、全面收購全面收購全面收購全面收購:
指買方企業購得賣方企業全部股份。例如:2007 年勇德國際擬在同 年 7 月 27 日起以每股 37.5 元收購復盛全部股權193,圖示如下:
(一一一一)以現金或換股方式向目標公司股東收購股份以現金或換股方式向目標公司股東收購股份以現金或換股方式向目標公司股東收購股份以現金或換股方式向目標公司股東收購股份194::::
193 請參見鉅亨網,網址:
http://news.cnyes.com/dspnewsS.asp?fi=\NEWSBASE\20070625\WEB222&vi=32169&date=2007 0625&time=09:46:06&pagetype=index1&cls=index1_headline#,瀏覽時間:2007 年 11 月 27 日。
又私募基金 CVC 旗下之環球視景公司於同年 7 月 31 日至 9 月 18 日,擬以每股 41.28 元收購 其 100%之股權,請參見奇摩新聞網: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70731/2/j5lm.html,瀏覽時間:2007 年 11 月 27 日。
194 圖示來源:筆者參考薛明玲編著,企業併購完全實務手冊,頁 11-12 製作而成。
A 公司 (收購公司)
B 公司股東
A 公司支付現金 或股份予 B 公司股東 B 公司股東出售股權予收購公司
成為 B 公司 股東
(二二二二)以目標公司發行新股由收購公司認購方式以目標公司發行新股由收購公司認購方式以目標公司發行新股由收購公司認購方式以目標公司發行新股由收購公司認購方式195::::
有關收購的範圍,依經濟部 94 年 7 月 26 日經商字第 09402095620 號函示:「按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收購:指公司依本 法、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 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亦即公司依本法或公司法…等規定情 形進行收購,而依本法之規定者,允屬第 2 章第 2 節之規定方式;至 如依公司法之規定者,允屬公司法第 185 條第 2 款或第 3 款讓與或收 受營業或財產之方式,即屬本法第 27 條之規定範圍。是以,依本法 第 4 條第 4 款名詞之定義意旨,係指符合本法第 2 章第 2 節規定之類 型,如未符合者,自無同法第 8 條第 1 項之適用。」經濟部 92 年 7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202146940 號函示:「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 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為企業併購法之立法目的。有關公司法第 156 條(第 6 項)之規定,係指部分股份進行交換,倘為未達讓與已發 行股份 100%之情形,自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從而,主管機關採 文義解釋結果,則認為 100%股份收購之情形,不能適用《企業併購 法》。
195 圖示來源:筆者參考劉家華著,論中國外資併購之法規範研究—以國有企業與上市公司為中 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1(有關收購類型介紹部分)製作而成。
A 公司
(收購公司) B 公司
A 公司支付現金 、股份或其他財產予目標公司 B 公司以現金增資發放新股予收購公司
第二項第二項第二項
第二項 資產收購資產收購資產收購資產收購
所謂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係指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 之全部或部分資產,收購公司選擇資產收購並不是要取得目標公司的 股權,而是想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某種業務的能力,若以被收購公司角 度觀之,屬營業讓與一部分。資產收購僅歸類為一般的資產交易行 為,著重於每項資產清點符合契約所載,然因不涉及目標公司的股 權,故收購公司並不需承擔目標公司的負債,只需針對要收購的資 源,具體地釐清相關權利義務。資產收購的有利之處在於(1)應稅型 態的資產收購有資產重估效果,可增加折舊費用而有節稅之效(2)無
所謂資產收購(asset acquisition),係指收購公司購買被收購公司 之全部或部分資產,收購公司選擇資產收購並不是要取得目標公司的 股權,而是想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某種業務的能力,若以被收購公司角 度觀之,屬營業讓與一部分。資產收購僅歸類為一般的資產交易行 為,著重於每項資產清點符合契約所載,然因不涉及目標公司的股 權,故收購公司並不需承擔目標公司的負債,只需針對要收購的資 源,具體地釐清相關權利義務。資產收購的有利之處在於(1)應稅型 態的資產收購有資產重估效果,可增加折舊費用而有節稅之效(2)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