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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資訊人力及預算之研究發現
第一節 政府資訊人力部分
經 由 文 獻 回 顧 與 分 析 , 並 完 成 對 政 府 資 訊 主 管 、 專 業 人 員 與 學 界 學 者 訪 談 , 依 此 對 目 前 資 訊 人 力 之 現 況 提 出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與 問 題 ( 訪 談 問 卷 見 附 錄 一 ) 。
一 、 資訊人力結構
資 訊 人 員 之 任 用 是 根 據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定 , 政 府 單 位 資 訊 人 力 一 般 指 涉 是 透 過 高 普 考 方 式 聘 用 的 資 訊 職 系 人 員 。 依 此 法 規 資 訊 人 員 之 任 用 受 到 現 有 組 織 章 程 之 限 制 , 因 而 導 致 資 訊 人 力 任 用 難 以 符 合 組 織 因 資 訊 科 技 沿 用 後 之 實 際 需 求 與 規 劃 。 然 而 隨 著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發 展 與 政 府 資 訊 管 理 與 資 訊 業 務 的 轉 型 , 近 年 來 學 者 , 如 蕭 乃 沂
(2006)、蕭乃沂與林德芳(2003)等,提倡資訊人力應被重新界定 為 「 從 事 政 府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的 資 訊 人 員 與 業 務 人 員 」 , 以 免 資 訊 人 員 的 界 定 過 度 狹 隘 , 導 致 在 資 訊 人 力 界 定 與 任 用 不 符 實 際 需 求 。
依 訪 談 結 果 得 知 , 在 行 政 組 織 中 用 以 界 定 資 訊 人 力 的 條 件 有 二 , 分 別 是 「 組 織 編 制 」 與 「 職 系 」 , 通 常 在 一 個 局 處 裡 面 , 倘 若 有 資 訊 室 、 資 訊 中 心 等 編 制 , 其 所 屬 人 員 便 被 認 定 為 資 訊 人 力 , 由 於 並 非 所 有 組 織 都 有 資 訊 單 位 的 編 制 且 資 訊 人 員 也 鮮 少 全 部 納 入 資 訊 單 位 中 , 因 而 只 要 其 職 系 與 資 訊 編 制 有 關 , 均 可 界 定 為 資 訊 人 力 , 以 建 立 層 次 分 明 之 資 訊 人 力 架 構 。 是 故 目 前 資 訊 人 員 即 是 先 以 依 法 規 所 設 組 織 架 構 為 框 架 , 以 資 訊 單 位 主 管 為 首 , 以 資 訊 處 理 職 系 為 核 心 , 延 伸 納 入 職 稱 中 冠 有 資 訊 頭 銜 者 , 如 約 僱 資 料 員 , 以 及 實 際 執 行 職 務 與 資 訊 業 務 相 關 者 , 如 地 方 政 府GIS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推 動 小 組 內 建 設 局 、 工 務 局 代 表 。
二 、 資訊人力的範圍
資 訊 單 位 專 司 組 織 內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業 務 , 包 含 決 策 資 訊 系 統 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狹 義 而 言 , 舉 凡 資 訊 系 統 之 建 立 、 管 理 與 維 護 , 皆 屬 資 訊 單 位 之 業 務 工 作 ; 但 由 於 業 務 專 屬 性 之 限 制 , 仍 有 許 多 資 訊 相 關 業 務 之 規 劃 與 實 施 需 與 業 務 單 位 配 合 並 進 行 溝 通 與 協 商 , 甚 至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因 專 屬 性 業 務 進 行 委 外 事 宜 。 以 地 政 資 訊 系 統 為 例 , 由 於 牽 涉 到 地 籍 測 量 、 座 標 等 地 政 專 業 技 能 , 通 常 業 務 單 位 會 委 託 廠 商 處 理 , 並 請 求 資 訊 單 位 協 助 瞭 解 專 案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預 算 之 編 列 , 乃 至 執 行 與 考 核 等 細 節。因 此,對 於 此 類 負 責 業 務e化之非資訊單位人員而言,培養 基 礎 的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亦 有 其 必 要 性 。
此 外 , 許 多 行 政 單 位 因 人 員 編 制 需 遵 循 組 織 法 與 中 央 總 員 額 法 之 規 定 , 因 此 透 過 約 聘 僱 方 式 聘 任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人 員 以 利 解 決 人 員 缺 乏 之 問 題 。 在 資 訊 單 位 需 兼 顧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跨 單 位 共 同 性 行 政 業 務 與 專 屬 性 業 務 所 形 成 資 訊 流 之 範 疇 可 得 知 , 資 訊 人 力 範 圍 應 包 含 資 訊 單 位 正 式 編 制 、 資 訊 單 位 約 聘 者 與 各單位業務e化負責者(見圖8)。
第四章 政府資訊人力及預算之研究發現
眾 項 目 多 寡 而 定 。 因 此 , 依 此 三 項 , 將 地 方 政 府 資 訊 人 力 規 模 之 合 理 性 建 立 於 縣 市 人 口 總 數 、 內 部 行 政 業 務 輔 助 功 能 與 外 部 服 務 民 眾 之 業 務 三 個 基 本 條 件 。 ( 見 圖9)
圖 9: 資 訊 人 力 定 義 之 界 定 (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整 理 繪 製 )
中 央 機 關 種 類 性 質 繁 多 , 難 以 建 立 一 致 性 之 資 訊 人 力 員 額 標 準 , 中 央 政 府 總 員 額 法 草 案 訂 定 機 關 所 採 用 之 各 類 員 額 有 其 限 制 , 故 機 關 資 訊 人 力 數 額 之 考 量 , 須 以 未 來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 再 依 規 定 預 估 應 裁 減 人 數 而 訂 出 各 類 員 額 適 當 配 置 數 額 , 是 以 根 據 該 草 案 可 知 資 訊 人 力 規 模 比 例 受 限 於 所 屬 機 關 之 總 員 額 數 , 為 確 實 發 揮 統 籌 調 配 之 功 能 , 該 草 案 規 定 中 央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配 置 員 額 之 總 數 , 由 行 政 院 徵 詢 一 級 機 關 後 , 在 各 類 員 額 需 用 數 高 限 內 定 之 ; 至 於 二 級 機 關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配 置 員 額 之 總 數 , 由 該 管 一 級 機 關 統 籌 分 配 之 。
四 、 資訊人力現況與挑戰
關 於 當 前 資 訊 人 力 面 臨 之 問 題 與 挑 戰 , 可 歸 納 為 三 面 向 : 組 織 制 度 、 人 事 制 度 與 資 訊 單 位 業 務 變 遷 。
( 一 ) 組 織 制 度 面 向
隨 著 電 子 化 政 府 之 發 展 , 資 訊 組 織 在 其 發 展 過 程 中 擔 負 重 責 日 漸 提 升 。 惟 其 組 織 層 級 之 調 整 囿 於 相 關 法 規 限 制 , 如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與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 連 帶 影 響 其 組 織 業
資 訊 人 力 規 模
外 部 服 務 民 眾 的 業 務 縣 市 人 口 總 數 人 力 規 模 設 定 標 準
目 標 民 眾 服 務 內 部 行 政 業 務 與 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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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之 推 展 與 人 員 之 擴 編。以 高 雄 市 為 例,其 總 人 口 約 有125萬人,按照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編 訂 之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 可 成 立 28個一級機關,但因為資訊科技之廣泛運用於90年代之後,政府機關 的 資 訊 單 位 成 立 時 間 較 晚 , 且 成 立 之 初 , 被 界 定 為 組 織 內 業 務 屬 輔 助 單 位 , 因 此 當 其 因 業 務 之 變 遷 而 欲 從 二 或 三 級 單 位 升 級 為 一 級 單 位 時,勢必 要 使 其 他 一 級 單 位 降 級,易 造 成 組 織 層 級 改 變 之 障 礙。再則 , 面 對 政 府 機 關 對 人 員 任 用 之 限 制 , 導 致 業 務 量 不 斷 增 加 的 資 訊 單 位 , 卻 面 臨 組 織 層 級 低 、 權 限 小 、 責 任 重 的 困 境 , 更 使 其 在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時 更 顯 得 困 難 重 重 。
此 外 , 資 訊 組 織 預 算 之 編 列 也 有 重 新 審 視 之 必 要 , 因 資 訊 單 位 為 內 部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服 務 與 開 發 建 置 之 軟 硬 體 設 施 , 雖 然 裨 益 需 求 單 位 得 以 撙 節 支 出 , 卻 同 時 造 成 資 訊 單 位 人 力 與 物 力 的 耗 損 , 現 今 在 總 務 、 會 計 ( 主 計 ) 制 度 中 尚 無 使 節 省 下 來 的 資 源 , 部 分 挹 注 資 訊 單 位 之 規 範 , 造 成 資 訊 單 位 雖 業 務 增 加 , 但 資 源 與 人 力 未 增 加 之 困 境 。
電 子 化 政 府 九 十 六 年 度 報 告 書 指 出 , 為 符 合 數 位 行 政 之 需 求 , 應 規 劃 推 動 資 訊 長 制 度 , 透 過 行 政 院 設 置 資 訊 長 的 作 法 , 帶 動 部 會 設 置 相 對 應 之 職 位 , 現 今 資 訊 長 一 職 多 由 機 關 副 首 長 兼 任 , 易 使 該 職 位 流 為 表 面 而 無 實 際 效 果 。 除 因 副 首 長 業 務 繁 忙 無 法 兼 顧 此 項 職 務 外 , 擔 任 此 職 之 資 訊 長 , 尤 需 具 有 些 許 資 通 之 背 景 知 識 與 完 善 規 劃 及 推 動 資 訊 政 策 之 能 力 , 恐 難 與 副 首 長 以 行 政 或 服 務 選 民 為 首 之 角 色 相 配 合 。 此 因 地 方 機 關 首 長 皆 透 過 民 選 機 制 產 生 , 必 視 選 票 為 優 先 考 量 之 條 件 , 對 於 明 顯 可 以 改 善 民 眾 觀 感 的 地 方 建 設 多 願 意 投 注 資 金 , 如 清 理 水 溝 、 造 橋 舖 路 ; 反 觀 , 資 訊 建 設 為 虛 擬 化 建 置 , 其 廣 為 適 用 , 牽 涉 到 民 眾 習 慣 的 養 成 , 斷 難 短 期 立 竿 見 影 , 舉 網 路 報 稅 系 統 為 例 , 從92 年 推 行 至94年度,仍只有45%報稅人口曾使用過,故民選首長對於在 資 訊 政 策 推 動 傾 向 不 積 極 , 除 非 縣 市 首 長 重 視 資 訊 單 位 , 否 則 此 單 位 難 伸 長 才 。
( 二 ) 人 事 制 度 面 向
人 事 制 度 主 以 任 聘 進 用 為 目 的 , 資 訊 單 位 內 之 資 訊 人 員 乃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之 標 準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 而 進 入 政 府 單 位 服 務 。 雖 然 因 其 職 系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包 含 計 算 機 概 要 、 資 料 處 理 概 要 、 資 訊 管 理 概 要 以 及 程 式 設 計 概 要 等 資 訊 專 業 類 科 , 但 是 科 技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 相 應 之 下 考 試 科 目 卻 缺 乏 彈 性 變 動 , 自 民 國87年實施二階段考試分試制度後,至今已
逾10年未曾加以調整;再則,人員經考試任用後,具有永業性之保障,
使 資 訊 人 員 隨 著 時 間 長 久 , 其 資 訊 專 長 漸 行 失 去 優 勢 , 無 法 符 合 電 子 政 府 發 展 之 實 際 需 求 ; 反 而 是 經 過 面 試 錄 取 的 約 聘 僱 之 資 訊 人 員 較 高 普 考 分 發 進 入 資 訊 單 位 之 正 式 職 員 更 能 與 組 織 資 訊 科 技 之 需 求 相 結 合 , 並 且 符 合 社 會 資 訊 技 能 之 發 展 。
其 次 , 隸 屬 於 資 訊 職 系 的 公 務 人 員 之 升 遷 管 道 有 限 , 故 影 響 其 工 作 與 留 職 意 願 , 造 成 資 訊 單 位 人 力 升 遷 停 滯 與 離 職 率 高 的 窘 境 , 以 及 資 訊 人 員 培 植 困 難 , 導 致 影 響 業 務 推 動 與 執 行 。 升 遷 停 滯 乃 是 由 於 資 訊 組 織 層 級 問 題 , 且 資 訊 單 位 處 理 職 系 僅 與 電 子 、 電 信 工 程 、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 統 計 、 安 全 保 防 、 情 報 行 政 、 經 建 行 政 、 交 通 行 政 、 技 藝 、 海 巡 技 術 等 職 系 視 為 同 一 職 組 進 行 調 任 , 導 致 資 訊 人 員 在 地 方 政 府 中 往 往 升 遷 至 科 長 或 主 任 等 職 位 後 , 直 至 退 休 都 停 留 在 同 一 職 等 , 使 資 訊 人 員 缺 乏 學 習 動 機 ; 而 離 職 過 快 的 現 象 除 因 於 升 遷 管 道 不 暢 通 影 響 之 外,主 因 資 訊 科 技 之 技 術 與 知 識 變 遷 迅 速,資 訊 人 員 需 不 斷 學 習 之,
造 成 其 除 行 政 業 務 之 外 另 ㄧ 項 壓 力,使 人 員 不 願 久 留 於 資 訊 單 位 任 職。
最 後 , 有 鑑 於 任 聘 進 用 制 度 之 缺 失 , 資 訊 人 員 教 育 培 訓 制 度 成 為 值 得 重 視 的 途 徑 , 以 利 提 昇 資 訊 人 員 之 能 力 。 但 是 在 資 訊 人 員 易 於 離 職 的 情 形 之 下 , 地 方 政 府 資 訊 人 力 培 訓 之 投 資 難 以 獲 得 具 體 成 效 , 再 加 上 地 方 財 政 拮 据 , 不 斷 培 訓 資 訊 人 才 有 其 實 質 困 難 。 至 於 回 學 校 帶 職 進 修 , 則 易 造 成 資 訊 業 務 人 手 不 足 , 除 非 其 本 身 有 高 度 意 願 , 事 實 上 該 學 習 途 徑 相 當 窒 礙 難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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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資 訊 單 位 業 務 變 遷
我 國 公 部 門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之 初 , 業 務 電 腦 化 主 要 考 量 內 部 行 政 之 效 率 , 因 此 最 早 使 用 於 會 計 與 人 事 差 勤 系 統 , 在 當 時 的 資 訊 通 訊 技 術 的 環 境 中 , 政 府 資 訊 單 位 之 任 務 是 為 特 定 業 務 開 發 應 用 系 統 、 協 助 推 動 試 用 並 進 行 後 續 維 護 、 教 育 訓 練 與 支 援 服 務 。
90年 代 網 際 網 路 普 及 使 用 之 後 , 配 合 國 家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之 施 行 , 大 大 拓 展 了 政 府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 除 了 原 有 機 關 內 部 之intranet之
90年 代 網 際 網 路 普 及 使 用 之 後 , 配 合 國 家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之 施 行 , 大 大 拓 展 了 政 府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 除 了 原 有 機 關 內 部 之intranet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