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服務分類對於會員履行義務之重要性

第二章 GATS/WTO 服務分類之發展

第二節 服務分類對於會員履行義務之重要性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Prov.)」15。由於 1988 年蒙特婁會議時,對於「服務貿易」應包含跨境提供、

跨境消費以及生產要素之跨境移動此三種方式,會員間已有共識16,使得主要 聚焦於境內、境外交易之國際收支平衡表的服務分類不適合作為參考分類,因 為其無法包含服務之生產要素的移動17。另一方面,由於服務貿易亦可能源自 於製造產業,以至於以主要產業活動作分類基礎之 ISIC 亦不合適做為服務貿易 之參考分類,蓋其無法區分產業經濟活動中之貨品與服務;CPC 暫行分類以產 品為分類基礎,其可清楚區分貨品及服務,而 CPC 暫行分類已有將近 600 項服 務細目,ISIC 則僅區分 130 項服務性質之經濟活動分類,可瞭解 CPC 暫行分類 之精細程度(disaggregated)又較 ISIC 為高,同時,CPC 暫行分類於各分類後 均附有詳細之定義說明,清楚描述涵蓋範疇,因此秘書處最終決定參考中央產 品暫行分類編篡服務分類18

1991 年,秘書處參照 CPC 暫行版之分類提交服務部門分類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亦即 W/120),該表有十二大類、一百五十五項細 類,而由於各類別後均加註 CPC 分類號,亦得以協助締約國參考 CPC 之定 義。W/120 的出現,降低了談判代表在要求與回應中對於服務項目內容不明 的談判成本,因此,此服務分類可說是促成 GATT 締約國完成烏拉圭回合服務 貿易特定承諾談判之重要功臣。

第二節 服務分類對於會員履行義務之重要性

烏拉圭回合談判於 1993 年結束,在服務貿易談判方面,GATT 成員不僅確

15 WTO, 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Classification Systems and Implications for Negotiations under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S/CSC/W/2, 3-4 (Sep. 13, 1996).

16 The Ministers determined that work on definition should proceed on the basis that the definition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may include: 1.cross-border movement of services; 2.cross-border movement of consumers; cross-border movement of factors of production (where such movement is essential to suppliers). TERRANCE P.STEWART, supra note 7 at 2369.

17 Supra note 15.

18 I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立「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以下簡稱 GATS)」之規範架構與內容,亦完成首次服務貿易市場開放談判。根據 GATS 條文,各會員應(shall)將市場開放之談判成果填寫於特定承諾表,並將之附 件於協定後,構成協定不可分的部分,即其內容屬於會員必須履行的義務19。 然而無論是在履行 GATS 之一般義務或是特定承諾表之義務,顯然服務的範疇 必須確定,否則義務的涵攝範圍將不明確。

如前所述,GATT 締約成員長久無法就「服務」與「服務貿易」之定義獲 得共識,最後雖以四種服務提供的方式做為 GATS 第一條有關服務貿易的定義

20,但此種定義方式,顯然無法讓人對於「服務」內涵有具體的掌握。上述 GATT 秘書處所編製之 W/120 雖是一種分類的方式,但其臚列之 11 大項(外 加一個「其他」的概括項)以及 155 個子項,在某種程度上勾勒出服務的內 容,換言之,這些分類項目如拼圖般暫時框出「服務」的實像。藉著對 W/

120 之 12 大分類:(1)商業服務、(2)通訊服務、(3)營建服務、(4)配銷服 務、(5)教育服務、(6)環境服務、(7)金融服務、(8)健康及社會服務、

(9)觀光及旅遊服務、(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11)運輸服務以及

(12)其他服務及 155 個次分類經濟活動的理解,服務貿易的內容得以被想 像,而其基本的內涵也得以確定。

藉由如 W/120 之類的服務分類,不僅使會員的市場開放特定承諾義務明 確,與特定承諾無涉的一般義務亦得以有較清楚的輪廓,否則僅是明言「排除 政府服務以外」的所有服務,這樣的排除式定義法,對於何類經濟活動的政府 管制必須受制於 GATS 顯然是不夠明確的。

19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art. 20.1: “Each Member shall set out in a schedule the specific commitments it undertakes under Part III of this Agreement…”;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art. 20.3: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shall be annexed to this Agreement and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thereof”.

20 張新平,世界貿易組織下之服務貿易,第 13 頁至第 14 頁,1996 年;關於學者針對服務及服

務貿易定義之見解,則可參考第 9 頁至第 12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當然服務的分類並不僅有 W/120,對於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時,已發展出 相當不錯的服務貿易統計的國家(如美國)而言,利用其國內統計上慣用的分 類方式來界定其在 GATS 下之義務,更符合其國家利益,因為可以其既有的統 計做為其承諾之依據,所以並非所有會員皆採用 W/120 之服務分類。為了避 免不同的分類方式造成承諾義務之不確定,1993 年與 2001 年秘書處撰擬的

「特定承諾填寫準則21」,規定若會員使用其慣用或偏好的服務分類,則其部門 別項目必須於描述後搭配 CPC 代碼以供交叉對照,若無法使用 CPC 代碼,則 會員須將該服務部門描寫得「足夠詳盡(sufficiently detailed)」以避免用字含糊 而引起承諾合法性之爭端。

上述的填寫準則雖在一定程度內化解不同分類對服務內容不確定之威脅,

但這種以分類代替完整定義的方式,對於服務貿易內涵之確立仍有其他不利之 處。譬如隨著時代的進步而出現的新興服務,僅因其不在原來分類內,就應被 當然排除在 GATS 的服務貿易外嗎?鑑於 GATS 並非以分類做為「服務」的定 義基礎,故這樣的答案應是無法受到支持;更何況 W/120 分類尚預設了所謂 的「其他」服務項目,顯然亦已預想到條列式之分類必有其掛一漏萬的情形。

但是服務貿易分類既對欠缺服務完整定義的 GATS 義務之履行有其重要性,則 分類應如何與時俱進,方不致排除無論如何均不該認為是在服務貿易之外的重 要經濟活動呢?這也是 WTO 成立後會員在服務分類議題上之重要討論,在未 獲解決前,不容易推動進一步的自由化談判。

第三節 WTO 成立後有關修正 W/120 之討論

WTO 成立後,多數會員期望於技術面上提高 GATS 特定承諾表之正確性與 清楚性。由於不少會員使用或參考 W/120 填寫 GATS 特定承諾表,因此會員

21 The Uruguay Round, Group of Negotiations on Services, Scheduling of Initial Commitments in Trade in Services: Explanatory Note, MTN.GNS/W/164, ¶¶ 16-17 (Sep.3, 1993); WTO, Trade in Services, Guidelines for the Scheduling of Specific Commitments under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S/L/92, ¶¶ 23-25 (Mar. 28, 200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一致認同在檢視 GATS 特定承諾之相關問題時,應包含檢視現有的 W/120 是 否足夠(adequacy)作為填寫承諾表之依據22。秘書處也被要求著手調查國際貿 易談判或國際貿易統計中使用的服務分類方式,以檢視是否有其他服務分類方 式可作為改善現有 W/120 分類之參考23

根據秘書處的報告,國際組織與區域自由貿易協定中用於統計或貿易談判 之服務分類,可分為以下方式24

(一)以交易作為分類基礎者。根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所編纂的國際貿易收支平衡表指導手冊(BOP Manual), 由於此分類原非專門為服務貿易而設計,因此於服務分類上較缺乏細分之項 目,而只是統合成有限的大類。第五版指導手冊(以下簡稱為 BPM5)已改善 上述問題而使其服務分類較為分散,同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與歐盟統計資料庫

(Eurostat)甚至以 BPM5 為基礎,參考 GATS 而編製另一服務分類25,使之包 含所有本國居民與非本國居民間之服務交易。不過,OECD 與 Eurostat 研議之 服務分類雖然較 BPM5 更為細分,然相較於 GATS 之服務分類,其所包含的服 務項目仍不甚完整。

(二)以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者。聯合國統計署自 1990 年推出第三版修 正版本後,截至 WTO 秘書處編篡此份報告時尚未有新修正版本,仍維持 138 項以主要產業活動作分類基礎之服務細目。

(三)生產導向之服務分類。北美產業分類系統(North America Industry

22 WTO, 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 Report of the Meeting Held on 24 May 1996, S/CSC/M/1 (June 18, 1996).

23 Id.

24 Supra note 15.

25 OECD, Joint OECD-EUROSTAT Trade-in-Services Classification, STD/SERV(96)12/rev.1 (July 8, 199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針對美加墨的之產業作定義以提供經濟分析之 用,生產過程大致相同之產業即會被群組為一類,儘管系統開發者同意將特別 關注新興產業與服務產業之分類,然亦坦承服務產業之分類可能較為困難。

(四)以產品作為分類基礎者。聯合國於 CPC 暫行版發布後,負責編篡服 務分類之小組(Voorburg Group)即開始對特定的服務項目展開檢討,包含電 腦、電信、銀行與保險、視聽服務等。Voorburg Group 也表示未來會繼續依照 專家與 CPC 使用者的經驗與建議,調整該分類架構,更新各分類項目之說明,

並預告 1997 年極有可能提出 CPC 之修正版本。此外,歐盟統計資料庫在 CPC 暫行版之基礎上也發展出另一套產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Products by Activity, CPA),歐盟法規要求歐盟各國依據此分類作統計,以確保各國與歐盟之分類與 統計得以一致比較。值得 W/120 分類參考之處為 CPA 之分類項目較 CPC 更 為細緻,且分類項目之說明更為精細與詳盡。

(五)自由貿易協定所用之服務分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包含金融、電信、跨境提供與自然人移動之服 務專章,專章中列出定義、涵蓋範圍等條文,而服務之特定承諾則位於 NAFTA 之附件,以負面表列之形式列出特定服務之保留或例外措施。美加墨用以註明 特定服務項目之服務分類,包含 CPC、墨西哥行業及產品分類(Mexican Classification of Activities and Products, CMAP)及多為加拿大與美國所用之標準 產業分類(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IC)。不過,由於科技發展使得電 腦與通訊服務更加繁複,也產生許多源於製造產業端之承包服務(contracting out),美國認為依產業分類之 SIC 已無法跟上服務產業之快速成長與劇烈變 動,因此美國擬轉向使用依生產過程作為分類基準之 NAICS。

參考秘書處所報告之各種服務分類方式以及其發展後,會員國意識到服務 項目之快速發展與變遷已使服務分類有定期修正之必要;即有會員表示,W/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與 CPC 暫行版之交叉對照說明已不足以因應國際貿易現況與談判者之需 求,而多數會員也認同改善 W/120 乃提升承諾正確性之必須作為26。另一方

120 與 CPC 暫行版之交叉對照說明已不足以因應國際貿易現況與談判者之需 求,而多數會員也認同改善 W/120 乃提升承諾正確性之必須作為26。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