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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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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策建議

本研究結果發現,婦女生育意願與年齡呈現顯著負相關,依據下表 5-5 內政 部統計數據顯示,婚生子女比重雖逐年降低(民國 65 年 98.59%至民國 95 年 95.80%),但仍佔新生兒人數 96.20%(民國 100 年),顯示婦女生育與結婚仍有 順序關聯。再者,國人每年初婚年齡亦逐年升高(下表 5-6),新郎初婚年齡由 民國 64 年 26.6 歲攀升至民國 99 年 31.8 歲,新娘初婚年齡亦從由 22.3 歲提升 至 29.2 歲。綜上推論,因受到初婚年齡遞延效果影響,育齡婦女生育年齡將大 幅延後,而婦女生育意願將更低,而生育率也更易受年齡影響而衍生不孕、高齡 早產或不生等可能結果,在高度社會化發展下,伴隨女性性別意識覺醒及教育程 度提升,婦女 30 歲後生育的趨勢已成為世界各國高度發展國家的共同情況。

表 5-5 出生數按婚生、非婚生及無依兒童 單位:人 年 別 總 計 婚 生 非 婚 生 無依兒童 人 數 % 人 數 % 人 數 % 民國 65 年 423,356 417,370 98.59 5,871 1.39 115 0.03 民國 75 年 308,187 302,074 98.02 5,858 1.90 255 0.08 民國 85 年 325,545 316,180 97.12 9,245 2.84 120 0.04 民國 95 年 204,459 195,864 95.80 8,560 4.19 35 0.02 民國 100 年 196,627 189,162 96.20 7,452 3.79 13 0.01

說明:1. 按登記日期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2. 民國 79 年(含)以前資料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

表 5-6 結婚年齡平均數 單位:歲

年 別

年 齡 平 均 數

新 郎 新 娘 初 婚 再 婚 新 郎 新 娘 新 郎 新 娘 民國 64 年 27.1 22.7 26.6 22.3 41.4 34.2 民國 75 年 29.3 25.8 28.6 25.2 39.6 34.4 民國 85 年 31.3 28.8 30.2 28.1 42.0 35.7 民國 95 年 32.6 29.0 30.7 27.8 43.2 36.9 民國 99 年 33.9 30.5 31.8 29.2 44.6 38.4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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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兒童提供下列優惠方案,包括第 3 胎學童教育補助金,每學年 1,000 元;第 3 胎(含)5 足歲申請公立幼稚園得優先入園登記;設籍台北市第 3 胎(含)以上 6 歲以下兒童就醫醫療補助,門診每次掛號費 50 元、急診每 次掛號費 80 元及門診、急診、住院的健保部分負擔補助;台北市市立各托 兒所優先收托戶內育有 2 名以上子女之家庭兒童。因上開政策之優惠內容 相當有限,隨著全台生育率大幅下滑,現行第 3 胎新生兒人數已不到新生 兒總數一成,若繼續推行第 3 胎鼓勵生育政策實已無多大效益,研究者認 為應將胎次別下修至第 2 胎以下,假定生育一胎子女是多數父母會做的事,

在公共財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針對第 2 胎以上胎次的獎勵,可以用較低 的成本及較有效率的途徑,達到提升生育率的目的。

新竹市政府以縣市政府為名義,自民國 88 年針對設籍於新竹市的產婦 發放生育補助金,每胎提供 3,600 元補助8(自由時報電子報,98.4.17), 後陸續於民國 90 年及 96 年加碼,調整為生育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 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二萬五千元,若該胎次為雙胞胎者補助新 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在重金加碼的催生效應下,

新竹市每年出生率及成長率均維持全台之冠,新竹市政府也是首度以胎次 別進行增額獎勵的縣市政府,有關各縣市民國 96 年至 99 年人口粗出生率 詳見下表 5-9。

直至民國 99 年起,高雄市、台北市及台南市等政府陸續也提供獎勵的 生育政策,經研究者彙整附錄 2「101 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一次性 不排富之生育獎勵金彙整表」發現,五都直轄市選擇發放生育獎勵金之時 程多與五都新任首長就職日(99 年 12 月 25 日)相近,分別由五都市政府 各自籌措財源編列預算,獎勵金發放性質屬一次性金額,不限制所得高低,

父或母單方或雙方設籍,金額由一胎 6,000 元到 20,000 元不等金額,其中 高雄市政府與台南市政府因財源考量由第 1 胎發放 6,000 元,到第 2 胎以

8 據報 載:「新竹市是全國第一個發放婦女生育津貼的縣市」(自由時報電子報,98.4.17,「新竹 市婦女生育津貼小檔案」),查內政部統計數據發現,嘉義縣及苗栗縣已自民國 87 年開辦生育獎 勵方案,早於新竹市民國 88 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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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以鼓勵國人結婚、生育…;目前研議公務員生第二胎娩假延長至四 十八天或五十六天,陪產假三天增至七天,婚假休畢時限由一個月內延為 三個月內。黃雅榜強調,將與勞委會協調,希望公、私部門能一致。」(自 由時報電子報,2011/04/13)。

綜上結論,研擬規劃第 2 胎以上的獎勵措施已逐漸受到政府部門重視,

建議政府同時考量經濟上及非經濟上的政策資源,在有限的政府財政考 量,針對不同胎次別給予增額獎勵方案,對政府機關來說,也不失為一個 可行又經濟的政策手段。

三、建議育嬰留職停薪政策與托育政策同等重視

隨著婦女教育程度提升及女性意識覺醒,現代育齡婦女並不以家庭照 顧為唯一選項,在考量經濟壓力及工作自主性因素下,都會區有過半數職 業婦女選擇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也因此,過去習慣由家庭婦女照顧子女 的工作將有一部分轉由保母、托兒所、育嬰中心或育兒園(整合幼稚園與 托兒所)共同分擔。相較於鄉村地區婦女,都會區婦女對於子女托育的需 求度相對較高,我們可以由本次研究結果發現,15 至 49 歲有偶同居女性 想(再)生育者,希望政府提供「給予 6 歲及以下托育費用補助」該選項 作為主要因素者最多,占 41.18%,本項數字較全國平均值(30.93%)高 出 10.25%,顯示其都會型婦女托育子女之高度需求意願。

為了解中央政府對現行托育政策之態度,檢視 101 年 3 月 27 日內政 部對於「爺奶保母」托育津貼政策所引發之爭議,摘錄其回應之新聞稿內 容如下:「針對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等民間團體今(27)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政府 所推動的托育補助與托育措施,內政部表示,年幼孩子的托育照顧需求,

一直是家長面臨最為迫切且關心的問題,也是政府當前施政的重要核心議 題。在此前提下,中央對於 0-2 歲幼兒家庭的托育政策採取『津貼補助』

及『托育服務』雙管齊下的並行方式,由家長選擇適合的托育方式」。因政 策未臻周全,以下摘錄民間團體質疑現行托育政策之弊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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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劉毓秀表示,阿公阿嬤顧孫領補助的政 策,表面上讓祖父母誤以為只要照顧 2 歲以下的孫子女,就可以領到補助,

但是實際上阿公阿嬤卻要上滿 126 個小時的保母訓練課程,又要同時照顧 嬰幼兒,容易因為門檻太高領不到補助,並且也會帶來阿公阿嬤的培訓潮,

擠爆受訓課程,排擠原來想要當專業保母者的受訓機會。

2、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指出,現在的雙薪家庭都是在不得 已的情況下,才把托育的照顧責任外包給別人,可是新辦法卻把公立國小 辦理課後照顧班儘量配合家長上班時間的條文刪除,無法讓雙薪家庭安心 工作,未來可能會使許多人被迫退出職場。

3、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則表示,嬰幼兒托育應該要以居家式 的托育服務為主,但是新北市卻將在 4 年內成立 32 所平價托嬰中心,委託 民間辦理,並在每所托嬰中心集中收托 75 名嬰幼兒,較無法得到家庭式的 妥善照顧,也難以提供平價又有品質的服務,她呼籲政府提出托育相關政 策,應該要更審慎周全(國立教育廣播電台,2012/03/27)

托育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乃兩者為一體兩面的政策,若以就業人口經 濟效益來看,將子女托育給專業機構,同時讓家長外出工作增加經濟人口 產能,似乎可創造雙贏局面(托育補助政策);但若以從照顧子女最佳利益 的角度出發,許多理論也相當支持由父母親自己照顧,以培養健全的親子 關係(育嬰留職停薪政策)。相較政府投入托育政策之努力,留職停薪津貼 政策似乎較不受重視及關注,投入資源較少,其申請通過人次也相當有限。

政府於民國 98 年 3 月起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正式規範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的法源依據,為提升育齡工作夫婦生育意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以被保險人留停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六成計算,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 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檢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所帶來之正面效益,

除了給予父母實質上之金錢補貼外,也可提供就業婦女(或丈夫)擁有不 同選擇之自主權,連帶促進性別平等地位之提升,更可帶給下一代幼童培 養健全的親子關係,建議政府應投入多此資源予育嬰留職停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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