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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人力及預算之我國政府資訊發展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綜合人力及預算之我國政府資訊發展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不 斷 進 步 , 人 民 對 政 府 提 供 線 上 服 務 之 需 求 也 隨 之 增 加 。 現 今 政 府 在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時 面 臨 更 多 挑 戰 , 不 只 在 資 訊 人 力 方 面 人 員 資 訊 素 質 需 不 斷 提 昇 , 同 時 資 訊 預 算 需 求 也 隨 之 增 加 , 導 致 政 府 資 訊 負 擔 日 益 沉 重 。 目 前 政 府 資 訊 人 力 界 定 、 發 展 與 培 訓 , 以 及 預 算 的 統 籌 編 制 缺 乏 系 統 性 管 理 , 實 因 資 訊 相 關 的 主 管 機 關 層 級 過 多 、 各 司 其 職 , 其 間 又 未 能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 導 致 資 訊 不 對 稱 、 人 員 無 法 交 流 、 訊 息 不 流 通 所 致 。 資 訊 人 力 的 派 遣 、 調 動 、 升 遷 , 因 為 人 事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 僵 硬 的 法 規 影 響 資 訊 人 力 的 聘 用 與 職 涯 發 展 。 資 訊 預 算 又 因 計 畫 與 預 算 分 屬 不 同 的 主 管 機 關 , 使 得 雙 方 的 資 訊 不 流 通 ; 管 計 畫 的 機 關 因 為 無 法 完 全 掌 握 預 算 資 訊 , 而 導 致 管 考 過 程 綁 手 綁 腳 , 也 無 法 確 定 其 預 算 的 執 行 成 效 ; 管 預 算 的 機 關 則 因 為 不 夠 貼 近 業 務 內 容 , 因 此 縱 使 掌 握 了 完 整 的 預 算 資 訊 , 卻 無 法 多 加 利 用 。 簡 言 之 , 資 訊 業 務 從 計 畫 到 管 考 整 體 的 流 程 , 被 不 同 的 主 管 機 關 所 切 割 , 影 響 了 其 業 務 的 推 動 與 發 展 。

是 故 為 有 效 推 動 資 訊 計 畫 執 行 、 落 實 績 效 評 估 , 解 決 我 國 目 前 在 資 訊 預 算 與 資 訊 人 力 面 臨 之 困 境 , 實 為 當 前 刻 不 容 緩 之 務 , 行 政 院 在 推 動 組 織 再 造 計 畫 時 , 若 能 意 識 到 資 訊 組 織 目 前 遭 遇 因 資 訊 科 技 沿 用 所 導 致 之 組 織 結 構 與 業 務 變 遷 等 問 題 , 務 實 改 革 組 織 與 預 算 的 結 構 , 不 蔚 是 一 個 良 好 的 契 機 。 本 研 究 針 對 資 訊 預 算 與 資 訊 人 力 問 題 之 改 善 , 分 別 提 出 整 體 策 略 、 人 力 策 略 及 預 算 策 略 。 本 節 主 要 著 重 在 整 體 策 略 建 議 之 論 述 , 第 二 節 將 談 論 人 力 策 略 建 議 內 容 , 第 三 節 則 以 資 訊 預 算 為 主 軸 。

以 下 茲 就 整 體 策 略 分 點 闡 述 ( 詳 見 表38):

一 、 建 立 主 管 訓 練 方 案 以 利 主 管 瞭 解 資 訊 科 技 之 重 要 性 與 其 所 導 致 之 變 遷 與 挑 戰

不 只 是 資 訊 單 位 的 人 員 必 須 接 受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的 培 訓 , 一 般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 上 至 機 關 首 長 、 下 至 基 層 主 管 , 皆 必 須 將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策 略 與 相 關 概 念 列 為 人 力 資 源 訓 練 、 升 遷 等 相 關 課 程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可 與 考 試 院 、 人 事 行 政 局 等 相 關 機 關 合 作 , 進 行 資 訊 人 力 培 訓 內 容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二 、 重視資訊單位與業務單位之間的協調 :設置資訊推動委員會 資 訊 單 位 與 業 務 單 位 的 協 調 與 合 作 可 說 是 政 府 資 訊 化 最 關 鍵 、 最 核 心 的 部 分 。 因 此 , 建 議 雙 方 之 合 作 分 幾 個 階 段 進 行 之 。

以 中 央 政 府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內 部 的 資 訊 單 位 與 業 務 單 位 的 正 式 協 調 管 道 而 言 , 可 以 包 含 在 既 有 的 機 關 主 管 會 議 當 中 , 或 另 行 成 立 資 訊 推 動 委 員 會 。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調 查 結 果 得 知 , 資 訊 單 位 已 經 具 備 影 響 資 訊 相 關 預 算 的 事 實 , 可 謂 為 本 建 議 奠 定 了 討 論 基 礎 。 在 此 基 礎 之 上 建 立 資 訊 推 動 委 員 會 , 可 使 資 訊 單 位 主 管 為 當 然 委 員 , 其 他 各 業 務 單 位 派 員 組 成 。 透 過 定 期 的 會 議 協 調 相 關 的 資 訊 建 設 , 或 是 資 訊 單 位 需 要 對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的 必 要 協 助 。 不 同 的 機 關 可 能 擁 有 不 同 的 資 源 , 資 訊 單 位 可 掌 握 的 資 源 與 權 力 大 小 不 一 , 但 透 過 會 議 作 為 一 個 共 同 的 溝 通 平 台 , 能 使 資 訊 單 位 的 功 能 能 夠 順 利 發 揮 。 除 了 業 務 單 位 與 資 訊 單 位 主 管 與 會 之 外 , 人 事 單 位 與 會 計 單 位 應 視 需 要 出 席 , 以 能 處 理 資 訊 人 力 輪 調 、 駐 點 , 或 是 資 訊 預 算 的 分 配 協 調 問 題 。 該 會 議 應 由 機 關 首 長 或 副 首 長 主 持 , 以 機 關 的 整 體 發 展 與 利 益 , 於 制 高 點 進 行 跨 部 門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可 以 同 樣 的 方 式 進 行 , 以 各 局 處 主 管 為 委 員 會 主 要 的 組 成 , 並 由 市 長 或 副 市 長 主 持 。

三 、 提升資訊單位在機關中的組織層級

委 員 會 的 推 動 若 能 夠 落 實 , 則 能 夠 凸 顯 資 訊 單 位 在 中 央 各 部 會 、 或 地 方 政 府 各 局 處 內 的 角 色 , 使IT做為未來政府主要的作業平台的重 要 性 更 為 人 所 周 知 。 待 資 訊 單 位 的 角 色 被 凸 顯 , 並 有 常 態 性 的 發 聲 、 討 論 場 域 之 後 , 則 下 一 步 為 提 升 資 訊 單 位 在 機 關 中 的 組 織 層 級 , 使 其 可 以 具 備 協 調 各 部 門 資 訊 相 關 建 設 的 主 動 能 力 , 在 審 查 資 訊 計 畫 、 配 置 資 訊 預 算 、 訓 練 資 訊 人 力 之 上 , 皆 更 能 有 發 揮 空 間 , 也 才 能 夠 主 導 政 府 機 關 的 資 訊 建 設 , 使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更 容 易 邁 向 電 子 化 治 理 的 時 代 。 目 前 許 多 政 府 機 關 的 資 訊 單 位 僅 為 二 級 單 位 , 有 時 卻 必 須 審 查 一 級 機 關 的 資 訊 相 關 計 畫 與 預 算 , 難 免 使 資 訊 單 位 有 逾 矩 或 力 不 從 心 之 感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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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資 訊 單 位 許 多 歸 於 主 計 單 位 或 研 考 單 位 之 下 , 這 些 資 訊 單 位 目 前 的 主 管 機 關 , 應 及 早 賦 予 資 訊 單 位 獨 立 行 事 的 能 力 , 協 助 爭 取 資 訊 相 關 計 畫 的 主 導 空 間 , 並 開 始 培 養 能 夠 獨 當 一 面 的 資 訊 領 導 人 才 。 四 、 設置中央、地方的 CIO

就 長 期 而 言,從 中 央 發 展CIO制度,對我國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 整 體 規 劃 , 則 是 重 要 的 發 展 方 向 。CIO制 度 的 建 設 重 點 , 應 在 於 將 計 畫 的 管 考 與 預 算 制 度 進 行 整 合 。 因 此 目 前 主 管 預 算 的 主 計 處 、 主 管 電 子 化 政 府 計 畫 的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組 、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屆 時 應 整 合 相 關 功 能 與 資 訊 於CIO之 下 , 使 其 能 掌 握 資 訊 計 畫 的 全 貌 。 如 同 台 北 市 與 高 雄 市 在 計 畫 先 期 審 查 階 段,即 由 資 訊 單 位 主 管 偕 同 主 計/會計單位與 業 務 負 責 單 位 溝 通 , 使 預 算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之 下 , 其 分 配 能 符 合 計 畫 之 需 求 。 此 外 , 相 關 制 度 環 境 也 必 須 隨 之 調 整 , 例 如 配 合 資 訊 單 位 的 升 級 , 協 調 組 織 法 的 修 訂 ; 人 事 方 面 需 重 整 資 訊 人 員 的 職 涯 管 道 , 進 行 制 度 面 的 調 整 。

除 了 中 央 政 府 之 外,各 地 方 政 府 可 視 需 要 成 立CIO,或維持上述委 員 會 的 功 能 , 作 為 與 行 政 院CIO的 對 口 單 位 , 擔 任 與 中 央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資 訊 業 務 的 協 調 窗 口 。 然 而 , 此 時 的 委 員 會 或CIO, 功 能 應 該 更 為 強 化 , 不 僅 止 於 資 訊 業 務 的 推 動 , 同 時 行 政 院CIO應 當 負 起 改 善 資 訊 制 度 環 境 的 任 務 。

第二節 政府資訊人力部分

從 電 子 化 政 府 政 策 發 展 歷 程 探 析 政 府 所 需 資 訊 人 力 之 資 訊 能 力 , 經 由 訪 談 與 二 次 問 卷 訪 問 之 結 果 分 析 ,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幾 項 資 訊 能 力 之 相 關 建 議 。

一 、 確立資訊人力之架構

由 於 我 國 公 部 門 各 機 關 行 政 電 子 化 程 度 相 當 高 , 組 織 已 全 面 電 腦 化 與 數 位 化 。 故 此 , 資 訊 科 技 之 執 行 與 推 動 不 再 單 獨 是 資 訊 單 位 之 責 任 ,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也 需 融 合 於 運 作 中 ; 事 實 上 , 部 分 非 資 訊 單 位 中 亦

有 專 責 資 訊 業 務 者 。 因 此 , 在 人 力 範 疇 之 界 定 方 面 , 不 宜 將 非 資 訊 單 位 負 責 資 訊 業 務 者 排 除 於 資 訊 人 力 範 疇 之 外 , 宜 推 動 放 寬 資 訊 人 力 即 資 訊 單 位 或 資 訊 處 理 職 系 之 認 定,以 建 立 資 訊 人 力 之 完 整 架 構。依 此,

不 但 有 助 釐 清 資 訊 業 務 管 理 與 責 任 , 同 時 對 於 資 訊 業 務 之 整 合 亦 有 助 益 , 尤 其 可 加 強 資 訊 人 員 在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培 訓 之 參 與 學 習 。

此 外 , 由 於 經 訪 談 得 知 , 縣 市 政 府 資 訊 人 員 之 規 模 範 疇 界 定 部 分 是 依 地 方 人 口 數 多 寡 而 定 ; 同 時 , 各 地 方 實 際 人 口 數 將 影 響 資 訊 化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與 資 訊 人 力 之 業 務 負 擔 , 故 此 , 地 方 政 府 應 該 實 際 瞭 解 人 口 數 , 以 利 界 定 資 訊 人 員 規 模 , 依 實 際 人 口 多 寡 所 需 公 共 服 務 訂 定 資 訊 人 力 之 範 疇 , 而 非 獨 採 取 官 民 比 例 , 如 偏 遠 地 區 設 籍 人 數 極 有 可 能 多 餘 當 地 實 際 人 口 。

中 央 政 府 之 員 額 再 造 則 應 透 過 積 極 推 動 「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草 案 」 之 立 法 工 作 , 以 總 量 管 制 措 施 , 促 進 員 額 活 絡 運 用 , 但 此 些 因 時 制 宜 之 裁 量 權 應 以 資 訊 組 織 升 級 為 一 級 正 式 編 制 單 位 為 前 提 , 才 有 可 能 具 體 落 實 之,同 時 配 套 措 施,如 員 額 績 效 評 估 指 標、評 鑑 機 制 等 , 也 應 做 全 盤 規 劃 檢 討 。

二 、 資訊職系考試考科與內容權重宜定期審視。

依 組 織 法 規 層 面 , 由 於 資 訊 人 員 之 來 源 須 合 乎 組 織 人 力 之 規 定 , 與 其 任 聘 須 合 乎 法 規 規 定 , 並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 才 得 以 獲 得 合 法 適 任 資 格 。 因 此 , 目 前 資 訊 人 力 之 考 試 科 目 , 是 否 合 乎 組 織 因 資 訊 科 技 之 變 遷 所 需 具 備 之 人 員 資 訊 技 能 與 知 識 , 是 值 得 思 考 與 檢 測 。 故 此 , 本 研 究 建 議 資 訊 職 系 人 員 考 選 科 目 , 宜 定 期 重 新 審 視 以 配 合 資 訊 科 技 變 遷 需 求 之 資 訊 能 力 , 除 需 含 括 當 前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趨 勢 亦 不 可 忽 視 整 體 資 訊 委 外 政 策 下 資 訊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之 專 案 管 理 之 技 能 。

三 、 修訂公務人員訓練法,增列約聘僱人力訓練相關法規。

約 聘 僱 資 訊 人 力 原 意 雖 為 因 應 機 關 臨 時 需 求 而 招 募 , 但 實 務 上 工 作 內 容 大 致 固 定,人 員 之 流 動 率 也 不 高,可 考 慮 修 訂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法,

增 列 約 聘 僱 人 力 訓 練 相 關 法 規 。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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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單 位 是 屬 於 較 具 專 業 技 術 的 單 位 , 與 一 般 行 政 單 位 不 同 , 需 不 斷 進 修 與 學 習 , 以 至 於 該 單 位 人 員 備 感 壓 力 ; 再 則 , 其 單 位 在 組 織 中 層 級 受 到 組 織 法 規 之 限 制 , 故 導 致 資 深 人 員 轉 型 為 其 他 類 型 行 政 人 員 有 其 困 難 性 。 為 暢 通 資 訊 人 員 升 職 及 轉 調 管 道 , 職 等 及 職 系 限 制 可 適 度 鬆 綁 , 以 達 到 公 務 人 力 彈 性 運 用 之 目 標 。 事 實 上 , 一 般 行 政 單 位 也 缺 乏 深 具 暸 解 資 訊 單 位 業 務 人 才 , 若 能 將 資 訊 單 位 負 責 該 單 位 資 訊 業 務 之 人 轉 型 為 行 政 管 理 者 並 服 務 於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 專 門 負 責 與 資 訊 中 心 持 續 聯 繫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 將 有 助 於 成 為 行 政 單 位 與 資 訊 中 心 之 橋

資 訊 單 位 是 屬 於 較 具 專 業 技 術 的 單 位 , 與 一 般 行 政 單 位 不 同 , 需 不 斷 進 修 與 學 習 , 以 至 於 該 單 位 人 員 備 感 壓 力 ; 再 則 , 其 單 位 在 組 織 中 層 級 受 到 組 織 法 規 之 限 制 , 故 導 致 資 深 人 員 轉 型 為 其 他 類 型 行 政 人 員 有 其 困 難 性 。 為 暢 通 資 訊 人 員 升 職 及 轉 調 管 道 , 職 等 及 職 系 限 制 可 適 度 鬆 綁 , 以 達 到 公 務 人 力 彈 性 運 用 之 目 標 。 事 實 上 , 一 般 行 政 單 位 也 缺 乏 深 具 暸 解 資 訊 單 位 業 務 人 才 , 若 能 將 資 訊 單 位 負 責 該 單 位 資 訊 業 務 之 人 轉 型 為 行 政 管 理 者 並 服 務 於 其 他 行 政 單 位 , 專 門 負 責 與 資 訊 中 心 持 續 聯 繫 相 關 資 訊 業 務 , 將 有 助 於 成 為 行 政 單 位 與 資 訊 中 心 之 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