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策思維與未來願景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政策思維與未來願景

從本研究的研究發現,以及根據研究發現所提出的建議,就其內容本質,主 要是扣緊環境正義(environment justice)、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vs. 社會 融合(social inclusion)、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照顧公共化(care

public governance)這四個概念,並且此四個概念彼此有密切的關係。以下分別說

別此四個概念的內涵,以及進一步透過此四個概念為基礎,來做為高雄市政府未 來發展婦女相關福利服務之願景。

一、環境正義(environment justice)

在西方學界,環境正義論述的發展有著關鍵性的指標意義,也就是從探討社 會不義的現象轉為揭露環境不義,因此 80 年代開始推展「環境正義運動」

(environmental justice movement),人們開始關注於當無法擁有良好的環境,那 麼各種人權的伸張與社會福祉又如何能實現,以及關懷弱勢族群的所受到的不義 對待(蕭振邦,2005)。雖然,環境正義一開始是關注環境風險不平均分配的族 群問題,但是也慢慢包括了所得與環境品質之間的關係(黃瑞祺、黃之棟,2007)。

因此,環境正義的起點,是對於弱勢者或是貧窮者居住在惡劣環境的發現

(Dobson, 1998),而關注的範圍擴及不同世代間的福利與權利,並且關懷不同 種族、性別、階級、國家的平等(Johnston, Gregory, Pratt, Watt., 2003)。環境正義 有時亦稱之為生態正義,就廣義理論而言,強調正義的概念不只需要應用在人與 人之間(狹義的環境正義),還必須拓展到人與自然之間(生態正義)(黃瑞祺、

黃之棟,2007)。所以,紀駿傑(2003)亦指出環境人權的護衛是本世紀的新福 利課題,它強調環境的維護與人權的保障是互為因果關係的;不論個人與群體實 質的安全、良好環境之維護、或對程序性的各項相關權利之保障,都是環境人權 的最主要內涵。

另外,環境正義議題的討論,必然涉及生活水平、生活方式、以及資源運用 方式等之差異,這些差異可能造成貧富的差距,同時也形成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包括發生在人與人間,以及人與環境間。當發生在人與環境間的不公平即為「環 境正義」所要探討之重點,主要目的是要有效保護個體環境權利的平等,以維護 個人及團體之尊嚴,並且尊重個別差異之特殊性,達到自我實現,並提昇個人與 社區之能力(李永展,2005;陳章波、謝蕙蓮、林淑婷,2005)。此外,環境正 義的討論包括了兩個面向,即是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實體權利是指人民應該享 有良好生活環境的權利,以及人民在承擔不公平的環境風險時可以主張的權利。

程序權利又稱參與權或是程序正義,也就是人民應被告知相關訊息,並有機會參 與相關的決策。所以,環境正義的論述是主張人們應該擁有健康與安全的環境,

能夠取得環境相關的資訊並參與相關的決策(黃瑞祺、黃之棟,2007;Bell,2011)。

本研究結果發現,高雄市婦女在縣市合併後,位居處偏鄉地區的婦女並未能 夠與高雄市市區婦女享有同等的生活資源。例如在醫療健康方面,偏鄉地區的婦 女經常面臨到地區的醫療軟硬體設備不足的問題;經濟生活面向,偏鄉地區各項 產業不發達,缺乏工作機會。同時,交通不便利性問題也是偏鄉婦女認為影響她 們生活的重要因素,並且也成為偏鄉地區婦女就業、福利資源使用、社會參與的 阻礙,以及昂貴的交通支出相對造成經濟生活的負擔。這些現象反映了婦女因為

所居住的環境差異─城鄉差異,已經造成社會的不公平,進而影響她們的正常生 活。

人類應是不分世代、種族、文化、性別、經濟、社會地位,均同等享有安全、

健康、永續環境之權利,而且任何人無權破壞或妨礙此環境權利(李永展,2005),

因此,公共政策要能確保社會不同族群、文化、收入、階級均受到公平對待、且 免於環境侵害,才符合公平與環境正義,達到永續發展的終極目標(紀駿傑,1997)。

所以,如同本章前二節建議的,應該透過各種政策來弭平城鄉差距,包括偏鄉地 區醫療設備的改善、經濟產業的投資、大眾運輸系統的建置,藉此營造出一個具 有環境正義且友善婦女的幸福都會城市。另外,在進行各相關決策時,應該建置 多元的管道與透過不同的機制,讓不同地區、階級、身分別的婦女或是婦女代表 能夠有機會取的相關資訊,以及有機會參與相關決策。

二、社會排除(social exclusion)vs. 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

能夠落實保障每位人民的公民參與權,1980 年代開始有些國家已注意到,

有些人口群因為失業、貧窮、性別、居住區域等因素,是被政治、經濟、社會與 文化等制度或活動所排除,無法接近而影響其生存權與發展權,因此如何反社會 排除、促進社會融合,也就成為世界先進各國努力的方向(李易駿,2006)。所 謂社會排除,係指一種個人、團體、社區、地區,與核心權力、資源及價值傳統,

緩慢的隔離及分開,而被邊緣化(Somerville, 1998)。社會排除包含生活的多重 面向,有勞動市場、經濟、文化、疏離、空間與制度性排除。此一現象表示不同 社會結構均有可能造成社會排除,例如主流文化價值對於其他文化或次文化的接 納問題,有可能造成文化的排除;居住區域的差異可能影響人民獲得資訊的機會,

有可能造成空間的排除;而制度設計的考量也可能不夠全面,因而導致部分人口 喪失其享受福利的權利,此乃是制度性社會排除。因此,社會排除也經常與社會 孤立、社會距離、缺乏社會支持網絡、缺乏參與或是影響決策能力等現象連接在 一起(Kronauer, 1997; Somerville, 1998;Silver & Miller, 2002;王永慈,2001)。

導致社會排除的原因是牽涉多重及社會變遷中的因素,是一個動態且多面向 的過程,使得有些人是從社會正常的交換、運作及權利被排除。基本上,造成社 會排除的原因有有三個關鍵性的面向:經濟的(economic)排除、合法地位/政 治的(legal / political)排除、以及道德/意識型態的(moral / ideological)排除,

三者間又存在著順序性、累積性與回饋作用。通常,經濟的排除/失業與貧窮往 往是排除的開始,而處於貧窮與失業之地位時,往往使得其社會安全的合法地位、

甚至參與政治的權利受到干擾,最後終成為文化、社會規範與道德層面的被排除

(Somerville,1998,引自李易駿,2006,p.16)。現今不論是工作及經濟資源分 配、家庭資源分配,婦女普遍是較男性少;或是透過勞動市場提供的福利與權利,

對婦女有雙重的歧視與排擠;或者是社會規範期待婦女應該成為無私的家庭勞務 者,應該對婚姻與家庭表現不求回報的愛,在此情況下讓有些婦女容易在就業與 經濟、政治與社會參與等方面是容易被排除(劉鶴群、張琬青、陳竹上,2010)。

本研究結果發現,約有三成的的婦女在職場上曾遭受不平等待遇,如性別、

教育程度、年齡;在就業方面也面臨諸多困境,包括工作機會少、求職困難、只 能從事兼職工作等;經濟方面也會遇到收入不穩定或不足的情形,婦女本身亦缺 乏金錢的自主性;有三成六的婦女需要負擔長期照顧的責任,以及有四分之一的 婦女是因為要照顧家人而離開工作職場。因此,在經濟收入與照顧責任的雙重壓 力之下,使得婦女更容易遭到社會排除。另外,居住在偏鄉的婦女一方面是生活 場域相關資源的缺乏,以及因為交通的不便利性、交通的成本負荷,相對也成為 社會參與的阻礙。所以,有些婦女確實因為失業、性別、居住區域等因素,是被 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制度或活動所排除,影響其生存權與發展權。

當女性遭到社會排除,政策必須要更強化於「社會融合」之要素與精神。歐 盟所指的社會融合為確保處於貧窮、社會排除風險者,獲得機會與資源的過程,

以充分參與經濟、社會、文化生活,並且享有基本生活水準與福利,因此在 2003 年至 2005 年歐盟的「社會融合的國家行動計畫」,其中就有強調就業、貧窮與社 會排除的連結,因為就業是社會融合的關鍵因素,不僅可以獲得收入,亦促進社 會參與和發展,以及性別不平等、區域平衡的重要性(朱柔若、孫碧霞,2008)。

因此,政策必須要保障婦女在勞動市場能夠擁有公平的就業與升遷機會,並積極 創造相關就業機會;同時也要建置完善、普及的大眾運輸系統、家庭照顧政策,

協助婦女免於空間的排除,以及家庭照顧責任的牽絆,亦能夠有均等機會享有勞 動市場、健康醫療、社會政治、教育休閒等資源。

三、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性別主流化」是聯合國在 1995 年北京行動綱領中,做為提高性別平等的 全球策略,主要是強調在各個領域和層次的行動中(包括立法、政策、方案), 應該評估該行動對女性與男性帶來影響的過程;同時,也是種策略,使得在政治、

經濟和社會領域所有政策、方案的過程中,女性和男性的關切與經歷成為不可分 割的一部份,使女性和男性可以同等受益,消除性別平等之現象,實現性別平等 的目標(魏美娟,2010)。故,性別主流化的核心目標,是將性別平等的理念變 成主流,以及性別主流化本身是具有策略與實踐行動的能量(Walby, 2005;彭 渰雯、李秉叡,2011)。因此,性別主流化的概念也特別強調介入的行動,必須 兼顧弱勢族群的多元和差異,被視為是提升施政品質、業務創新、滿足人民需求 的重要過程(黃淑玲,2008)。為了能夠與世界接軌,我國也在 2007 年立法院通 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1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經濟和社會領域所有政策、方案的過程中,女性和男性的關切與經歷成為不可分 割的一部份,使女性和男性可以同等受益,消除性別平等之現象,實現性別平等 的目標(魏美娟,2010)。故,性別主流化的核心目標,是將性別平等的理念變 成主流,以及性別主流化本身是具有策略與實踐行動的能量(Walby, 2005;彭 渰雯、李秉叡,2011)。因此,性別主流化的概念也特別強調介入的行動,必須 兼顧弱勢族群的多元和差異,被視為是提升施政品質、業務創新、滿足人民需求 的重要過程(黃淑玲,2008)。為了能夠與世界接軌,我國也在 2007 年立法院通 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1 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