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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第四節

第四節 進行正當調查程序進行正當調查程序進行正當調查程序 進行正當調查程序

所謂正當調查程序(due diligence),係為確保併購標的有賣方所承 諾的實際價值,並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在併購的過程中,買 方會進行所謂的「正當調查程序」(due diligence),以確保雙方談判基 礎的正確性,此包括財務方面的調查(finacial due diligence)與法律方 面的調查(legal due diligence)。

而進行正當調查程序時,收購公司往往會組成一支由經營階層、

投資銀行家、法務人員、會計師與外部的律師事務所所共同組成的團 隊來進行正當調查程序。調查的內容,則涵蓋了公司的經營管理與實 際運作的各個層面,只要與併購有關的問題,均可列入調查的內容。

諸如:評估併購標的過去的財務情況與財務預測等資料、查核併購標 的的財務報表、審閱併購標的所締結的重要契約或協定、評估併購標 的是否有現存或潛在的法律風險與責任、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

及授權情況、供應商與客戶之反應、並對其主要的經營管理人士進行 訪談,以確保相關資訊的正確。調查完成後,即會產生一份調查報告 書,除說明調查之內容及範圍,並評估可能產生的問題,以作為買方 評估之依據。而在對高科技廠商進行正當注意調查程序時,由於此等 公司特別著重智慧財產權,因此則應特別加強智慧財產權相關權益的 調查,例如其有效性、價值與可能的法律風險306。另外,通常會在完 成正當調查程序後,才會簽訂正式的併購契約,也有將契約效力繫於 是否得到滿意的正當調查結果,故正當調查程序的完成期限亦須掌 握,以免延誤了併購契約的進行。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第五節 雙方各自草擬併購契約雙方各自草擬併購契約雙方各自草擬併購契約,雙方各自草擬併購契約,,,進行正式談判與簽約進行正式談判與簽約進行正式談判與簽約 進行正式談判與簽約

在雙方已協定併購之基本原則及價格並簽署意願書後,即會進一 步確定併購的架構,並各自委任律師草擬併購契約。由於併購案往往 牽涉廣泛,所需考慮的因素亦多,因此併購合約內容往往極為複雜,

並附有各種附件,例如財產目錄、財務資料、資產負債、智慧財產權 清單、訴訟、潛在訴訟或其他爭議等等。由於附件所揭露者往往與購 併案的後續履行與完成有密切的關係,例如:明碁與西門子手機部門 合併失敗後,明碁不堪虧損,因而質疑西門子當初所提出之財務報表 有問題,致其高估資產,而提出仲裁申請307。因此,被併購公司必須 作充分的揭露,以滿足併購契約中的「擔保承諾條款(Representations

& Warranties)」的要求。所謂「擔保承諾條款」,又稱為保證與承諾 條款,「保證條款」係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針對過去曾經發生或現在 存在,可能影響合約效力的一些「事實」,保證為確實不虛假的條款。

306 請參見 William H. Murray & Robert E. Rosenthal , Due Diligence Requires Assessing Value of All IP, the National Law Journal, October 20, 1997,網址:

http://www.ipcenter.com/1020duedil.htm。轉引自馮震宇著,「高科技產業進行購併應注意的 法律問題」,文章網址:http://www.moea.gov.tw/~ecobook/season/sab/sab14.htm#p3,瀏覽時 間:2007 年 8 月 20 日。

307 請參見台視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ttv.com.tw/095/10/0951024/095102490634038.htm,

瀏覽時間:2007 年 10 月 24 日。

例如:保證公司成立的合法性、訂約行為曾經過公司內部合法程序決 議等事項。「承諾條款」係指當事人對於未來的事情承諾一定的作為 或 不 作 為 , 例 如 : 不 競 業 義 務 的 約 定 。 雖 然 在 學 理 上 可 以 將

"Representation"、"Warranty"和"Covenant"做以上的區別,但是在英文 合 約 的 實 際 撰 寫 上 , 常 常 把 它 們 放 在 同 一 個 條 款 , 而 統 稱 為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或是"Covenants and Warranties"308。 相關條款參考範例如下:

出賣人保證下列事項屬實:

(i) 本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組織存在之法律主體;

(ii) 本公司董事會已依法授權本公司進行與本合約相關的訂立與履 行事宜,並記載於董事會記錄中;

(iii) 本公司訂立本合約及因本合約所致生之義務,不違反訂約時之任 何中華民國法令,或違反其他任何本公司為當事人的合約。當事 人通常會約定,保證條款裡所敘述過去或現在的「事實」如果有 虛假情事,或者當事人違反自己在承諾條款中所為之承諾,對方 當事人即取得解除契約的權利309

除了併購本約外,有時尚須簽署其他相關契約,如:技術移轉或 技術授權契約、競業禁止約定(non-competition agreement)、保密協定 (secrecy agreement,non-disclosure agreement)等,有時就主要的供應

308 請參見劉承愚、黃怡君著,「如何閱讀英文合約」,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網站,網址:

http://www.is-law.com/Book01/book12.htm,瀏覽時間:2007 年 12 月 20 日。

309 The Seller hereby represents and warrants as to itself that:

(i) it is a duly organized legal entity, validly existing and in good standing under the law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i) its Board of Directors has taken all necessary action to duly authorize the execution, delivery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which actions are reflected in the minutes book of the corporation; and

(iii) its entry into and performance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do not violate any legal requirement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of the date hereof or any material agreements to which it is a party.

者之間或主要的客戶間,亦可能需要簽訂必要的供銷合約,以維持併

第六章 第六章第六章

第六章 我國企業併購法制我國企業併購法制我國企業併購法制 我國企業併購法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概概概概 說說說

我國早期的企業多屬於同時擁有經營權及所有權的家族企業,再 加上過去國內的經營環境、法令、專業人才、資訊不足的情況,以及 併購後管理問題等因素,導致早期企業併購活動並不盛行311。由於是 以政府的力量,提供有利的環境,讓企業完成併購,因此,為了避免 企業利用併購的機會,達到適用優惠的目的,法規也訂有防弊條款。

例如:併購企業未滿 3 年,就出售併購的資產,原先適用的免繳稅捐,

必須補繳。

1999 年後受到全球併購風潮的影響及國內經營環境的變遷,企 業間開始以併購方式來提昇企業競爭力,台積電、聯電、元大證券、

奇摩(Kimo)等大型企業均先後完成併購,使我國企業掀起併購之熱潮

312。政府為了因應此波潮流,於 2000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施行《金融 機構合併法》、2001 年 7 月 9 日公布且於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金融 控股公司法》及 2002 年 2 月 6 日公布施行《企業併購法》等法令,

使我國併購環境漸趨成熟。而《企業併購法》的快速通過,即是反映 出實務上對相關法令障礙排除之極度需求。總體而言,併購法規主要 的目的有二:一為排除現行法令限制障礙,二為提供簡便程序及其他 優惠,增加併購誘因313企業併購法》只能說是規範企業併購的根 本大法,其他法規如《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等,也都會涉及 到企業併購的問題,因此,也做了部分條文的修正314。此也使得《證

311 請參見王國蔘著,企業購併之法律環境研究,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年,

頁 112;李瑞瑜著,企業購併策略及其相關法律規範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3 年,頁 139。

312 請參見王佳蒂著,企業併購勞資爭議問題之研究—以元大京華證券合併為例,國立中正大學 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頁 28。

313 請參見林雁琳著,公司組織變動之研究—以公司合併及收購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頁 8。

314 證券交易法為了讓企業能透過公開收購股票的方式,完成併購的需要,將公開收購制度由事 先核准制改為申報制,使企業籌募資金更具彈性;而公平交易法,則將現行事業結合之「事

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和《企業併購法》,被稱為「企業併購三 法」315。《企業併購法》的訂定,是國內第一遭,這是一部全新的法 律,引進了許多國內未曾見過的制度,適用企業合併、分割、併購行 為。主要的目的,是全面性一次排除現行法規的限制,專案立法的優 點有:(1)制度創新可令人耳目一新。(2)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

「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可免除一一修訂相關法律之困擾而畢其功 於一役。(3)行政機關內部可統一事權,避免多頭馬車協調上之困難

316。例如:租稅、融資、勞動條件、股票買賣等的限制,甚至是進一 步地以租稅、融資、引進政府基金投資併購事業等優惠條件,讓企業 順利完成合併,主要的特點是在簡化併購程序,提供多元化併購方式 及靈活的勞動法制、提供適當的租稅措施317

前許可」改為「事前申報異議」,以順應我國現階段經濟環境需求,同時兼顧維護市場競爭 機制。

315 請參見黃玉珍著,企業併購法解析,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出版,2002 年 6 月,頁 9~11。

316 請參見理律法律事務所,「公司法制有關併購、換股機制調整與修正研究報告」,委託單位: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001 年 7 月,頁 6-11;柳照遠著,兩岸併購制度之比較研究,淡江 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3 年,頁 126。

317 惟因金融機構的營業行為涉及投資人、存款人的權益,因此,金融機關的併購行為應先適用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的規定,一般企業的併購行為則適用《企業併購法》及相 關的併購法規,此為《企業併購法》第一章開宗明義所規定。

而依據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統計資料顯示318,自 91 年 2 月 6 日《企業併購法》公布施行後,迄 95 年底,併購件數總計為 736 件,

合計總金額為 3,424.1 億元,併購件數雖隨年趨緩,但併購所涉及之 金額規模卻仍不斷攀升,如圖表一319所示。

圖表一 圖表一 圖表一 圖表一

圖表一 圖表一 圖表一 圖表一

318 請參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全球台商服務網—跨國企業併購,網址:

318 請參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全球台商服務網—跨國企業併購,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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