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改善 W/120 分類做為分類議題之解決途徑

第二節 「改善 W/120」之益處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關之服務項目四散於 W/120 不同部門下115,未來會員若提出「能源服務附 件」或「瞭解書」之類的法律文件,將與能源服務有關之服務部門集合在一起 成為獨立之分類,進而為多數會員所採用,也是「改善 W/120」。值得強調的 是經由法律文件而確定之分類定義,未來被會員採用,並達到普遍接受程度之 可能性,顯然是較一般改善服務分類的提案來得高,因為法律文件經採認所需 要之討論程序,必然較一般提案花更多的時間,內容上也會有較多的妥協以便 廣納各會員的看法,故其最後成果也會獲得較多的支持,即使其就分類定義上 並未明文強制所有會員使用於承諾表中。

綜合上述,新的分類方式一旦能達到與目前 W/120 相近之使用程度,則 不論其係以何種形式呈現,即為本文所定義之「改善 W/120」。過去在 W/

120 未經會員共識決通過、亦未強制會員使用之情形下,其仍成為多數會員填 寫承諾表之分類依據,使得會員承諾表具有可比較性、穩定性等優勢,故本文 以被會員普遍使用之特性作為「改善 W/120」之重要指標。至於以何種形式

「改善 W/120」則不重要,無論是會員單純欲改善服務部門之分類提案、模 範承諾表提案、或是含有分類規定之特定法律文件,只要該分類定義實務上有 多數會員採用,進而現實上產生取代 W/120 之效果即可;至於會員以特定決 議賦予某特定部門分類強制性,即全體會員必須採用特定分類的決議,對解決 分類問題固然是理想取徑,惟現實上應不易出現。

第二節 「改善 W/120」之益處

「改善 W/120」的前提既是需要多數會員採用,則倡議者之鼓吹、會員 之了解與支持的建立皆是不可或缺,所花費的時間與歷程也就不可能短,不過

115 W/120 中僅有三項服務項目專屬於能源服務(exclusively related),分別為 1.F.h 附帶於礦 業之服務(CPC 883+5115)、1.F.j 附帶於能源分配之服務(CPC 887)、以及 11.G.a 燃料管線傳 輸服務(CPC 7131)。而其他與能源相關(related)卻非專屬於能源產業之服務項目,例如顧 問、建築、配銷等,亦可列於法律文件內,以提供會員談判一能源服務之檢查表(checklist)。

務,以及(14)金融服務。WTO, 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Compilation of the Discussion on Classification Issues, JOB/SERV/180 (Mar. 14, 2014).

117 11.H 運輸服務項下之「附屬於各種交通模式之服務(Services auxiliary to all modes of transport)」包含貨櫃、倉儲、貨運代理企業服務等,因此會員建議以檢查表列出物流及相關 服務之形式,取代新增物流服務項目。WTO,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ommunication from Hong Kong, China: Logistics and Related Services, S/CSC/68 (Mar. 28, 2001).

118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rts. 31, 3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而逾越其職權。

第二項 有助於維持分類的持久性及穩定性

由於服務分類與會員承諾緊密關連,故能獲得多數會員採用之分類改善提 案應是具有持久性,且能保障承諾之穩定性者,因為會員皆不願頻繁地檢討與 更新服務分類,更不願會員承諾因為時間的更迭而處於不確定狀態。事實上,

目前有關分類的提案多已導入「不過時性(future-proof)」、「科技中立性

(technology neutral)」等概念,以確保該提案之分類定義不會因為時代或科技 的變化而不合時宜。

服務分類一旦連接當代技術或產品,如 W/120 電信服務部門的電報

(telegraph)、傳真(facsimile)服務,或是環境服務分類之汙水處理、廢棄物 處理服務等,當新技術或產品出現時,依循該舊時代分類所為的承諾即可能與 現實間產生落差,目前改善 W/120 的提案有鑑於此,均設法避免之。

爭端解決機構在解釋條文時固然可能跨越時代,但根據中國視聽案上訴機 構的見解,前提是該服務定義必須具有充分的通用性(sufficient generic),例如

「錄音產品之配銷」之文義本身足以包含線上配銷錄音產品之服務119,若服務 定義不具有充份之通用性,則爭端解決機構並無法延伸該定義涵蓋的範圍。事 實上,爭端解決機制在解決分類爭議問題時,著重的是當事國之承諾文字(包 含其分類之表述),依 VCLT 之解釋原則所表徵之意義,解釋的結果是否會發生 與現實脫節的現象,並非爭端解決裁決機構所在意的。換言之,若是分類爭議 的根源是在於分類無法與時俱進,則不是爭端解決機制得以處理,惟有更新分

119 “More generally, we consider that the terms used in China's GATS Schedule (‘sound recording’ and

‘distribution’) are sufficiently generic that what they apply to may change over time. Appellate Body, China-Measure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363/AB/R (Dec. 21, 2009), ¶ 396. 不過上訴機構未加以闡述何謂「充分通用」之辭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類方得以根本解決問題。而更新分類時若能進一步考慮到時代更迭與科技的日 新月異,尚能進一步預防未來分類過時所引發的爭議。

第三項 體系性的解決較個案性解決有效率

爭端解決機構之裁決係以個案為基礎(case-by-case),裁決結果對其他會員 並不具有拘束力,亦無所謂先例原則的適用;不過因為裁決機構為追求體系的 穩定性與可預測性,往往會參考其他案件對於相關條文的解釋,在這種情況 下,任何分類爭議的解決對於未來類似個案的處理,雖不能說完全無幫助,但 貢獻卻是十分有限。再加上,爭端解決裁決機構僅是依 VCLT 的規定解釋雙方 當事國所爭議的特定分類文字之表述,而不會對系爭分類整個部門之分類問題 進行檢討或處理。

相對地,任何改善 W/120 的提案,儘管並非全面性地解決所有部門之分 類問題,但必是對特定部門之分類問題為完整之解決,否則必無法得到多數會 員之支持,也就不是本文所謂的改善 W/120。相較於爭端解決被動地等待會 員發動程序、一點一滴地解決分類爭議,也由於其他相仿的分類爭議亦可能因 不確定與先前案件間之相似程度而有必要再度提起,因此解決的結果可能並非 終局性的;至於改善 W/120 之方式,係主動地、全面性地解決特定服務部門 的爭議,縱使可能會因為須爭取會員之支持而花費較長的時間,其所帶來的終 局且完整解決分類爭議的效益,應是高於爭端解決的。

綜上,基於改善 W/120 考慮會員之實用性及談判之需求,且注意不過時 與科技中立原則以避免分類之頻繁更新,這些優點均不是爭端解決裁決機構在 積極遵循 VCLT 解釋原則下所得以具有者;再加上改善 W/120 係主動且完整 地解決特定部門之所有分類問題,相較於爭端解決被動地、個案式地解決特定 部門之一小部分之分類爭議,顯然是更有效率。是以本文認為改善 W/120 之

WTO, 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Informal Discussion of Classification Issues on Audiovisual Services, JOB/SERV/82/Add.1 (Oct. 12, 2011).

121 W/120 視聽服務 d 項「廣播及電視傳輸服務」,CPC 75241 所定義之電視傳輸服為傳輸電 視訊號之必要線路服務,且其明示不包含衛星轉有線(satellite-to-cable)以及直接到戶(direct-to-home)之服務。CPC 75241: Network services necessary for the transmission of television signals, independently of the type of technology (network) employed. This subclass does not include satellite-to-cable services where the provider sells T.V. signals via satellite to cable companies (as opposed to selling use of satellite facilities) nor does it include DTH (direct-to-home) satellite services where the provider sells television programme packages directly to households located in remote are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