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政策建議 結論與政策建議 結論與政策建議 結論與政策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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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政策建議
營業稅稽徵工作之主要目的係為確保加值型營業稅稅源的穩定及不 被逃漏稅行為所侵蝕,以維持租稅的公平性,並達成租稅之公平正義原 則。適當正確的查緝及防杜重大逃漏稅,會對有逃漏稅意圖之營業人有警 惕作用,對於營業稅稽徵工作不但可以提振稽徵人力的工作效率,強化稽 徵效能,更可進一步化解稽徵業務推展之阻力,提高納稅人之納稅意願。
依本研究之實證結果提出幾項政策建議:
一、基於本研究對於被解釋變數有顯著水準影響之解釋變數,其中營業人 之負責人性別、涉案期間、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張數、進貨金額、加值 率、繳稅金額及 2009 年等解釋變數,對於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金 額有顯著性影響研究結論。建議稽徵機關採用作為辦理選案查核之參 考。亦建議稽徵機關辦理選案查核時,依照本研究模式,以 2009 年 為優先,並針對虛設行號重大逃漏稅之違章案件,先做迴歸模型分 析,再找出有顯著影響之決定因素,並以此決定因素去篩選出相關營 業人資料辦理查核,除能事半功倍外,必能優於隨機選案查核之績效。
二、本研究之解釋變數包含虛擬變數及實證數字資料,就模型之結論而 言,虛擬變數解釋獨立變數之顯著性不如實證數據資料。因為資料內 容包括了從 2003 年至 2009 年之實證情形,也就是說虛設行號本身也 會針對稽徵機關查緝方向作調整,包括人頭本身會以虛設行號變更負 責人、復業、變更地或設立以前科犯等情事會加以避免。是故虛擬變 數可能是虛設行號的決定因素,但並不是影響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 金額多或少的決定因素。而且營業稅的資料屬動態資料,今天的任何 資料記錄不代表明日的資料記錄不會改變。所以稽徵機關查緝及防堵 虛設行號;不能只拘泥於負責人辦理領用統一發票需親自簽名或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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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填寫訪查紀錄等方式。凡是電腦報表及相關稅籍資料,仍須加以 活用。
三、以往對於虛設行號要以虛銷或虛進作為查核依據,常有不同見解,有 人用下游銷貨去證明進貨真假,因為下游營業人為購買統一發票逃漏 稅,大都會在營業中。另有人以上游營業人是否為虛設行號、或其取 得進貨異常比例去查核,但此上游通常都找不到涉案營業人。本研究 就進貨對於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金額有顯著水準而言,驗證查核虛 設行號要由進貨才具有效性。本研究針對查核進貨以及銷貨外,建議 查核資本做為防堵虛設行號的措施。因為一個交易流程,不論直接提 供勞務或由進貨加值後銷貨,其支付進貨或員工薪資都要由資本去提 供支應。且實施查核資本除不必增加稽徵成本,亦不必增加稽徵人 力,長期而言,因能有效減少虛設行號存在,除能減少相關查緝的人 力及工作量。故建議於受理營業登記時,除原有附件外另加附銀行存 款的資本證明以及負責人的財力證明,如此等同於對虛設行號就源頭 予以防堵。
四、虛設行號雖然靠銷售統一發票賺錢為業。然而仍然有其固定的成本要 維持,所以營業期間越長,就一定要販售更多的發票,所以涉案期間 越長,銷售統一發票金額越多,但這並不表示虛設行號有拿到等同於 販售統一發票金額的收入。畢竟只有在第一線與營業人接觸的相關人 員,才會知道那些是有需要的營業人,雖然稅務代理人在本研究中對 於虛設行號販售金額未達顯著水準,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的客戶來 源仍掌握在能仲介者手裡,而這些與稅務有相關之人員,其中不肖的 稅務代理人甚至可能就是幕後實際人員,所以建立好的稅務代理人評 鑑制度及相關資訊公開,以及一套代理人通報制度(包括評鑑及防 範:例如有通報虛設評鑑可以加分),對於未來在防堵虛設行號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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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助益的。
五、營業稅之罰鍰為行政罰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逃漏稅行為 就有善意或惡意的差異。營業稅法於 1985 年 11 月 15 日公布時之第 51 條漏稅額罰鍰,其罰鍰為查得所漏稅額的 5 至 20 倍;其中 20 倍的 意義是讓最嚴重情節之漏稅者,以其整筆交易作為處罰。因為稅率 5%
乘以 20 倍其等於銷售額。然至今日,歷經數次修法將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稅額罰鍰改成 1 至 10 倍,時至 2011 年再將第 51 條漏稅額罰鍰 改為 1 至 5 倍。而將最高罰鍰倍數降低的立法意旨主要係因為高倍數 罰鍰,會造成大額欠稅無法徵起。依實務經驗,以惡意逃漏稅之營業 人,即使再少倍數金額的罰鍰也是不會去繳納的。而且修法後,就取 得虛設行號統一發票之惡意逃漏稅的違章罰鍰因為降低裁罰倍數也 因此一併跟著降低,以這樣修法後的罰則,似乎是在變相鼓勵營業人 勇敢去逃漏稅。對於稽徵人員的士氣是有相當的打擊。因為最高倍數 的罰鍰是可以備而不用,而且對於嚇阻逃漏稅也是有一定的功效。因 此建議再有裁罰倍數的修法時,其最低倍數可以往更低之倍數修法,
但最高裁罰倍數切勿再減低罰鍰倍數。
六、任何的組織發展應用技術,都是要由人員去加以執行。人員是否補足,
對於組織發展應用技術之執行,有重大影響,以 2011 年開徵的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條例而言,雖有預算收入,但並未就稽徵人力需求去增加 員額,而是由現有營業稅服務區辦理相關稽徵工作。以現今工商業發 展而言,未來的業務量只會增加,但機關員額人力如同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的開徵;很難增加員額的情況下,公平的善用現有人力就非常重 要。稅捐稽徵機關有一個共同現象,就是每年離職的人會比新進的人 多。固然有退休及調回離住家近之單位工作等原因,但調到非稅務職 工作者,實也不在少數。以營業稅而言,因為營業稅的養成教育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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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短短幾個月就能完成,而且營業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綜合所得 稅的前端,如果缺人或無資深人員,勢必會對稽徵工作推展產生惡性 循環現象。而且因為基層人員在第一線面對納稅義務人,需要的是合 理工作量以及不受外力干擾的工作環境,而不是太多所謂行政以及主 管業務單位人員在複核督導及檢查業務。是故以留住人力,讓稽徵人 力能充份運用,對於營業稅查緝以及防堵虛設行號,始能發揮最大效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